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李家超於16日公布,已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就任命區諾德爵士為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的推薦,並會在徵得立法會同意後,根據《基本法》第88條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9條作出任命。
李家超表示很高興接納該推薦任命:「區諾德爵士於2017年4月退任新西蘭最高法院(即新西蘭的最終上訴法院)常任法官。區諾德爵士地位崇高、聲譽卓著。我深信他對終審法院將有實質的貢獻。」
「區諾德爵士獲任命後,終審法院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的名單將包括六位來自英國、澳洲及新西蘭的傑出法官。這些具聲望的海外法官加入終審法院作為非常任法官,彰顯《基本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他們的參與顯示外界對香港特區司法制度的高度信心,並讓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我相信這些傑出且具豐富司法經驗的海外法官將繼續是香港特區司法制度的獨特優勢。」
區諾德爵士於2000年至2006年擔任新西蘭副總檢察長兼皇家法律事務辦公室首席行政官。他於2006年獲任命為新西蘭上訴法庭法官,並於2013年晉升至新西蘭最高法院擔任常任法官,直至2017年4月退休,其後擔任新西蘭最高法院署任法官至2022年4月。他豐富的法律及司法經驗,將為終審法院帶來寶貴貢獻。
《基本法》第八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歡迎行政長官接納該司法人員推薦任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知悉政府將會就這項推薦任命徵求立法會同意。區諾德爵士獲任命為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後,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數目會由目前的五名增加至六名,這將提高處理終審法院工作的靈活性。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現設有一份非常任香港法官名單及一份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非常任法官名單。目前,共有四名非常任香港法官及五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非常任法官的人數上限為三十名。在聆訊及裁決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審判庭由五名法官組成,即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名非常任普通法法官。
香港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歡迎行政長官接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區諾德爵士任命。兩法律專業組織亦深信有關安排能獲得香港市民的支持,期待區諾德爵士在任命程序完成後,為終審法院作出貢獻。
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一直是香港重要的制度優勢之一。兩法律專業組織都相信,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經驗豐富且德高望重的法官來港擔任海外非常任法官,繼續參與終審法院的工作,不但鞏固這項優勢,亦能讓香港與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保持緊密聯繫,並協助香港發展獨特的法理學。這亦與香港法律界一直強調香港普通法傳統是重要制度優勢,以及香港作為值得信賴的法律中心的定位相呼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