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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產處置的程序規制

目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在司法實務上存在問題,集中表現在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之中。建議修例以完善涉案財物的審理程序及制定案外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障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已經列入了14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大立法規劃,其中與涉案財物處置相關的制度和程序改革,受到了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關注。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尊重與保障人權」,而財產權是人權中的基本權利之一,涉案財物處置關係到基本人權,關係到公平正義。現行法律中刑事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相關規定呈現出明顯的碎片化特徵,規定較為分散、籠統和模糊,散見於司法解釋中,且不成體系,缺乏上位法的統一規定,相關配套機制也不夠健全。

目前刑事涉案財物處置在司法實務上存在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審前程序、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之中。

偵查機關往往未經法院定罪即以行政性程序先行處置涉案財物,法律隨意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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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前程序:保全規範及先期處理

首先,強制性措施適用不當,對物的強制性措施的適用隨意性較大。以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權利為由,辦案機關恣意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的現象普遍存在,偵查機關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範圍存在擴大化傾向,而且「一扣到底」。

其次,未經法院定罪即以行政性程序先行處置涉案財物,以行政處置手段取代司法處置,主要表現為先行處置及先行返還。先行處置是以容易損壞、易於貶值等特定刑事涉案財物為對象,於判決前透過拍賣、變賣等方式予以提前處分的措施。先行返還則是先於法院判決將涉案財產返還給被害人,存在的問題較多,表現為功利性考慮、返還條件抽象、返還錯誤缺乏救濟等。

涉案財物先期處置應在堅持程序法定、公開公正、參與和救濟等原則的基礎上,依訴訟構造立法修改和完善。立法修改時,應執行比例原則及司法審查原則,完善對物的強制性措施體系,立法規範涉案財物的查封、扣押、凍結的範圍、條件、處置程序及救濟等諸多內容。立法規範審前處置程序,嚴格控制涉案財產的保全範圍及涉案財物的先期處置。

隨着法治化的不斷進步,規範涉案財物審理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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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階段:保障涉案財物的實質審理

首先,長期以來,刑事訴訟中,審判階段對涉案財物的審查依附於定罪量刑程序,在法庭審理中涉案財物缺乏實質性審查,客觀上造成法院難以司法審查公安司法機關的先行處置行為,辯護方難以有針對性地進行財產性權利辯護,當事人案外人案。

其次,涉案財物的裁判附屬化。由於涉案財物審理依附於定罪量刑程序,審判階段對涉案財產審理程序虛化,實務上常導致涉案財物被虛化裁判的情形。有的法院判決書中遺漏處理涉案財物,有的概括性沒收,還有些法院在判決時將沒收轉化為罰金刑,以規避其查證職責,實質上擴大了對涉案財產的剝奪範圍。

涉案財物的權屬及是否屬於違法所得、應否予以追繳或沒收是涉案財產的爭議點,性質和內容上都屬於對物之訴,不應依附於對人的定罪量刑訴訟之中,涉案財物處置的審理程序應當具有獨立性。

隨着法治化的不斷進步,規範涉案財物審理成為各界關注的熱點。應透過立法建構相對獨立的涉案財物審理及處置程序,可依當事人、利害關係人等申請或依法院職權啟動。利用庭前會議的程序安排,針對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產權主張及爭議,決定是否啟動獨立的涉案財物審理程序,並實質審理。

此外,對物之訴的證據規則呈現出民事訴訟的特質,在證明責任、證明對象和證明標準上不同於傳統的刑事訴訟。應建立與涉案財物審理程序相適應的證據規則,以保障涉案財物的實質審理。

保全及終局執行一體化

刑事訴訟中涉案財物的處置存在審執不分,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分割而治,執行權過於分散等問題。判決後的執行普遍困難,「空判」現象嚴重。應在審執分立的基礎上,建構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的一體化結構,並將公法債權與私法債權予以區別,分別執行。

有學者建議,引入執行異議制度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以切實保障案外人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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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修正建議

刑事涉案財物的處置對當事人以及案外人的影響愈來愈大,但目前無論是立法還是司法實踐,案外人法律地位不明、參與

程序機制欠缺、異議難以處理、再審申訴難、另行起訴難等問題突出。案外人對涉案財物的權屬爭議具有刑民交叉的特殊複雜性,現行規定難以為案外人提供有力的保障,致使案外人程序參與的法律依據不足、缺少參與訴訟並主張權利的途徑、權利救濟無從實現。凡此種種,極大影響了案外人財產權的保障。

立法應拓寬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權利救濟的管道,有學者建議,在涉案財物處置程序中引入執行異議制度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建立案外人異議實質審查機制;並考慮案外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可行性,以切實保障其財產權益。

本修法中,建議以完善審前涉案財物的保管與處置、建構相對獨立的涉案財物審理程序、制定案外人等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障制度為着力點予以重點修正,逐步實現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程序的體系化、規範化、精修建構。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