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中午舉行聯席會議,討論港府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附屬法例事宜。是次會議是立法會周日(7日)應政府當局要求,並經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邵家輝和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簡慧敏同意而舉行。
政府表示,現今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隱患仍然存在,安排能夠完善港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應盡早完成相關立法程序,在聽取立法會議員的意見後,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文,並盡快就這項附屬法例刊登憲報、即日實施,再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建議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林定國: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訂立附屬法例目的是清楚說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訂立具體落實細節,使相關法律能更有效地實施,並及時防範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並無改變《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現有規定及適用範圍,無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
他又提到,特首出具證明書的做法早已在法例中訂明,亦非香港獨有,冀會議能排除公眾不必要的誤解。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也強調,制訂有關附屬法例,不會涉及任何新訂刑事罪行、罰則或執法權力,亦不會影響市民正常生活及一般機構的正常運作。

去年曾就國安公署訂附例
去年5月,港府也曾訂立《維護國安(中央駐港維護國安公署)規例》;以及根據《國安條例》第42條,由署理行政長官作出《維護國安(禁地宣布)令》,兩項附屬法例於同日刊憲並即時生效,同樣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該次附例包括四大範疇:一、清楚描述港區國安委統籌、協調落實公署的監督指導意見,及國安委秘書處協助跟進落實;二、訂明公署行使管轄權的執行細節,同時訂明相關的罪行;三、就《香港國安法》中保障公署及其人員履行職責的條文作出細化的規定;宣布公署的履職場所為禁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