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香港國際商事法庭制度建構的三大重點──法官選擇、保密、上訴制度

在細化商事法庭的運作模式時,是有必要深切理解各國企業對於選擇解決商業糾紛方式的考量,並對症下藥,吸引企業來港解決紛爭。

國際商事法庭概念並不新穎,可以追溯到杜拜於2004年設立的國際金融中心法院。中東地區透過大規模引入西方法律制度為中東國家搭建國際認可的法律框架,作為該地區整體商業發展的配套。

2015年成立的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性質則不盡相同。根據該庭自身介紹,設立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的原由主要是兩個:

(一)增進新加坡法律服務板塊的發展,並增加新加坡法律的國際認受性;

(二)考慮到仲裁的一些廣為人知的問題,為國際商業機構就解決爭議提供一個仲裁以外的選擇。

港成立國際商事法庭優勢

香港的情況與新加坡比較相近,成立國際商事法庭的理由在基本面上大概一致。其中,香港成立國際商事法庭的最大優勢如下:

(一)香港的法院制度早就含有國際法庭元素。回歸後,香港終審法院一直奉行海外非常任法官制度,對於邀請外國法官到港審案並不陌生。成立國際商事法庭引入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傑出資深法官或法律執業者作為法官,並不需要任何特別的新安排;

(二)香港背靠祖國,有着全球唯一與中國內地的民商事判決相互認安排。在認受性方面,香港法院的判決書在全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中國內地有着獨一無二的優勢。

雖然以上優勢明顯,但要成功吸引更多當事人使用香港國際商事法庭,並達到對接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中,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目標,在細化商事法庭的運作模式時,是有必要深切理解各國企業對於選擇解決商業糾紛方式的考量,並對症下藥,吸引企業來港解決紛爭。

新加坡的經驗告訴我們,要令國際商業法庭使用率提高,不是易事。由2015年開始營運的十年間,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頒下的判決書大概有200多份,2024年新增案件為18宗,成績有目共睹,但與整體案件數量來看,使用率有提升的空間。

香港法官一般為終身委任,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之嫌。(Shutterstock)
 

商業糾紛解決方式考量

筆者認為以下幾個範疇,為企業選擇解決商業糾紛方式的重要考量點,在決定香港國際商事法庭的具體安排時,應重點考慮如何在不同方案中獲得平衡。

第一,國際仲裁最吸引當事人的一點,是雙方有一定自由度選擇仲裁員。通常,有一定規模的案件都會有三位仲裁員──每方可以提名一位邊裁(即副仲裁員),而主任仲裁員則由兩位邊裁共同提名。該選擇權在特定的商業範疇尤其重要,例如建築、船運、知識產權等──傳統上,跨國企業在這些範疇選擇仲裁而非法院去處理紛爭,往往是因為他們希望確保審訊由他們自己選定,及在特定範疇有豐厚經驗的人士負責。相比下,法院一般不允許當事人就主審法官人選發表任何意見。

當然,法院制度也有其優勢。香港法官一般為終身委任,並在上任時經已承諾,以後也不會再次擔任代表客戶的大律師或律師。這樣的安排,清晰地避免任何利益衝突之嫌,令裁決的獨立與公正性無可置疑。

就此,香港國際商事法庭是否應該考慮集兩家之大成──如雙方同意,又或是案件達到一定規模,容許雙方各自從一個由司法機構制定的認可名單中提名一位「邊審法官」,費用由雙方共同負責;而主審法官則由司法機構從終身聘用的法官中委派。有關安排能夠集合兩個制度的好處,為企業提供一個極具吸引力的選擇。

比較簡單的案件,又或是雙方同意的話,則可以用一名主審法官;就人選而言,也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彈性──例如,司法機構可以提供一個三至五名法官的清單,由雙方排出他們希望主審人選的順序給予司法機構參考,再由司法機構作最後決定。

根據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規則,法庭有酌情權批准保密措施。(Shutterstock)
 

平衡商業保密及公眾利益

第二,是有關保密方面。國際仲裁吸引當事人的另一要點,就是其保密性;這對保護商業保密以及商譽非常重要。

當然,保密性也有其局限:(一)司法過程在陽光下進行是普通法的基石,對促進公平審訊有重要貢獻;(二)另外,裁決保密,會影響到倚賴判決書作為發展法律原則載體的普通法的發展。

因此,國際商事法庭要在商業保密以及公眾利益中取得平衡。在這方面,新加坡的做法比較可取。根據新加坡國際商業法庭規則(2021 O.16, r.9),法庭有酌情權批准保密措施,尤其是如果雙方同意有關保密要求。實際操作上,保密性可以列明於爭議解決條款,滿足商業機構對於保密的需求。

另外,就判決書的保密性而言,大原則是有討論重大法律原則的判決書必須公開,但法庭可以要求判決書中的部分內容隱去,又或是延期公開。這一種中間落墨的手法,能夠在保護普通法發展與當事人一方的商業利益作出平衡。

再進一步推想,是法庭對於是否保密聆訊可以與案件階段掛鈎。例如,法庭在原訟庭階段,應該盡量去滿足當事人對於審訊保密的要求,因為原訟庭處理的更多是事實問題;但如果案件發展到上訴庭(又或是終審庭),很多時候討論的課題會以法律原則為重,公眾利益的平衡有所改變,法庭對於保密性的取態可以較為審慎。

一審終局有潛在隱憂

第三,是有關上訴機制。國際仲裁的另一個重點,是其一審終局的特性,對於需要盡快獲得肯定答案的商業機構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一審終局也有其潛在隱憂──如果仲裁庭犯下明顯法律錯誤,根據大部分仲裁法例與規則,也沒有挑戰的門路,造成「不公」判決也會被迫繼續執行。

國際商事法庭要在兩者間取得平衡。以筆者的愚見,如果沿用香港普通案件使用的三層上訴架構,可能費時失事。一個比較簡單的安排,可能是繞過上訴庭,允許獲得上訴許可的案件直接上訴到終審法院。至於上訴許可的門檻,則可與現行機制一樣──法庭需要認為案件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有或因有其他特殊理由(例如案件牽涉嚴重而顯而易見的司法不公),才會給予上訴許可──拿不到許可的判決應視為終局。

鄧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