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一年一度的法律年度開幕禮上,回顧2019年的艱難日子,義正詞嚴的指出:許多香港的核心價值飽受衝擊,大家最重視的核心價值法治也不例外。
她又引述法院判詞,指出犯罪活動不會因為犯事者自以為基於某個崇高原因行事,便變成不是犯罪活動。
筆者非常同意鄭司長的高論。當今各界對法治的理解,各執一詞;我們不妨就按照鄭司長的主張,來看看律政司如何履行法治。
如果說示威者被捕要依律受刑,事實上很多被捕者已經有此心理準備,並不奢望法院會基於他們政治主張的內容而寬待。自佔領運動以來,法院已經表明公民抗命並非辯解理由,這恰恰讓不少被捕者的行為添了一分悲壯。
然而,另一方的香港警隊(或者稱為特區公安也不為過)屢屢違反《警察通例》、甚至在鏡頭面前做出明顯違法的行徑,對被制服的示威者拳打腳踢、亂棍侍候,種種惡行,至今都在「止暴制亂」這面大旗之下輕輕帶過,沒有做出任何檢控。
維護法治不是單靠法官
當馬道立昨日(13日)給記者問到的時候,他只能表示:檢控非法庭控制。這個答案雖讓人失望,但也是事實。首席大法官代表司法機構,但法治的維護,不是單靠法官的公正廉潔(這方面,我們還是有信心的),因為刑事程序的第一步,是掌握在執法機關與檢控機關手上。
目前,正正因為這場政治運動的一個重點,是對警隊的指控,要求警隊在整個事件中保持中立、公正執法,幾乎是與虎謀皮。警隊高層基於自保,公務員心態的自我防禦,加上個別前線警員的復仇心態,讓整個警隊在解決危機中,有明顯的利益衝突。
而本來應該獨立履行檢控工作──也是唯一擁有權力針對違法行為提出公訴的律政司,至今針對元朗黑幫的惡行,落案檢控暴動的不足十人;針對警隊的,更只有三名在北區醫院虐打老翁的警員。
鄭若驊的雙重標準
特區高層權貴的邏輯,用林鄭的話來説,就是她只剩下3萬警員。對於一眾藍絲朋友來説,他們的心理,就是「治亂世,用重典」;既然要止暴制亂,某程度的重手、邊緣行為,甚至違法行為,都是可以被默許接受的。
然而,這種邏輯就暴露了鄭若驊的雙重標準。如果爭取民主公義不能成為放火、打人、刑毀的辯詞,那麼止暴制亂也絕對不是不做調查、不落案檢控違法警察的理由。
香港實行180年的普通法、1000多章的條例、回歸以來的《基本法》,都找不到「止暴制亂」這句話,不可能成為檢控與否的依據,更不可能是法庭上的辯解理由。如果要說的話,執法者知法犯法,只會罪加一等,是加刑而非減刑因素。
特區高官放棄了過去傳統,不用法律語言作為施政的基礎,而每每在公眾場合祭出止暴制亂的旗幟,一方面讓某些前線警員的囂張惡行更有恃無恐,不受節制;另一方面反映了他們的作風愈來愈大陸化、共幹化,以大陸式的政治口號顯示自己站對邊、立場堅定,一副向主子效忠的奴才形象,讓港人普遍反感。
律政司要堅定維護法治,其實只需要做到不偏不倚,一視同仁。特赦也好,檢控也好,前線的示威者與警員不得有差別對待。然而,目前完全看不到能做到這個基本點。
這就讓人不得不懷疑鄭司長的私心,一如警隊一樣,在此事上有着利益衝突。鄭若驊司長除了掌控檢控工作外,也是政府的最高法律顧問;而在修例風波中,她做出的法律建議,明顯讓人覺得是出於政治任務。司長一職雖然沒有首席大法官那麼德高望重,但傳統上也是法律界的翹楚擔任,有守護法治之責。可是,整個修例風波中,鄭都沒有盡責維護香港法制的獨立性。
鄭若驊與警隊已結成利益共同體
把這場反修例運動鎮壓下去,就能避過政治清算。鄭既要依靠警隊保護自己,就得躲在法治的招牌下,包庇違法警員。鄭與劣跡斑斑的警隊,可説已經結成利益共同體。
鄭是仲裁專家,非刑法、公法專家。入閣前,私人客戶多是與大陸生意有關,更讓人懷疑她的決策,有多少是為了香港的百年基業,有多少是為了自己的政治前途與將來重返私人執業的便利。
事實上,抛開這些猜測,她上任之初的僭建醜聞,雖未達貪污瀆職的法定標準,但已予人專撿便宜轉空子的醜陋形象。
長期以來,法治被視為香港成功的磐石。但是法治的維持,除了有賴每個市民自覺守法外,更重要是權貴的守法,以及執法者本身的守法。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個連古代中國人都知道。今天,鄭若驊前一個Lord Bingham,後一個Lord Diplock,引述了好幾個英國大法官的話。要理解法治真諦,真用不着用這些來嚇唬人;這些斷章取義的抛書包,如果出自一個沒有德行(integrity)的人,是沒有意義的。
香港過去的成功,除了法治,更在於社會的integrity,而這個在今天比法治更受衝擊。明末顧炎武說:不廉則無所不取,不恥則無所不為。人而如此,則禍敗亂亡,亦無所不至。況為大臣而無所不取,無所不為,則天下其有不亂,國家其有不亡者乎?
用此來評論司長為人,僭建一事,足見其無所不取;修例一役,則證其無所不為。香港際此關鍵時刻,有此種不廉不恥之徒,擔任要職,誠不幸也。
法律年度開幕有感之一
本系列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