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辯護制度經過了40多年的發展,刑事法律援助也得到了不斷完善。 刑事法律援助的前身是指定辯護,在1979年《刑事訴訟法》中第一次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包括盲、聾、啞或未成年的被告人。1996年刑訴法修改,首次提出了「法律援助」的概念,並增加規定: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2012年修法將援助範圍擴大到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被告人,並將援助階段覆蓋到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實現了全面覆蓋。2022年,《法律援助法》正式實施,該法第二條對法律援助的概念作出規定:這是國家建立的、為經濟困難公民和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案件辯護等法律服務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的組成部分。
司法實踐中,近年來以刑事辯護全覆蓋為目標,逐步擴大刑事法律援助辯護的案件範圍。2022年,關於《深化刑事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意見》提出,在鞏固刑事案件審判階段的律師全覆蓋試點基礎之上,開展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要想實現刑事辯護全覆蓋,勢必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擴大刑事法援的範圍
值此《刑事訴訟法》第四次修改之際,有學者建議將刑事法律援助範圍擴大到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並指根據國情,對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提供刑事法援全覆蓋,是可以實現的。
從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來看,2017年律師數量為35.7萬,之後保持了年均超過4萬人的增長速度,2023年較2022年更增加了8.13萬人,是歷年來增速最多的一年,目前已經超過了75萬人。根據2023年的統計,每萬人的律師佔比達到5.22。僅從律師數量的增長數據看,已經具備了充足的援助者後備力量,能夠從中選拔出合適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這是對擴大法律援助的人力保證。
從法援經費來看,2018年全國總額為26.51億元,當年全國財政的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是220906億元,佔比僅為0.012%。有學者指出,一般而言發達國家的法援經費,在該國財政支出中佔比為0.1至1%,這意味着,擴大法援經費的支出還具有較大的空間。 只要將經費佔比略微上調,即可增加相當的援助經費,從物力上保證法律援助的擴大適用。
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
其次,當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屬於二元化構成,既有社會律師,也有公職律師。 兩者的執業身份、專業能力存在差異,導致個案援助效果不同。 將二者統一為公職律師,可以實現刑事法援形式均等化和實質上的趨同化,從建立公職辯護人建制、招聘、監督管理、財政撥款等各方面具體構建。
所謂公設辯護人是指國家招聘,專門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幫助的律師,創設公設辯護人對於完善和發展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積極意義。一方面,相比社會律師,公設辯護人專職司法律援助,在責任心、時間、精力、專業性方面,具有更加優越的條件。 另一方面,比起管理相對鬆散的社會律師事務所,公設辯護人由於其公職身份,由國家設定統一制度管理,管理程度比社會律師更為嚴格,更能保證其履職規範性和盡職盡責。
實現法律援助均等化
均等化是法律援助應當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程式公正的應有之義。意即國家法律援助,應當力求在數量上達到平均,在品質上達到援助結果大致相同。
司法實踐中在法律援助均等化方面,一直以來存在一些問題,援助者地域分布不均,是在數量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些地區常住人口數量與律師數量比例嚴重低於其他同級行政區域。需要指出的是,這些地區並非完全分布在經濟相對不發達或者西部地區,在東部地區甚至北京也存在失衡現象,例如北京延慶區。
考慮到方便訴訟參與人就近參加訴訟、降低辦案成本、本地區執業律師比較熟悉本地社會習慣、風俗文化等因素,擴充失衡地區律師數量毋疑是化解這一問題的首選方案。例如降低相關地區法律執業資格考試的分數線、對使用少數民數語言文字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分數標準等。針對非經濟不發達、沒有放寬分數線優惠政策的失衡地區,可以設置激勵機制吸引其他地區律師轉入該地區執業,可以考慮適當增加在該地區執業的援助津貼,這些舉措一定程度上可以縮小該地區與其他地區在律師數量上的差異。
均等化還要求法律援助結果在品質上趨同,達到大致相同。 以設立公職辯護人為依託,可以強化管理,及時發現問題,對實踐中出現的背離制度要求或者品質上不達標的法律援助予以監督。可以設置懲罰機制,對相關責任人追究相關責任。而對於合法權益收到嚴重侵害的法律援助受援人,要有相應的補救措施和救濟機制。
刑事法律援助任重而道遠,仍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