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事訴訟法》在立法體例上深受前蘇聯影響,採用編、章、節,條、款、項的模式,第一篇為「總則」,其中的第一章開宗明義規定了「任務和基本原則」,1979年本章標題為「指導思想、任務和基本原則」,1996年修改為「任務和基本原則」,這一標題得以延續至今。
立法之初的基本原則
立法之初的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職權原則;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批准逮捕和檢察(包括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還有依靠群眾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公、檢、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原則;兩審終審制原則;公開審判原則;辯護原則;陪審原則;保障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原則。
最後有法定情形不追訴原則,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以及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本法原則。
1996年修法:首章修改幅度較大
1996年立法修改,對於原法第一章「指導思想、任務和基本原則」做了比較大的修改和完善,表現為:首先,在本章標題中刪除了「指導思想」。同時將原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針,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各族人民實行無產階級領導的、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具體經驗和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實際需要制定。」修改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其次,修改了第二條「任務」,在原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中增加規定了「財產權利」,列在人身權利之後、民主權利之前。
再次,增加了幾項基本原則: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第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17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我國司法機關和外國司法機關可以相互請求刑事司法協助。」
2012年修法:突出辯護權的法律保護
2012年立法修改,第一章的最大亮點是在第二條任務中增加了七個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在基本原則方面,只是將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原則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突出強調辯護權的法律保護。
2018年修法:增加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2018年立法修改,增加了一項基本原則,第1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即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現行立法有何改進之處?
現行立法中的基本原則還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的空間,鑒於幾次立法修改都是採用「增」、「刪」、「改」模式,料想此次仍然會沿用。關於「增」即增加,首先建議增加「證據裁判原則」,即「認定案件事實,應當以證據為根據」,同時刪除現行法中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顯然前者更接近於訴訟原則。此外,建議增加「一事不再理原則」,這既是刑事司法的國際通行準則,也是穩定訴訟秩序、提高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實踐需求。
關於「刪」即刪除,建議刪除「依靠群眾」這種政治性、口號式的原則;同時,將「兩審終審制」、「審判公開」、「陪審原則」從本章刪除,改放到「審判」一編。因為不同於其他基本原則,這幾個都只是審判原則,並不貫穿於刑事訴訟其他程序,不符合基本原則的特徵。
關於「改」即修改,建議將第12條改為經典的無罪推定原則;此外「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