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簡稱《緊急法》),訂立翌日便生效的《禁止蒙面規例》(下簡稱《禁蒙面法》),適用於所有參與遊行集會的人士(即使該活動獲警方不反對通知書),違例者最高監禁一年。特首林鄭表示,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考慮到現時「危害公安的情況」,不等於香港進入緊急情況,而《禁蒙面法》的目的是透過刑責的阻嚇作用,令暴力行為下降,亦可讓警方對疑犯作出有效識別、跟進和檢控。
在一個民主社會,禁止有心製造暴亂的群眾遮蓋臉孔,而立法過程經過充分諮詢和辯論,本屬無可厚非。但今天香港既無民選政府,更是個有七成市民不信任警方執法的不正常社會,而這場抗爭運動的根源,既深且廣。港府東施效顰又獨斷獨行,應是向中央及建制派交差之舉,後果恐怕是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今天滿懷怨憤的年輕勇武者,難道不知道政府絕不手軟控告他們暴動的刑罰最高可達10年?為了多一年監禁(甚至可能是同期執行),他們會被阻嚇而乖乖地以真面目衝擊反而是蒙面的警員嗎?現實是,警方最容易按《禁蒙面法》執法的對象是參與合法遊行集會,卻不想政府或其僱主,或內地政府知悉其身份的市民,以及無力抵抗的年幼學生。經常被警方埋怨阻差辦公的記者也會成為針對的目標。
與無罪假設的原則背道而馳
政府將《禁蒙面法》適用於合法遊行集會,是違反法治的寧枉毋縱,與無罪假設的原則背道而馳。這令人質疑此舉的真正目的是阻嚇一般市民和學生不要上街抗議,否則承擔被秋後算帳的後果。《禁蒙面法》嚴重損害市民無畏無懼地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是不少市民為此上街抗議的原因。
《禁蒙面法》生效後,一方面是警員依然無編號識別,甚至有戴黑口罩雙重隱瞞身份的特權,而另一方面是普通市民連戴衛生口罩上街也隨時被警員截停查問。不出幾天,已有不少記者被警員扯下其防催淚彈的面罩。法例通過後的成效未見,一般市民對政府和警方的不滿卻再創新高!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