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提起,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物質損害賠償問題。
民事賠償問題之所以能在刑事訴訟中「附帶」順便解決,是因為與被追訴者的刑事加害行為有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案件「同源不同質」,程序上依附於刑事訴訟,實質上仍然屬於民事訴訟。通說理論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利於提高訴訟的效率,能夠在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同時解決民事賠償問題,力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和國家、集體的財產不受侵犯。
附帶民事訴訟審理程序
1979年《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幾十年以來,本條構建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架構沒有改變,1996年、2012年和2018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只是增加了完善性質的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程序是這樣規定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一個訴訟程序解決兩種法律關係,既能方便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又能節省國家司法資源,同時防止不同的審判組織和人員對於刑事加害行為在實體上作不同的認定,有損司法權威性。
幾次立法修改,對於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廢一直存在爭議。概括起來,主要有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

刑優於民的程序設計受嚴重衝擊
肯定說認可該制度的基本合理性,主張應從立法上完善制度設計,更好的發揮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程序價值,以高效解決刑事司法實踐的現實問題。在刑事訴訟法再修訂時,建議在立法上縮小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更好地協調兩種訴訟的交叉適用關係,同時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允許刑事被害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以健全和完善犯罪行為造成的民事物質損害的司法救濟途徑。
持否定說的學者認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其產生之初,具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但是已經不適合當前的現實。首先,在市場經濟體制注重私權保護的當前背景下,懲罰犯罪與保護民事權利應被置於同等重要的位置,「刑優於民」的程序設計因觀念的變遷而面臨嚴重衝擊。
其次,由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結合,而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是兩種截然不同的訴訟機制 ,兩者在訴訟目的 、舉證責任 、證明標準等方面存在着顯著的差異。司法實踐中,該制度表現出多重矛盾,包括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矛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普通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矛盾,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內部的矛盾。
再次,由於民事訴訟自身的特點,對物質損失的程度、大小和範圍,被告人的賠償能力,賠償的承擔人範圍,賠償對象的範圍等情形的認定往往很困難,有些甚至在訴訟過程中仍處於變化狀態,需要較多的司法資源投入和較長的訴訟期間。而刑事案件審判要求及時懲罰犯罪,不能久拖不決,也不能超越法定的訴訟期限。鑒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對民事權利的保護,為此,應當強調民事訴訟的獨立地位,加上種種現實矛盾的難以調和,故應當廢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應完善而非廢除
筆者認為,儘管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實際運行狀況不盡如人意,但當前其獨有的一些特殊價值和作用還是值得肯定的。首先,附帶民事訴訟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被害人訴訟權利的缺失與不足。刑事被害人對刑事裁判不享有上訴權,但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有權對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從而使得案件進入第二審程序。鑒於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實行全面審理原則,這一制度設計可以引起二審法院對一審裁判的刑事部分的審查和處理,對於彌補被害人訴訟權利的先天不足不失為一條「曲線救國」路徑。
其次,在當前司法實踐中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佔比達到85%以上高比例的現實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是能否適用「從寬」的一個重要考量指標,在刑事被告人得到從寬處理的同時,民事賠償可以使得被害人有機會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最大限度地得到撫慰和救濟,同時節省有限的司法資源,實現各方共贏。再次,不同於民事訴訟收取訴訟費,依附於刑事訴訟程序的附帶民事訴訟不收訴訟費,切實能夠減輕被害人的訴訟負擔。
期待再次修法能夠進一步完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