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大埔宏福苑發生世紀火災已經一周,港府仍在現場支援災民及遇害者辨認等工作。非牟利機構「公益法香港」聯同一群義務律師和大律師,為災民提供法律權益指引(https://www.taipofire.law)及義務法律諮詢。
針對大眾關切的法律問題,本社專訪前私隱專員、大律師黃繼兒,解讀受害者可能遇到的法律困境和應對。火災牽連甚廣,他援引「公益法香港」的指引表示,苦主或災民不只是住客,其實還可能包括業主、訪客、家傭、工地人員、死傷者家屬和僱主等,希望這些資訊能幫助到受影響人士,「讓大家日子好過一點,也安心一點。」
業主租客權責 須按租約釐定
火災後業主需要履行哪些責任?黃繼兒指出,考慮時應分為自住和出租物業的業主。身為獨立供樓的自住業主,應盡早聯絡業主立案法團及其他業主,防止樓宇損壞對人員造成二次傷害,減輕損毀房屋內的遺留雜物造成的安全問題。
至於出租業主與租戶間的責任界定相對複雜,黃繼兒表示,須以簽署的租約為準。他表明標準租約通常會寫明責任所屬,業主一般負責結構和基本設施的維護,而租客需要負責日常保養。此次火災造成的損壞屬結構問題,但起火原因並非業主疏忽,案件本身也仍處於調查階段,業主應否承擔法律責任仍存在爭議。
同時,部分業主在無租金收入的情況下,過了銀行寬限期後仍可能要繼續供樓。「銀行也會想到可能沒有人會繼續供樓,這筆帳可能也要考慮怎樣處理,譬如歸入壞帳等。如果我不供樓,銀行要收樓,收樓後銀行拿來做什麼呢?」他相信,以後還有很多爭議留待業主跟進。

那作為租客是否可以向業主就財物損失或人身傷害,提出賠償要求?黃繼兒表示,除非證明火災是由業主疏忽、違法或違約造成的,否則一般無法要求業主負責。在實際情況中,仍要視乎調查結果以及租約上的協議條款來裁定。
至於租約是否會自動延續?他表示,如果租賃房屋已經無法使用,在法律上屬「合同受挫失效」的情況,即合同因受挫折無法繼續有效執行。黃繼兒說這種情況下,如果租約上載有此原則,雙方皆可以免除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責任,因為已經無法繼續履行該合同,合約會自動終止。如果租客已經去世,其家人不會自動取得繼承租約的權利,合約亦會自動失效。
黃繼兒又說,如果單位並未受損,但租戶因恐懼不願繼續租住,這在法律上並非終止合約的合理理由。「最好在這些爭執出現之前,雙方協議提前解約。」如果租戶希望在搬回單位前暫時減免租金,同樣可以跟業主協商。
被問及業主是否可以用按金抵償火災造成的損失,他給出了否定的答案。法律以及租約上明文規定,按金僅能用於承擔租客對業主應負的費用,是屬於租客的財產,租客沒有義務承擔業主損失。

苦主財產損失 或由多方承擔
黃繼兒繼續解釋關於財產損失之責任認定及定損的問題。他提出應界定被告方是否存在「疏忽」,並以此為基本界定是否承擔責任之標準。如果被告的行為沒有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從而導致受害人財產損失,這種情況下是可以起訴的。黃指出這種因果關係很重要。
警方日前以涉嫌誤殺逮捕了十餘名涉案人員,包括建築公司負責人、維修工程顧問以及中介商。由於承接裝修工程的承辦商沒有確保適當的消防安全措施,其很大可能會被確定為需要對火災負上責任。黃繼兒説:「這是一個很大型的事件,所以不只是單一單位與業主造成的。你要從整體來看,之前也有類似的例子,那個管理公司不能說不追究,一定有責任存在」。
住客或業主可以索要何種賠償,黃繼兒表示財務和身體受傷導致的損失都可以要求賠償。由於大火猛烈,許多災民的財物可能已經無法找到,但仍有辦法盡量追溯。「盡量坐下來回憶,列出你在家裏放了什麼東西、放在哪裏、價值大概多少。盡量提供最多資料,可能還要做一份清單,寫明有哪些物品、每件大概多少錢,有點像保險理賠那樣。」
法庭或可考慮延長受理時效
對於部分沒有財產損失,但精神因大火受到打擊的災民,是否也可以要求賠償呢?提出訴求的時限是多長呢?黃繼兒指出,事故導致的精神損傷同樣包括在賠償範圍內。跟財產損失一起,災民可以在火災發生起六年內提出賠償訴求;人身傷害則應在三年內提出。由於此次火災牽涉多方責任,案情梳理及調查等程序預期耗時較長,法庭可以考慮在過程中申請暫停或延長時效。
黃繼兒又說,如果災民能證明自己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則可以在申請賠償時申請法律援助。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後,若財務資源不超過44.926萬港元,可獲得免費援助的資格;若超過44.926萬港元、但不超過224.811萬港元時,可獲得援助輔助的資格,即是需要支付部分費用。
如果家人不幸在事件中過世,仍在世的親人們可以作為代表人提出申索。黃提出在法律上,逝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都可以被認定為「受養人」。在彼此沒有利益衝突的情況下,可以在申領遺產承辦的同時啟動申索程序,前提是能證明自己是遺產的管理人或執行人。

親人遺產怎樣承辦?可否推遲?
火災至今已造成156人罹難。對於有離世家人留下如銀行存款等遺產仍待承辦的情況,黃繼兒解釋稱,在啟動所有相關程序前,領取逝者的死亡事實證明(死亡證)是第一步。之後可以開始查詢先人名下財產明細,並開始認證遺囑,分配財產。
黃繼兒繼續解釋遺囑被焚毀,或者先人未立遺囑的情況下該怎麼辦:如果能確定先人曾定立遺囑,可以向定立遺囑的律師樓索要副本,並向遺產承辦處申請以副本作為證明。
若是沒有副本的情況下,先人的遺產會被視為「無遺囑」。遺產會依照相關法例,優先分配先人的配偶和子女。
如果先人沒有子女及父母,兄弟姐妹可按法例分配遺產。
悲痛哀傷或無法眼前了。黃繼兒説,如苦主感到不知所措,可以暫時擱置遺產承辦。但延後時期過長可能導致收集證據的過程更複雜,因為銀行一般只保留帳戶紀錄七年。此外,「知會備忘」也可以幫助親人們暫時保護遺產不被處理,唯有效期僅為六個月。
「這個時限可以令大家都心中有數。除了避免事情愈拖愈複雜之外,家人也需要這筆錢用作生活、重新置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