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大埔火災居民的索償

是次大火反映,當災難規模超越個別市民的承受能力,除了保險保障外,是否值得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值得社會討論。
撰文:毛樂禮(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

大埔宏福苑一場世紀大火,造成重大傷亡。傷痛尚未撫平,災民除了面對流離失所的創傷,也有需要應對一連串迫在眉睫的法律問題。香港大律師公會是法律專業團體,希望藉此撰文,提醒受影響居民最緊急的權益保障,以及討論部分規例是否值得探討改善。

馬上向保險公司報備

首先,受火災影響的居民不論是業主還是租客,均應馬上向保險公司正式報備。即使忙於善後,身份證明文件有待補領、文件付諸一炬、尚未能準確估算損失,災民仍應第一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公司或經紀,啟動索償程序。

視乎保單條款,一般而言投保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在指明的時間內及時報備;如果逾期報備或通知,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索償。如果業主身處海外,這也並不影響他們有關索償的法律義務和權利。他們仍然應該盡早在限期內知會保險公司,避免錯過索賠限期。

大律師公會現與一些非政府組織合作,為市民提供法律義助計劃,有需要的居民可以考慮直接聯絡非政府組織尋求協助,他們在評估後轉介需要的個案至公會跟進。(灼見名家圖片)
 

修例值得探討

至於物業受按揭的業主,銀行通常要求業主購買有效火險;但對於已經供滿的業主,則沒有相關要求。日後是否需要修訂法例要求所有業主購買火險作為保障,或者對物業管理公司引入新的作業要求,例如年度消防檢查的法定要求,值得討論。

另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有關現行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立案法團是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然而法團成員可能是義務性質的業主,面對法例規定的大維修,未必有相應的法律知識與專業能力去審視合約與監管工程。當樓齡愈高,業主群體以長者為主的情況下,法團與工程公司商討時可能處於弱勢一方。

在民事索償層面,是次火災涉及逾千戶居民,損失金額或高達數以十億元計算。如果有其他相關刑事案件,民事索償可能會因等待刑事案件裁決而暫時擱置及延遲,但有關人士仍應及時在《時效條例》民事訴訟期限內提出申索。

代表訴訟與集體訴訟機制

是次大火災民之多,受影響居民在安頓後,若然有意興訟,需要個別入稟。可是訴訟成本、蒐集證據、程序複雜等因素,可能令人卻步。法律改革委員會在2012年發表《集體訴訟》報告書,律政司其後成立跨界別工作小組,2021年進一步委聘顧問展開研究。是次大火反映,當災難規模超越個別市民的承受能力,除了保險保障外,是否值得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值得社會討論。

香港法律中,現時有「代表訴訟」的程序,處理涉及多方的程序的唯一機制由《高等法院規則》(第4章附屬法例A)第15號命令第12條規則訂定。不過該框架未必適用於大規模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個案。事實上,「代表訴訟」程序一直以來並未被廣泛使用。因此,處理是次災難時,除了安頓善後、撫平傷痛,也許也可以成為推動相關法律改革的契機。

大律師公會的會員,可以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提供義助法律服務。倘若沒有律師在場,公會現時與一些非政府組織合作,為市民提供法律義助計劃,有需要的居民,可以考慮直接聯絡非政府組織尋求協助,他們在評估後,轉介需要的個案至公會跟進。

毛樂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