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認罪認罰從寬 — 能反悔嗎?

中國對於被追訴者認罪認罰從寬後的反悔權,是認可和保障的。但是,反悔權的行使,勢必會降低訴訟效率和加大成本,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順利推進,也可能妨害被害人權益的實現。

自從2018年中國修法,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原則以來,近幾年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多起認罪認罰從寬後反悔和撤回的案例。既有檢察機關通過變更起訴、調整量刑建議、提起抗訴的方式反悔的案件,也有被追訴人在前面的訴訟階段認罪認罰,並與辦案機關達成協定,卻在後面的訴訟階段推翻之前曾向辦案機關表示認罪認罰的案件。

案例屢見不鮮

其中對於在一審判決後,被告人上訴被視為反悔,檢察院於是提起抗訴,導致被告人在二審被加刑的案例,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存在很大爭議。查詢裁判文書網,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如杭州某區法院一審審理孟某危險駕駛一案,孟某在偵查階段自願認罪認罰,審查起訴階段堅持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願簽署了具結書。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孟某在庭審中仍然明確表示對罪名和量刑沒有異議,一審法院遂採納了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從寬判處孟某拘役1個月20日,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宣判後孟某以量刑過重提出了上訴,請求輕判並適用緩刑。原提起公訴的檢察院於是提出抗訴,指出孟某自偵查階段起一直自願認罪認罰,現在卻對量刑提出異議,不應當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其上訴情形致使一審判決量刑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二審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抗訴意見,認定孟某不再認罰,因此不得適用從寬的規定,二審改判孟某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

反悔是訴訟權利之一

對於檢察機關反悔的,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規範予以規制,亟待立法完善。有學者建議構建針對檢察機關的誠信機制,通過真正的控辯協商制度達成控辯協定。誠信機制允許控方可以在出現新事實、新證據、新司法解釋或量刑協商顯失公平的情形下反悔,但應當設定專門性規範約束反悔的條件和相關程式。構建誠信機制能夠滿足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自願性和合法性要求,也符合刑事訴訟基本規律和保障人權。

對於被追訴人反悔的,學界普遍認為,賦予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反悔權,既是保障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願性的需要,也是保障其辯護權正當行使的應有之義,還能防範發生冤案錯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被追訴人真誠悔罪,因此認罪認罰後的反悔,應當被認為是被追訴人的訴訟權利之一,應當得到保障。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安部、司法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了被追訴人的反悔及其處理,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對於被追訴人認罪認罰的反悔,作如下規定:

針對三種反悔的處理

對於不起訴後反悔的處理,因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決定酌定不起訴後,犯罪嫌疑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不積極履行賠禮道歉、退贓退賠、賠償損失等義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後,區分情形依法處理。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酌定不起訴決定,依法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訴決定。認為犯罪嫌疑人仍屬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可以維持原酌定不起訴決定。排除認罪認罰因素後,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撤銷原酌定不起訴決定,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起訴前反悔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反悔的,具結書失效,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全面審查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提起公訴。

對於審判階段反悔的處理,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裁判。

怎樣處理訴訟效率和成本問題?

上述可見,五機關聯合規定中對於被追訴者認罪認罰從寬後的反悔權,是認可和保障的。但不可否認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設立初衷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反悔權的行使勢必會降低訴訟效率和加大成本,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順利推進,也可能妨害被害人權益的實現。

有學者提出,應當對被追訴人行使反悔權設定合理的理由和限度。被追訴人行使認罪認罰反悔權的法定理由,可以包括認罪認罰非自願;認罪認罰依據的事實、證據發生變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沒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説明等,並應將被追訴人行使認罪認罰反悔權的次數作出限定。為防範反悔權被濫用,有學者建議被告人在一審宣判後的反悔除必須有正當理由外,還應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對於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被告人反悔後提出上訴,檢察院於是提出抗訴,使得被告人面臨加刑風險──的案件,有學者認為,上訴權作為被告人重要的訴訟權利之一,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應當充分保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對於法院採納了檢察院的指控意見而被告人依然提出上訴的情形,人民檢察院抗訴與否,應當取決於一審判決有無錯誤,一審判決沒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的錯誤的,例如認罪認罰在量刑上從寬仍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的,檢察機關不宜抗訴。

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