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習近平追求自己的政治與外交政策模式:他要建立中國特色模式,實現他的中國夢,或許還能因此為其他不滿歐美自由民主模式的國家建立一個榜樣。

中國表面上不是一黨制,因為除了共產黨外,還有其他沒有實權的小政黨。所以中國實際上是一黨制,是一種意識形態引導、運動頻繁的政治體制。國體變成黨國。共產黨領導一切,最後變成領袖統治。

結論是不同背景的泛義中國人愛國,都有不同的功利考慮。

中國立國70周年的國慶將至,教協是不是有責任鼓勵同學鼓勵老師尊重這個日子?同學或老師對中國的一些不滿,是不是應暫時擱下,不要做一些不尊重國家的行為?

只有在中國,毛澤東才可以憑着他的絕對權威與肆意的任性,強行要一個民族,為了長遠的經濟利益,放棄眼前民族大義。毛澤東以後的中國領袖,似乎大部分都不敢這樣做。可見,香港能留到97年才回歸實屬異數。

我希望:司徒華的悲劇和香港的悲劇不要再有悔恨的血淚,如果最終我們香港市民都為此做出犧牲,再次「淚飛頓作傾盆雨」,那就要成為中國的悲劇。我相信,天佑中華。

近年,開始有人替「大漢奸」汪精衛翻案,說汪接受日本人佔領東北的現實,因此選擇加入日本人的傀儡政府,減低日本侵華對中國人民造成的傷害,是為曲線救國。今天的林鄭難道是汪精衛嗎?

觀乎有國家多年來干預別國事務甚至炮製推翻政權扶植代理政權的事實,加上恐怖主義猖獗,我認為維穩有實際需要。

從周日参與遊行人數之眾多看來,人數一定不少。政府要認真安撫蔓延至各界對自身安危的憂慮,及用行動提出切實可行而令人信服的方法去挽回一點公信力,千萬不要給人一個高高在上的不良印象。

30年來,從硬件上而言,中國的國防及財經實力,今天已躍上國際舞台,儼然僅次於美國而成大國老二;然而軟體上而言,其氣節綱紀、則全面敗壞!

在中國,共產黨的「黨章」是黨賴以建立和活動的法規體系的基礎,具有最高黨法、根本大法的效力,而共產黨是領導着全國「各族人民」來「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

五四運動的主題是民主和科學。民主是開放政治,與傳統封閉政治相對;科學是理性,與傳統的迷信相對。為了一些政治原因而否定五四運動,並無道理。從文明演進的角度來看,五四運動的大部分是做對的。

萊比錫的祈禱會為何就能夠產生這麼大的力量去影響全國以至最終導致柏林圍牆的倒塌?這就要談到天安門屠城的影響。

無數歷史事例說明,「限制社會上不同意見的表達和討論」的弊端,更應被加入成為當前一項具顛覆性的錯誤,妨礙着中國的崛起。

德國學者Daniel Koss指出,共產黨所以能在地方層面建工牢固國家權力,正因為絕大部分黨員並非在政府官僚體系當中,而在政府架構以外行事。

五四百周年,回望當年青年學生與知識分子參與救國圖強,是艱難時刻促成民間社會奮進的年代,承傳中國走向現代化的關鍵歷程。

終其一生,都未能擺脫傳統知識分子的桎梏,即使縱觀其人生,受西方現代文明的影響早已大於中國傳統文化。倒是後期作品如《笑傲江湖》和《鹿鼎記》,因世事變化而更為深刻,反倒成就了最好的金庸。

中國共產黨其實不是西方理解意義上的政黨。從結構上說,黨權就是組織化的皇權。以前的皇帝是個人,是家庭,現在的黨是一個組織。

無論如何,李振盛拍的照片中存在的某種模棱兩可的內容,迫使我們不斷質疑我們以為我們正看到的東西。

向後看的目的是為了向前看。記錄苦難是為了不讓苦難再度發生,記錄歷史是為了不讓歷史悲劇重演。這正是我出版這本書的初衷和願望。

文革結束,中國大陸在經受巨大的人為災難之後,得到教訓與警示:前30年的根本政策必須改弦易轍,以求國泰民安、繁榮富強。

文革的亂象背後,有堅實的社會凝聚力和國家控制力。前者來自領袖人物的絕對權威及其群眾盲目崇拜,後者基於對軍隊的控制和專政,即不必用法律作為依據的鎮壓手段。

文革是整個民族慘痛而沉重的教訓,不應當看成僅僅是某領導人的錯誤。很可惜,今天的年輕人大多將文革看成一場「走資派」和「造反派」之間的鬥爭,甚至以為是一場民眾狂歡或者百姓動亂。

民主選舉制度說起來雖然理想,但推行起來卻不是處處行得通,還要視乎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民的教育程度,文化傳統,以及宗教背景等等。

其實至今,連當前的中共領導人都知道,「共產」兩個字與當前的中國政治理念完全背道而馳。但是,又有哪位領導人有這個魄力和膽量,把「共產黨」這個名字改了。可是你不改,顧名思義,貽笑大方。

中國全方位參與北韓經濟社會發展,不僅符合兩國經濟利益,也符合雙方戰略和地緣政治上的現實需要。

撇除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的國策,香港的言論自由有非常重要的實際價值。

美國前國務卿基辛格當年願意與中國合作,但現在認為中國極權主義是全球安全威脅,令人驚訝。

中國社會已經沒有階級鬥爭,現在要以經濟建設為工作重點,發展社會生產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這成為中國改革開放的指導思想。

香港是一個國際城市,擁有永久性居留權的非中國籍居民在各領域貢獻良多,所以容許某些非港人參選立法會議員,以及終審法院可委任其他實施普通法地區的非港人為終審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