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 Jun 29 2025 02:04:49 GMT+0000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中國法律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規定何去何從?

適逢《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之際,有學者提出由於監視居住成為了逮捕的替代措施,前提是符合逮捕條件,因此應當參照逮捕,要經檢察機關批准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程序模式,而不應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也有建議廢除指定居所視居住。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7條在被監視居住人應當遵守的義務中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所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根據這一規定,只能對無固定住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措施。同時,法律沒有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通知家屬、委托律師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涉重大犯罪規定的風險

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一條規定,第73條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此次修改時,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案件範圍、執行處所、通知家屬、委托律師以及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等也一併作出了規定。規定了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第73條中對於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特別重大賄賂、恐怖活動犯罪的,儘管有固定住處,但是也可以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規定很引人注目。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2012年增加到《刑事訴訟法》之初,就有很多學者表現出了關切和擔憂。從合憲性角度看,這一措施儘管遵循了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則,但在法律明確性和本質內容保障方面存在不足,存在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泛化、濫用、成本高、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人權利保障不足,以及司法腐敗等問題的風險。

新增刑罰折抵規定

2018年修法對該條作了修改,由於監察委員會的設立和《監察法》的實施,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改由監察機關查處,所以刪去了對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內容。

拘留、逮捕作為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屬於刑罰處罰,因此,在判處刑罰之前對被追訴人人身自由的先行剝奪,應當在其承擔的刑罰中予以折抵。中國《刑法》中對拘留、逮捕的期限折抵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作出了規定。

2012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考慮到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雖然不屬於拘留、逮捕的羈押措施,但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剝奪的程度,比在其住處執行的監視居住毋疑強烈很多,為了更好地保護被追訴人的合法權益,增加了一條規定,明確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第74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監視居住變相羈押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實施這十多年來,實踐中確實存在着偵查機關採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執行場所不規範、功能由保障訴訟順利進行異化為偵查取證手段等一系列突出問題。某些地方的辦案機關甚至興建了專門用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樓宇,使監視居住徹底淪為了變相羈押。

不僅如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被異化適用的情況還進一步擴展,表現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居所內不能會見近親屬,辯護律師的會見也難以實現。更有甚者,其家屬和律師連被執行監視居住的指定居所位於何處都無法獲知,這嚴重損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

適逢《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之際,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何去何從?

有主張修改完善,建議通過法律解釋和提高立法技術來完善該制度,增強其明確性和本質內容保障。有學者提出,由於監視居住成為了逮捕的替代措施,前提是符合逮捕條件,因此應當參照逮捕,要經檢察機關批准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的程序模式,而不應由偵查機關自行決定。

有建議廢除。有學者建議原則上應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將其全部轉入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作為例外規定,對於特殊情形下,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在其沒有固定住所的情形下,可以為其提供居所監視居住,但應明確在此場所內不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

也有年輕學者指出,基於多份實證調研材料數據發現,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沒能走出「或者不予適用,或者侵犯人權」的怪圈,實際上已成為比逮捕更嚴厲的、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下很難受到制約的羈押措施。這種司法實踐的尷尬是立法直接造成的,部分學者心中的改良該制度的構想被現實證明只是一廂情願,難以如願,因此只能考慮從立法上廢除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筆者贊同廢除說,或許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到了應當被廢止的時候。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