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有效辯護能保障被告者的實質權益,追求控辯平等,實現公正司法。筆者在此詳述有效辯護的內容及法例修改的建議。

在數位時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偵查取證網路犯罪或涉網路犯罪,已成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課題。

目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在司法實務上存在問題,集中表現在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之中。建議修例以完善涉案財物的審理程序及制定案外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障制度。

「一事不再理」成為中國《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還有相當長的路要走,不僅需要改變訴訟觀念,也需要修改現行訴訟制度和審判程序。

現行《刑事訴訟法》立法中的基本原則還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的空間,鑒於幾次立法修改都是採用「增」、「刪」、「改」模式,料想此次仍然會沿用。

目前我們與國際通行刑事司法準則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無疑還存在差距,值此刑訴法再修改之際,應進一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38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一規定一直以來飽受爭議。

適逢《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之際,有學者提出由於監視居住成為了逮捕的替代措施,前提是符合逮捕條件,因此應當參照逮捕,要經檢察機關批准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程序模式,而不應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也有建議廢除指定居所視居住。

中國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就規定了監視居住為一種強制措施。此後多次修法,完善人權保障等方面。

相較資訊網絡時代以前的傳統犯罪形態而言,網絡犯罪對刑事訴訟管轄制度形成的關鍵挑戰,在於它已經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地區可言。

中國要想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勢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有效辯護不僅僅是對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資格要求,更是對辯護人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水準的要求。辯護制度經過40多年的建立和發展,顯而易見,非律師辯護人難以勝任了。

現行法律規範中,缺乏相應的實體性制裁和程式性制裁機制。只有對違反法律的行為設置追責機制並能有效運行,才能從真正意義上遏制「佔坑式辯護」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