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處理宏福苑火災善後的副財政司長黃偉綸,上月26日向立法會解釋財政預算案,在回答議員提問關於宏志閣納入收購方案問題時表示,如居民達成相對高度共識,終於拋出一句「做埋佢」。這3個字對這名官員來說,真的是「難以啟齒」。在此前的立法會房屋委員會特別會議上,14名議員反覆提問同樣問題,黃偉綸就與業主開始商討的門檻兜兜轉轉堅持要先過半數,就是不肯說「做埋佢」。
上月21日政府公布有關宏福苑長遠居住安排方案,將動用40億元公帑收購被大火焚毁的7棟大廈的1736個業權(總收購成本約68億元)。雖然沒有被大火吞噬但也受嚴重影響的宏志閣,248戶的業權則沒有被納入收購範圍。政府這個決定是依規依法的,黃偉綸向立法會議員解釋時,還引用《基本法》有關保護私人財產的條款,即政府不能要求業主放棄對業權的權利,除非他們自願。
業主有足夠資訊做決定 屬政府責任
保護私人財產的憲制責任與法律,不會有人提出異議,唯政府的做法則有商榷餘地。爭論焦點在於,宏志閣業主主動出售業權的前提是什麼?政府強制收購、與業主在毫不知情下做決定,是兩個極端。前者違憲違法,後者不合情理。政府嚴格恪守依法施政,不可能違憲違法;但業主在決定前是否有足夠資訊為根據,則是政府的責任。

(灼見名家圖片)
今年1月政府向宏福苑所有業主發出問卷,調查業主意向,作為制訂總體方案的依據,是常規的作業做法,而且奉行「有得揀」的大原則,接受業主填寫多過一個選擇。
先不說根據基本法保護私人財產的憲制責任,為何還將宏志閣業主納入調查範圍?宏志閣業主在填寫志願時,對於各種選項的後果,是資訊不足的。
多名立法會議員在2月23日舉行的房屋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分別提出幾個疑問。陳學鋒議員提出:「在土地的業權、在公契的管理上,應該是相當複雜,若我沒理解錯,屋苑本身有8幢樓、是一個地塊,突然要切開它,斬開一塊,地塊是否需要重新再訂立地契,公契的管理究竟是怎麼處理?」梁進議員就提出更具體問題:「假如宏志閣變成『單棟樓』的情况下,公共設施的分攤應怎樣計算?」
宏福苑整個屋苑是一份公契,共分成25794個業權份數,8棟樓每戶業主各有12到14份。公契對共用地方與設施的權利和責任十分具體,由8 棟的所有業主攤分。
若然宏福苑除宏志閣都要拆卸,共用地方或許可以按比例分配給宏志閣業主。唯共用喉管等設施,被大火損毁而全部報廢,宏志閣成為單棟樓,要重新敷設;所需費用應該由原來所有業權攤分,還是宏志閣業主獨自承擔?這些複雜的法律問題,政府官員當然十分清楚,黃偉綸回應議員提問時表示:「不能在今天用一、兩句話解說得到。」能言善辯的官員,向有廣泛常識的議員也解釋不清,那麼宏志閣業主填寫志願時,都清楚他們的責任與義務嗎?選擇回到原單位居住的業主知道這些後果嗎?

關懷居民 要一視同仁
政府在發問卷徵詢業主意願時,什麼都沒說清楚;業主所表達的意願,不是「知情決定」。而這些法律權利與義務,由政府或者業主找一名律師來說清楚,並不困難。但黃偉綸堅持一點,在沒有過半數業主表達願意接受收購的情况下,政府不會與業主商討。這就出現一個弔詭:業主的「缺乏知情決定」不是真確意願,政府卻要先有過半數業主表達意願,才啟動與業主商討。為何政府不可以先承諾「做埋佢」,於商討過程中確定業主的是「知情決定」?
政府官員究竟是否承諾「做埋佢」,可能還有變數。但官員的決定只是單純依法辦事,則是違反他們宣稱「情理法」的順序原則。先講或者只講法,而對宏志閣業主不講情理,是說不過去。簡慧敏議員表示:「有說法指宏志閣業主如同『二等災民』,我認為這種說法不太公道。」政府不能讓宏志閣業主自我感覺是「二等災民」。公道自在人心,但最起碼在關懷方面要一視同仁。
在立法會特別會議上,14名在發言裏提到宏志閣的議員當中,只有鄧家彪議員表示他接觸到的宏志閣業主當中,許多都很徬徨,他們預期會跟另外幾座居民一起獲得安置;在提到有關可能做大維修要搭棚圍住他們,也是心理負擔。顧及業主的心理負擔,就是情理,官員欠奉。洪錦鉉議員表示:「災民大多數希望可盡快走出心理陰霾⋯⋯宏志閣居民也是整個宏福苑火災受影響居民⋯⋯我相信不同居民都會有不同的心理需求。」這就是情理。而黃偉綸則三番四次堅持「過了一半就可以談」。
黃偉綸在講解財政預算案時表示,「做埋佢」涉及約9億至10億元額外支出,外界毋須擔心現金流不夠,政府在財政上可以處理。既然法和理都不是問題,要官員講「情」,就這麼難麼?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