
取保候審近似於保釋,是刑事訴訟法中與無罪推定原則和人權保障理念關係最為密切的制度設計之一。筆者在此詳述取保候審適用率低下的原因和完善建議。中國公安司法機關亦可借鑑香港保釋制度,完善取保候審措施。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有效辯護能保障被告者的實質權益,追求控辯平等,實現公正司法。筆者在此詳述有效辯護的內容及法例修改的建議。

在數位時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偵查取證網路犯罪或涉網路犯罪,已成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課題。

目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在司法實務上存在問題,集中表現在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之中。建議修例以完善涉案財物的審理程序及制定案外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障制度。

「一事不再理」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不僅需要改變訴訟觀念,也需要修改現行訴訟制度和審判程序。

現行《刑事訴訟法》立法中的基本原則還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的空間,鑒於幾次立法修改都是採用「增」、「刪」、「改」模式,料想此次仍然會沿用。

目前我們與國際通行刑事司法準則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無疑還存在差距,值此刑訴法再修改之際,應進一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8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規定一直以來飽受爭議。

筆者認為,儘管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實際運行狀況不盡如人意,但當前其獨有的一些特殊價值和作用還是值得肯定的。期待再次修法能夠進一步完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在即,一方面隨著實踐中親屬作證豁免的權利訴求日益增長,另一方面中國傳統文化的復興也為「親親相為隱」的回歸立法,提供了合理性和正當性。在刑事訴訟法中擴大近親屬範圍、擴展近親屬作證豁免的訴訟階段、排除近親屬證人證言的證據能力,是未來中國親屬作證豁免權立法改革和完善的方向。

適逢《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之際,有學者提出由於監視居住成為了逮捕的替代措施,前提是符合逮捕條件,因此應當參照逮捕,要經檢察機關批准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程序模式,而不應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也有建議廢除指定居所視居住。

中國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監視居住為一種強制措施。此後多次修法,完善人權保障等方面。

中國對於被追訴者認罪認罰從寬後的反悔權,是認可和保障的。但是,反悔權的行使,勢必會降低訴訟效率和加大成本,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順利推進,也可能妨害被害人權益的實現。

儘管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報考條件提高、難度加大,但是法律職業仍然具有廣泛的吸引力,需求強勁。透過提高學歷門檻和考試難度,法考的意義立足於建設高素質、高水準的法治工作隊伍,確保法律職業群體的專業素養。

相較資訊網絡時代以前的傳統犯罪形態而言,網絡犯罪對刑事訴訟管轄制度形成的關鍵挑戰,在於它已經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地區可言。

遠洋捕撈形式的趨利性執法行為,嚴重侵害了企業和企業家個人的合法權益、損壞了本地的營商環境,也破壞了法治信仰,毫無疑問是對法治和經濟的雙重破壞。

中國要想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勢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有效辯護不僅僅是對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資格要求,更是對辯護人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水準的要求。辯護制度經過40多年的建立和發展,顯而易見,非律師辯護人難以勝任了。

完善立法應當合理區分「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細化事實問題清單,強化法官指引提示義務,以實現陪審員的深度參審。英美法以及香港陪審制度的相關內容可資借鑒。

現行法律規範中,缺乏相應的實體性制裁和程式性制裁機制。只有對違反法律的行為設置追責機制並能有效運行,才能從真正意義上遏制「佔坑式辯護」行為。

中國刑事訴訟領域長期存在分散立法問題,公、檢、法機關各自出台的司法解釋和規定,實際上將《刑事訴訟法》解構並架空,造成諸多弊病。為終結「以規代法」的局面,需要對既有規範體系展開法典化操作。

香港於我,是鋪設了一條路。這是一條放眼世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