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一事不再理原則與中國刑事訴訟

「一事不再理」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不僅需要改變訴訟觀念,也需要修改現行訴訟制度和審判程序。

一事不再理原則起源於古羅馬法,意為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經歷兩次以上的刑事追訴,後來被引申為對同一案件不得再次起訴、再行審判。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國家法律中均有相應的體現,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第14條第7款規定:「任何人已依一國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者宣告無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審判或懲罰」。可見,一事不再理原則已經成為重要的刑事司法國際通行準則之一,這一原則旨在維護生效裁判的安定性、樹立司法的權威性、保障被追訴者的權利、穩定社會秩序和訴訟秩序。一事不再理原則通過限制國家公訴權的重複使用,力求確保生效裁判安定性與實現實體公正之間的最大平衡。

刑事司法權應有限度行使

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普遍適用的原則,一事不再理是維持既判力的原則,旨在強調法的安定性。一事不再理原則為各國憲法所普遍規定,也是刑事訴訟的原則。大陸法系國家一事不再理原則與既判力密切相關,在執行一事不再理原則時依據的是既判力理論,意即只能針對法院作出的有罪、無罪判決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據此認為經過法庭辯論審理後作出的有罪或無罪裁判當然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形式裁判(即程序性裁判例如不予受理、不予起訴),因為不具有實體內容,因此不適用該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司法區域,與大陸法系一事不再理原則相近似的是「禁止雙重危險原則」,意即不得因同一犯罪使被追訴者面臨兩次以上的刑事處罰危險。儘管這一原則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司法中存在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方式,但都認識到國家的刑事司法權應當有限度地行使,對刑事追訴權應有期限限制、有次數限制。

強制偵查手段一般不允許重複使用,撤銷案件和不起訴決定一經作出,因同一事實對同一人再次偵查、起訴或審判原則上應予禁止,對例外情況下的重複追訴要有國家補償機制。

《刑訴法》未有相關規定

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不論是作為審判原則還是作為刑事訴訟原則,至今都未規定。在理論上,中國司法一直以來奉行的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理念,無論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訴訟,都設置有依法糾正錯誤裁判的審判監督程序,即允許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但被認為是錯誤的裁判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通過再審糾錯。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了再審提起的理由,「(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254條規定了提起再審的主體和程序,「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司法解釋允許特定條件重訴

不僅如此,對駁回起訴、不起訴等形式裁判(程序性裁判),現行司法解釋中有多處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重新起訴、重新審判。例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規則》第369條規定,檢察院對於證據不足而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第389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9條第五項規定,「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後,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第六項規定,裁定準許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檢察院」,意即如果有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而重新起訴的,則應當受理。相關規定不僅以上這些,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綜上可見,無論是既判力理論或者禁止雙重危險學說,在國內都還沒有成為訴訟法學主流學說乃至立法理念。一事不再理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不僅需要改變訴訟觀念,也需要修改現行訴訟制度和審判程序。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