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日前接受傳媒專訪時表示,《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都列明,香港特首可以通過協商或選舉產生。因此,假如特首改由協商產生,這不會違反《中英聯合聲明》,也毋須修改《基本法》及提請人大釋法。這番言論立刻引起巨大迴響。
特首林鄭月娥率先回應,指梁振英的協商論雖然沒有違反《基本法》,但特首通過選舉產生的具體辦法已在附件一列明,而修改附件一(例如變成協商)須經過非常嚴謹的程序進行。她認為,既然香港回歸後一直由選舉產生,便應該沿用下去,而選舉的好處是在過程中,候選人可以向社會交代當選後政府的政策及如何回應市民的期望。後來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加入評論,指梁振英沒有完整地解讀《基本法》第45條。雖然該條文第一款表示可以通過協商產生特首,但第二款指出具體產生辦法須根據「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而最終目標是普選。況且,現行的選舉辦法已在附件一列出,不可能即時以協商代替而不違反《基本法》。曾鈺成更強調,把特首產生方式由選舉改為協商,是退步而不是進步。
毋忘普選特首這個《基本法》列明的最終目標
先講《基本法》。假如梁振英的意思是指把特首產生辦法由選舉改為協商並不違反《基本法》及毋須釋法,這說法沒有錯。附件一可以修改(也修改過),不過須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二通過,以及獲人大常委會批准。只要中央認同,今天的立法會通過「協商」建議,毫無難度。至於選舉可以讓候選人向市民大眾交代其政綱的「好處」,協商出來的特首人選同樣可以在宣誓就職前,做齊以往特首選舉候選人的所有公關動作。經選舉出任的特首沒有履行承諾(例如今屆特首最近表示不會在其任內把特首納入防賄條例的規管範圍內)不是新聞,而市民也無從問責。至於哪位特首候選人最終會贏得選舉,像協商般,都是意料中事。換句話說,假如是基於「實際情況」,現行的選舉方式須原地踏步,把產生辦法改為協商,表面上可以看成退步,但實質上沒有分別,甚至可以節省一些時間和公帑。
上述分析不是表示筆者贊成通過協商產生特首,而是提醒有關人士,毋忘普選特首(和立法會)這個《基本法》列明的最終目標。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