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政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公開制度,是現代化國家廉政建設的重要標誌,是治國理政的必要舉措。1949年在中共主政後,由於各種政治運動衝擊,直到1984年中才開始對官員財產申報及公開制度進行研究和探索。
雖然1995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縣(處)級以上官員收入申報的規定,但由於既得利益官員尤其高官的阻撓,申報制度未能落到實處。直到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新高層主政之後,尤其是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官員財產申報這個提及多年但未能真正落實的制度提上推進日程後,才出現新的轉機。據統計,到2014年,全國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已達150萬名。
北京政界人士指出,2015年對這個制度的新安排顯示,將為逐步形成中國特色的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體系構建一個框架,也為進一步實現將這個制度從「報告」走向「公開」(公示)的準備條件。
財產申報 難產經歷
中國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從1995年中辦、國辦印發《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至今,已經走過20年的曲折歷程,其中值得注視的是:
2010年5月,中辦、國辦「修訂」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明確報告的主體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報告內容包括「家事」和「家產」,要求官員填寫事項須要簽「承諾」書,確保所填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以來,高層從嚴治吏,不斷強化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法律法規,並提出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的突破性舉措,使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推進有了新的轉機。
2013年12月,中組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提出將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
2014年1月,中組部印發《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試行)》,在全國正式啟動抽查核實工作,亮出兩把「利劍」,即隨機抽查和重點抽查。隨機抽查體現普遍性,每年集中開展一次;重點抽查體現針對性,對似提拔的考察對象、似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群眾舉報反映的對象等進行核實。
北京政界人士指出,正是上述一系列從嚴要求的舉措,促使至2014年底,全國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達到150萬名。
新近舉措 五個一律
為使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更好及運作,當局汲取過去監督流於形式的教訓,由中組部對2015年進一步推進這個制度作出「新安排」。
「新安排」明確提出,把隨機抽查的比例由目前的3至5%提高到10%,同時突出抓好重點抽查,從2015年1月起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必查」的措施。由此觀之,兩把「利劍」從存量和增量兩個方面,不僅可以揭出一些領導幹部的「不良家底」,更能防止幹部「帶底提拔」,對「乾淨做官」起到倒迫作用。
「新安排」又明示,對檢查堅持「五個一律」:一、凡是填報不規範或錯報漏報的,一律要求重新填報或限期補報;二、未如實填報的,一律要求領導幹部本人作出說明;三、有意瞞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四、發現違規問題的,一律責令其限期改正;五、涉嫌違紀違法的,一律把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新安排」還規定,要研究細化抽查核實結果處理政策。重點針對故意欺瞞組織、不如實報告的行為,以及家庭房產、收入等「合法性」存疑的問題,明確政策界限,細化處理規定。
北京政界人士指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從「只申報不抽查」的走形式,到申報抽查比例逐步擴大,再到「要提拔先抽查」,不如實申報便取消提拔資格,直至抽查發現問題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顯示這些舉措的威力不斷顯現。而申報經歷了從「花瓶」到「利劍」的變身,懲處日趨嚴格,使幹部再難心存僥倖,裸官也難以藏身。
走向公示 四個步驟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引人注意的是,這裏用的是「公開」,而不是申報或者報告,顯示官員每年填寫有關表格上交組織部門封存的做法將會被打破,新提任官員的財產、收入、婚姻、出國(境)及其配偶子女投資經商或出國留學、定居等事項將在一定範圍內公開,這與以往的做法有了質的變化。
當前這項工作的試點主要集中在縣(市)的科級幹部中進行,全國各地試點的效果都比較好,不少專家學者都在研究這個問題。
《學習時報》刊登徐吉成的文章,提出從四方面推進這個制度:
一、試點官員的級別逐步提高,從新提任的科級幹部逐步向新提任的市級、省級和中央領導幹部推開。
二、用五至七年時間要求所有新提任幹部都必須公開有關事項。
三、公開範圍逐步擴大,即從目前一般在本單位公開,逐步走向人大選舉產生的官員同時應向人大有關部門公開,在條件成熟時,新提任的省、市、縣、鎮黨政一把手應向社會公開。
四、制訂出台《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和公示法》,以法律形式把試點成果固定下來,在中國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申報公示制度。
且看當局如何回應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