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粵語解密:鬥/鬬、拿

「鬥」與「揄」,據白宛如《廣州方言詞典》所論,音同而義異,純以音論,則二字均可能是粵語義為「碰」的「dɐu33」的本字,問題是,究竟那個字引伸為「觸碰」較合理呢?

鬥 / 鬬(dɐu33)

粵語有「dɐu33木」一詞,意指用木材製作器具,印象中已有不少同道指出這個「dɐu33」,本字就是「鬥」或「鬬」。另外,粵語又有同樣音「dɐu33」,而意指「觸碰」的詞。這個「dɐu33」的本字是否同樣是「鬥」或「鬬」呢?

白宛如《廣州方言詞典》有「鬥」條,云︰「將物件拼合在一起︰鬥木|鬥木佬|同我鬥張枱。」又有「揄」條(所標讀音與「鬥」同),釋曰︰「碰,觸摸,弄︰唔好揄佢|咪揄我啲書|揄亂晒⋯⋯《廣韻》厚韻徒口切︰『揄引。』古全濁上聲,應讀陽去,此處變讀陰去。」

值得思考的是︰「鬥」與「揄」,據白氏所論,音同而義異,純以音論,則二字均可能是粵語義為「碰」的「dɐu33」的本字(本來「徒口切」,當音陽去「dɐu22」[濁上變去],但陽去轉讀陰去亦不出奇。所以說「揄」可音「dɐu33」亦非不合理);問題是,究竟由「揄引」──義近「拉」──引伸為「觸碰」較合理,還是由「拼合」引伸為「觸碰」較合理呢?筆者認為後者合理得多。「拉」與「觸碰」之間始終略有點「隔」;不及「拼合」與「觸碰」之間那麼「接近」。所以白氏之論筆者不敢苟同,今以「鬥」為「dɐu33」的本字。

古書用例方面,至少有明朝天然癡叟的《石點頭》。該書第八卷云︰「吾愛陶命不當死,恰像看見的,將身望後一仰,那刀尖已鬪着額角,削去了一片肉皮。」

黃氏案︰文中的「鬪」即「鬬」的俗字;而所謂「刀尖已鬪着額角」即刀尖已「觸碰」着額角 (必須交代的是,有另一版本不作「鬪」,而作「斲」。相信這是因為曾有版本作「鬬」,所以其後有以「鬪」代「鬬」的,同時又另有不明「鬬」義者改之為「斲」的)。由此可見,我們義為「碰」的「dɐu33」,當以「鬬」為本字。

就古文獻的用詞習慣觀察,古人似乎多以「鬬」為「鬬接」義,而以「鬥」為「戰鬥」、「爭鬥」義。其實,戰鬥、爭鬥自然須「接」──所以「接」本身就有「打鬥」義,「兩兵相接」就是兩軍作戰的意思──不接就難以「鬥」,所以「鬬接」義本就由「爭鬥」義引伸而來,可見本來實在毋須另造一「鬬」字。

《南京方言詞典》「拿」字云︰「用手抓住⋯⋯取、取得⋯⋯使用、用⋯⋯介詞,把⋯⋯」所以解作「抓住」的「la35」當以「拿」為本字。(Shutterstock)
 

拿(la35)

「拿」本當讀陽平(第四聲)「na11」,口語中卻讀成陰上(第二聲)「la35」。我們一向不知「la35」是「na11」的音變,就造出一個「揦」字來。

本讀陽平的字,有時會變讀陰上,這一點筆者以前也舉例說明過了。如姓黃(平時讀陽平 「wɔŋ 11」)的有時會被人稱為「老wɔŋ 35」;義為「模子」的「模」,讀書音是陽平「mou11」,口語卻是陰上「mou35」。所以本讀陽平「na11」的字,有時口語會變讀成陰上「na35」。另一方面,原讀「na35」的字詞,凡「n-」、「l-」不分的粵人都會讀之為「la35」。南京話同樣有此現象,所以《南京方言詞典》「拿」條的注音就是「lɑ 35」,同粵音幾乎完全一樣,只是它的「ɑ」,開口度大於我們的「a」而已。

該書釋「拿」字云︰「用手抓住⋯⋯取、取得⋯⋯使用、用⋯⋯介詞,把⋯⋯」所以解作「抓住」的「la35」當以「拿」為本字。其實就連解作「刺激(皮膚)」的「la35」(譬如說「啲漂白水『la35』手㗎」的「la35」)同樣當以「拿」為本字。《漢語大字典》「拿」條︰「9. 強烈的作用使物體變壞。如︰這塊木頭讓藥水拿白了。」

(粵語詞彙研究所:鬥氣)

黃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