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對數字時代的回應

在數位時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偵查取證網路犯罪或涉網路犯罪,已成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課題。

《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已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本次修改中應當回應數位時代的需求,關注在刑事訴訟中運用新型數位科技所帶來的新問題。

數位時代的變革與挑戰

首先,數位時代帶來了犯罪形態的顯著變革,在數位時代,犯罪人、犯罪行為、犯罪空間等都呈現出不同於以往的顯著特徵。隨着電子科技與資訊科技的應用,網路、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各種新興技術被廣泛應用於刑事訴訟領域,網路犯罪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網路傳銷、網路詐騙、網路賭博等新型網路犯罪層出不窮。 

2023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電訊網路詐欺犯罪被告人51351人,年增66.9%,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等關聯犯罪的數量也呈上升態勢。在數位時代背景下,如何有效偵查取證網路犯罪或涉網路犯罪,已成為《刑事訴訟法》的重要課題。

數位時代帶來了犯罪形態的顯著變革,網路犯罪作為一種新的犯罪形式不斷出現。(Shutterstock)
 

其次,數位時代海量電子數據的出現,刑事證據也因此面臨轉變,對傳統刑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傳統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是證據之王,而今數位時代數位證據成為了新的證據之王。跟傳統的取證方式不同,數位時代提高了刑事訴訟的技術門檻,對偵查人員網路技術專業能力、數位證據的取證時間、取證空間等都提出更高、更專業的要求。從國家機關的偵查人員、調查人員取證到由專業人員參與取證;從傳統上向社會公眾偵查取證到向網路服務者取證;從常規偵查取證措施到快速電子取證措施;從只有國內取證程序到涉外取證程序等,都發生了一系列的深刻變革。

再一次,新興的數位權利引起了人們的關注。《民法典》規定了隱私權、查閱複製權、異議更正權、刪除權等權利,《資料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是數位法治領域的重要法律,《個人資訊保護法》細緻地規定了資訊主體的知情決定權、查閱複製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解釋說明權等權利。

平衡科技運用和人權保障

數位時代應注意協調刑事訴訟中科技運用和人權保障的關係,平衡資料安全與個人資訊保護之間的衝突。以《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為契機,應強化對數位偵查取證的控制,推動數位檢察法律監督工作,規範智慧審判,確保公安司法機關的數位化改革符合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

有學者指出,立法應建構規制偵查機關收集通訊資訊的法律體系:由《刑事訴訟法》為某些新型偵查措施提供特別授權依據,以符合憲法要求;依照通訊資訊類型的不同,以比例原則為指導,進行相應密度的法律規制;大幅度提升扣押郵件、電報措施的法律規制密度。

數位時代應平衡資料安全與個人資訊保護之間的衝突。(Shutterstock)
 

證據立法如何調整才能適應數位時代的變革?鑑於數位時代傳統證據、傳統證據數位化、數位證據並存,有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應當以證據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為基礎,透過傳統證據、傳統證據數位化和數位證據的協調發展來重塑數位時代的刑事證據體系。數位時代的刑事證據法不應受法定證據種類的束縛,應以法定證據方法替代法定證據種類,應以證據審查規則和證明規則為基本框架構建刑事證據法體系。

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也應注意與《資料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的銜接。遵循開放與審慎並重的基本立場,實現與《資料安全法》與《個人資訊保護法》的銜接,建立符合《個人資訊保護法》要求的相應保障機制。有學者建議,在銜接《資料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問題上,既要關注對這兩部法律規定的吸收,也要重視刑事訴訟領域資料和個人資訊處理的特殊性,作出一定的調整。

有學者更進一步指出,《資料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關於國家機關處理資料和個人資訊的規定,大致可以適用於刑事訴訟。公檢法機關屬於《資料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所規定的處理資料和個人資訊的國家機關,故其在刑事訴訟處理資料和個人資訊的行為應遵守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尤其應遵守其在處理資料和個人資訊時的義務規定。資料和個人資訊處理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須的範圍和限度,境內存儲、出境需要安全評估,依法保密或者予以公開等。除非法律有明確的特殊規定,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處理資料和個人資訊時需符合《資料安全法》和《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在數位時代背景下,近年來公安司法機關先後出台了各類規範性文件,有關於數據處理的、有關於人工智慧等新興技術應用的、有關於數位時代刑事辦案程序新規定的。這些規範性文件的相關內容,應當為《刑事訴訟法》修改所吸收,從而將規範性文件上升為法律,實現刑事訴訟立法對數位時代的回應。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