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訂《逃犯條例》將嚴重破壞香港一國兩制優勢,對內地和香港做成長遠、無法挽回的傷害,進一步擴大內地和香港的制度以及與國際社會的衝突,絕對不能倉促行事。

泛民屢次恐嚇,若修訂通過美國便會撤銷《香港政策法》、取消香港的單獨關稅區地位,香港將失去一直享有的國際地位云云。我認為這些說法危言聳聽,皆因香港一路走來,國際關係網十分牢固,在國際舞台上佔有一席。

每處地方各有自己的「紅線」,例如英國明文禁止公開發表煽動種族和宗教仇恨的言論,而香港亦有法例針對發布惡意言論損害其他人的聲譽,反映言論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

香港由一個小漁村走向國際大都會,新界原居民做了最核心的貢獻,為什麽大家都看不到?新界的歷史是由愛鄉愛土開始書寫,留下愛國愛家血跡斑斑的一頁。

香港應何時進行23條立法?有傳聞說中央政府完全放心由林鄭決定;但也有說中央政府認為立法不能再拖,甚至要求在本屆政府任內完成。

立法會議員犯了罪被判監禁,不會馬上失去議席。但在監禁期間,議員是否可以履行職務,包括出席會議呢?

憲法到底在香港是否實施,怎麼實施,至今未見有一套權威的、嚴謹的、完整的說法。

財多好辦事,在社會政策上大手筆投入、不斷動用公帑「購買」社會和諧,卻迴避老大難的問題,已經成為本屆政府的一項「特色」!

社會中的各路利益團體或政客,只要緊盯着政府,向她施壓,便可予取予攜得其所哉,政府掌控的資源愈多,愈是肥肉一塊,真正付出代價的,是納稅人不是政府,後者並無強烈的反抗意志。

以現有的「一次性個案」方法先解決問題,對兇案死者的家屬是最大幫忙。現在因移交逃犯的爭議鋪天蓋地,反而令人忘記了案中家屬的悲痛,很明顯是輕重不分。

丁屋政策不是法律,是原居民固有的合法傳統權益,新界原居民的土地本來就是祖傳的。

在以往的會面中,主要是談特區參與國家發展的李克強,今次特別提到香港作為「單獨關稅區」,比較罕見,顯然意有所指。

假如「志」和「事」只涉及「一國」與中央對港的全面管治權,林鄭獲讚許完全實至名歸。

國歌法要通過本地立法在香港實施。在今天的政治氛圍下,要在準確實施全國性法律和顧及內地與香港差異之間取得平衡,比回歸初期實施國旗法和國徽法時困難得多。

一國兩制下一國先行,我們不可以討論和通過運動來爭取、保護我們的制度,這就是釋法所造成的問題。作為這個社會的一分子,作為律師,這是我看到對法治最大的威脅。

「今古北邙山下路,黃塵老盡英雄。」噩耗傳來,迺強兄因病逝世。自大學始,相識四十八載,同出學苑一脈。八十年代聚於匯點,坐而論道、指點江山,還有幾人?

在香港,沒有任何機構可限制市民選擇工作和僱主的權利。

為了迫使中國讓步,美國必會用盡各種方法,打「香港牌」是其中一招,但美國的矛頭對準的始終是中國大陸而不是香港。

為了追求卓越,香港需要不斷加強各類服務,包括公營、私營、商業、文化或非牟利服務的水準,因為這正是中國社會經濟下一階段發展所需要的。

常言「魔鬼在細節」。既然23條立法無可避免,與其爭拗幾時做,不如盡快就相關法例如何影響港人現時的自由及權利,包括新增的執法權力和罰則等,來個社會大辯論,以期達致大多數港人認為合理合情的條文。

特首林鄭月娥為10月發表的施政報告,在社交網站舉行首次直播諮詢。面對不少網民就每日150個單程證的提問,林鄭一口拒絕考慮,我想就她提出的三點理由,逐一討論。

其實,香港回歸中國後,中央對香港可以行使生殺大權,根本毋庸置疑。說得極端一點,明天中央廢除《基本法》,取消一國兩制,也是中國行使其內部事務的權力,全世界都無權干預。

香港在各個生活領域都達到優異的標準,且被視作理所當然,然而身負治理香港責任的官員,表現卻一直未達標。

香港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是否「馬照跑、舞照跳」便算數?當然不是,港人最關心的,恐怕是對私人財產物業的三權保證、和法治下享有的既有自由。

終審法院法官的任命須徵得立法會同意,但為了維護司法獨立,立法會對司法人員的任命一直甘願做橡皮圖章。上月任命的兩名外籍法官對同性婚姻的立場,引起部分立法會議員的關注。

若回顧1979年之前北京對香港及港人的憤怒譴責,我們可以看到今天國家領導人是怎樣容忍一個如此「自治」的香港。

當年要是真的那樣立法,我們感到言論自由便很有問題,洩露國家機密的界說也觸目驚心,讓人不知所措,那是與媒體工作有切身關係的問題,所以林先生不止在文字上提出質疑,他和我還是唯一一次跑上街頭表態反對。

英國人決定撤走,我們唯有接受現實,希望延續近乎英治時期的行政制度和管治。

由於兩地體制不同,司法制度更有明顯差異,港人到內地或內地人到香港法院旁聽,很自然都會特別留意當地法庭的清規戒律,入境問禁,不會隨便「亂說亂動」。

組成香港法治的核心元素,例如司法獨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奉行普通法、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都在《基本法》內列明。因此,推廣《基本法》當然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