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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司法制度還需要非律師辯護人嗎?

有效辯護不僅僅是對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資格要求,更是對辯護人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水準的要求。辯護制度經過40多年的建立和發展,顯而易見,非律師辯護人難以勝任了。

1979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案件中,辯護人可以由兩類、三種人擔任,即律師和非律師,非律師又包括人民團體、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這樣規定有其歷史原因和背景,當時剛剛實行改革開放,百廢待興,一方面《刑事訴訟法》1980年即將開始實施,急須辯護人參與訴訟,另一方面經過十年文革,幾乎無律師可用。可以說這規定是個權宜之計,以解燃眉之急。

歷經四次修法,現行《刑事訴訟法》將偵查程式中的辯護人限定為只能是律師,但第33條仍然保留了普通公民,可以在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擔任辯護人的規定,儘管附加了一些限制性條款,如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除外。

近年來,學者和律師界有一些討論,主張取消非律師辯護人。筆者支持這一主張。

律師數量和品質隨時間上升

首先,在律師數量方面,已經具備了取消非律師辯護人的條件。司法部在2022年發布的規劃中提出2025年全國執業律師達到75萬,然而近年來執業律師的人數幾乎每年都保持着兩位數的增長率,增速遠超預期。網路查詢可知,截止到2024年9月,大陸地區執業律師數量已經達到了75萬人左右,提前完成了目標。以此增速推算,2025年將接近或者突破90萬人。儘管存在着地區分布不平均、業務範圍不平衡的問題,但僅就數量而言,今非昔比,鳥槍換炮了,這麼龐大的律師隊伍早已不是1979年立法時的情況了,已經能夠滿足刑事辯護的需求。

其次,在辯護品質方面,法律服務對專業水準有較高要求,刑事辯護專業化是法治發達的一個重要標誌。法治發達國家和司法區域的刑事案件出庭辯護大都是壟斷性的,只能由符合條件和具備資格的律師擔任辯護人,非律師的公民不得從事這項業務。刑事案件涉及重大法益,辯護人要面對的是強大的國家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未來可能還會有監察機關,難度通常高於民事案件甚至行政案件。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更是人命關天,疏忽不得。刑事辯護的專業性必然要求辯護人的專業程度,從辯護品質來考量,毋庸置疑的是專業律師比非律師辯護人更有保證。

保障辯護權 確保有效辯護

再者,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來說,在刑事訴訟中,辯護權是被追訴者最大的一項訴訟權利,是其所有訴訟權利的核心,更是一項憲法權利。辯護權能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關乎司法公正和公平正義。限定辯護律師才能擔任辯護人,表面看來是程式公正措施,實質上是為了實現訴訟的實體公正,即刑事案件的結果公正。

另外,辯護人訴訟權利的不同也會直接影響到辯護的品質。依據《刑事訴訟法》,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遠遠大於與非律師辯護人,例如在刑事案件中,只有辯護律師才有調查取證的權利;非律師辯護人想要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與之通信,必須得到司法機關許可;非律師辯護人查閱案卷材料也應當經過司法機關同意。即使不考慮屬於專業人士的執業律師法律專業水準,僅就法律規定的訴訟權利而言,非律師辯護人與律師不可同日而語,勢必會對辯護品質造成直接影響。

最後,從有效辯護的要求來看,將辯護人的主體資格限制為執業律師,毋疑更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所謂有效辯護,主要是指辯護目的和效果,刑事辯護不僅有形式上的要求,同時對辯護內容有所要求。有效辯護指辯護不僅僅是在形式上滿足人員、數量、參與訴訟等基本要求,還應當落實在實質結果上。從辯護內容上可以分為程式辯護和實體辯護,無論在程式上還是在實體結果上,都應當能夠有效地影響到案件的處理。

在程序辯護方面,有效辯護要求辯護人切實維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程式方面的權利,對於公安司法機關的程式違法行為,及時提出申訴或者覆議,使其得以糾正。在實體辯護方面,則要求辯護人針對控訴進行反駁,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從輕或者減免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並能夠被司法機關接受和採納,最大限度地保障被追訴者的合法權益,使其獲得公正審判。

有效辯護不僅僅是對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資格要求,更是對辯護人相應的專業能力和水準的要求。辯護制度經過40多年的建立和發展,顯而易見,非律師辯護人難以勝任了。

綜上,筆者認為,值此《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機,是時候取消非律師辯護人了。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