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建築及規劃專業首當其衝。事務所之間削價競爭愈演愈烈,從業員薪酬與工作量失衡,這是制度誤讀的後果。
2017年,香港建築師學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建築師委任協議、服務指引及專業操守守則,以減低觸犯《競爭條例》第一行為守則的風險。九年過去,香港建築師服務被商品化,收費完全暴露於自由市場的削價競爭之中,素質與專業標準的下降卻無人關心。
惡性競爭令所有人──建築師、客戶以至公眾都成為輸家,公眾對建築師專業的信任亦隨之動搖。
競委會非禁制收費建議
競爭事務委員會在2016年11月28日的新聞稿中清楚指出,問題並非收費標準本身,而是批評操守準則限制會員行為。
原文寫道:「兩家學會(建築師學會及規劃師學會)的操守準則中,至今仍有部分條文限制其會員獨立定價及爭取客戶的自由,競委會認為這些限制非常有問題……其效果極有可能與合謀定價類似……當競委會有合理因由懷疑有業務實體將操守準則中的反競爭條文付諸實行……競委會將根據《條例》考慮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
競委會同時指出:「學會本身乃法定團體,獲豁免不受《競爭條例》規限,但作為其會員的業務實體,其行為並不享有該等豁免。」反映建築師學會當年取消收費標準,是誤以為提供收費表一事違法,導致整個行業失去一套本來合法、合理、必要的專業建議工具。只要操守準則、收費標準不具備強制性,完全合法。

建築設計有異於一般服務
競爭條例假設所有服務皆可視為一般商品,價格競爭必然提升商品質量。然而,建築設計服務的本質完全不可同日而言,因涉及結構安全、公共風險管理等,價格背後反映了專業責任與倫理。削價競爭並不會提升服務效率,反而會削弱素質。報價被壓低至不合理水平時,建築師事務所必然減少人手、現場檢查次數以至充分的安全保障設計,帶來公共風險的隱患。
建築師服務複雜,客戶難以理解工作內容。訂定收費標準提供了一套共同語言,使合約談判有基準,專業素質有最低要求。客戶不會以低價購買不完整服務,建築師也不會因成本壓力而削減必要工序。而建築師學會的法定角色,本身也是維持專業操守、保障公共安全、提升行業素質,訂立收費標準目的不是操控市場,而是由業界人士幫助市場判斷服務素質、評估安全風險,確保素質不因市場壓力而下降,不應視之為保護行業利益和反競爭行為。
參考外國制度 訂立服務基準
英國皇家建築師學會在競爭法改革後取消強制性收費標準,但並未放棄收費制度,而是將其轉化為服務範圍指南、工作階段定義與建議性收費框架。澳洲建築師學會也採用完全建議性收費表,用於教育市場。加拿大安大略省建築師協會則以「最低服務基準」維持素質。
鄰近的新加坡建築師協會則推出「價值闡述框架」(Value Articulation Framework),清晰界定建築師事務所在項目時間表、資源規劃、工作範圍、行政工作及合規責任上的標準,建立專業服務底線,避免削價競爭侵蝕素質。香港若要走出削費競爭的惡性循環,必須建立類似的制度底線,全面列明一般服務與附加服務的標準,如採用組裝合成建築法、建築信息模擬、「新工程合約」模式等。
削費競爭導致項目人手不足、擴大私人建築師與政府部門之間的薪酬差距、削弱投資新知識的誘因,拖慢業界的整體發展。只有正面處理這個問題,才能提升建築服務的價值、建築師的社會地位,從而吸引更多新一代優質人才加入行列,並確保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捍衛專業價值 從合理收費開始
香港的專業制度不應因誤讀競爭法而放棄必要的素質保障工具,反之應透過制度重構,使收費標準在合法框架內繼續發揮其公共功能。建築師必須共同捍衛專業價值,從合理收費開始,讓費用真正反映建築工作的複雜性,以及其對公共利益的深遠影響。
同時,筆者亦期望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競爭事務委員會能更深入理解建築專業的特殊性,並與學會建立更緊密的溝通機制,讓建築師能在法律容許的框架下進行良性競爭,提供高素質的專業服務,保障公眾利益。
此外,政府,包括建築署及房屋署在內,作為建築師的重要客戶,在與建築師事務所訂立服務協議時,宜訂定不同服務的最低收費標準與基本工時,讓事務所在健康的環境下運作;這些標準亦可成為私人市場的合理參考。
筆者深信,只要政府與建築師學會能夠相互理解、相互支持,香港建築專業必能更好地服務市民,避免因過低收費而引發的各種風險與隱患,並讓城市在文明社會應有的專業素質上更進一步,這亦是市民之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