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守護信任:莫讓託付成為傷害的契機

保障兒童必須由政府、教育服務提供者、專業界別、家庭、傳媒及社會共同建立一套「可預防、可察覺、可舉報、可介入和可問責」的兒童保障制度。

兒童性侵案件在社會中屢見不鮮,其高發生率及反覆出現的趨勢令人深感憂慮,其中不少案件不僅案情嚴重,且侵害行為持續時間較長,對受害者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部分加害者更利用權力不對等的關係,長期操縱信任關係,逐步卸下兒童及其家長的戒心,為日後的侵犯鋪路。以近期一宗案件為例,一名補習社導師因長期性侵犯多名兒童並拍攝侵犯過程而被定罪,這宗案件不僅對受害兒童及其家庭造成了深遠的身心影響,更為整個社會敲響了警鐘。

童年創傷影響深遠

此案再次提醒我們:兒童性侵犯可發生在任何看似安全的地方,補習社本應是學習與成長的場所,導師更是承載家長託付與兒童信任的角色。然而,法官在判詞中明確指出被告利用其導師身份的優勢,嚴重背叛了兒童作為學生對其的信任。

兒童性侵犯嚴重侵害了兒童的尊嚴、安全、私隱與健康發展的權利,而童年遭受的創傷往往對個人成長造成長遠影響。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所有涉及兒童的行動,均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第19條及第34條則要求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性侵犯及性剝削,包括製作涉及兒童的色情影像。南非前總統納爾遜·曼德拉說過:「沒有什麼比一個社會對待兒童的方式,更能深刻揭示其靈魂。」這句話在今天聽來,格外沉重。

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曾強調:「世上沒有比對兒童的信任更神聖的託付。」正是這份神聖的信任,促使我們必須行動。政府近月就修訂性罪行法例展開公眾諮詢,以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特別是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保護,這是長期保障中必要且重要的一步。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UNICEF HK)期望政府將兒童的最佳利益切實融入法律與政策。我們期盼透過進一步完善法例,能有效遏止任何濫用權威、信任或依賴關係的行為,讓持續性的兒童性虐待案件絕跡於社會。

2000年9月教育統籌委員會提出教育改革,政府以「學會學習」作為課程總綱,把教育政策定為「讓每個人在德、智、體、群、美各方面都有全面而具個性的發展」。(Shutterstock)
每一名兒童都有權在安全、尊重及免受暴力的環境中學習和成長。(Shutterstock)
 

建立全面政策與求助渠道

本會已就特區政府「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提交意見書。案件所揭示的問題提醒我們必須加強制度保障,我們強烈呼籲當局採納以下建議,全面保障兒童權益:

一、建立全面的兒童保障政策:政府有責任制定兒童友好的法律與政策,而社會各界亦有責任共同保障兒童。除了強制舉報機制外,制度必須配套清晰的指引、充足的資源、專業培訓、嚴格監督與問責機制,確保任何求助訊號都不會被忽略。

二、訂立清晰指引及加強相關培訓:所有學校、補習社、教育中心及兒童服務機構,均應訂立明確的行為守則、舉報機制與風險評估及跟進程序,同時加強相關培訓和執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從源頭阻斷潛在風險。

三、建立安心求助渠道:兒童應能安全、容易及保密地向可信任成人或獨立渠道求助。當接獲兒童的披露時,身邊的成人應以「先聆聽、相信、保護」為原則,避免暗示性或重複性的盤問,並儘快轉介專業支援。

四、強化跨專業協作及長期支援:執法、司法、社福、醫療、臨床心理及教育界應採用以兒童為本、創傷知情及避免重複陳述的處理方式,並同時支援非施害照顧者。UNICEF提倡由司法、醫療、社工及心理專業共同提供協調支援。  

公眾討論須加強道德規範

保護兒童不僅是政府與專家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文明試金石。我們亦呼籲傳媒與公眾在討論案件時,把兒童的最佳利益放在首位。避免披露任何可能令當事兒童、其兄弟姊妹或同學被辨認的資料,不應追訪或要求兒童重述經歷;更不應以「為何不反抗」、「為何不早說」等說法責怪受害者。聯合國兒童基金會的報道兒童新聞道德規範強調,兒童的尊嚴、私隱和保密權必須受到保障,報道不應令兒童承受額外傷害、報復或污名。即使隱去姓名,若其他資料仍可能暴露身分,也不應刊載。

每一名兒童都有權在安全、尊重及免受暴力的環境中學習和成長。保障兒童必須由政府、教育服務提供者、專業界別、家庭、傳媒及社會共同建立一套「可預防、可察覺、可舉報、可介入和可問責」的兒童保障制度。

最後,當孩子鼓起勇氣說出經歷時,我們能做、也必須做的,是選擇相信、傾聽、站出來保護他們,為孩子撐起一片真正安全的晴空。

陳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