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8年,政府已經開始研究及公眾諮詢,準備推行醫療改革,並發布了《醫療改革諮詢文件》。當時市民普遍都認同政府提出的改革建議,包括加強基層醫療服務、發展電子健康紀錄互通、推動公共和私營醫療合作,以及強化公共醫療安全網。
差不多20年過去了,最近《輔助醫療業條例》(香港法例第359章)迎來回歸後的大修訂,這算是香港醫療改革的一個里程碑。
香港執業眼科視光師協會(本會)建議修訂上列(香港法例第359章)法例應將名稱更改為「專職醫療業條例」,目的是加強和準確反映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和醫務化驗師應對基層醫療的重要功能,增加這群輔助醫療專業人員在醫療改革中的參與,並提升其專業地位。
另外,今次修訂《輔助醫療業條例》草案內容包括建議病人在指定條件下,毋須醫生轉介便可接受物理治療服務,局方形容此舉乃移除不合時宜的限制,為促進跨醫療專業協作提供法律框架,旗幟十分鮮明。
視光師釋義未曾更新
然而,《輔助醫療業條例》對視光師的釋義自1985年以來未曾更新。多年來,視光視專業發展迅速,香港視光師的培訓已達世界衛生組織(世衛, WHO)所訂立的國際標準。香港理工大學五年全日制眼科視光學課程譽滿全球,除了得到西方國家例如澳洲的認同外,兒童控制近視和其他視光有關的研究和發明,更曾獲得多個國際獎項。
根據世衛定義,視光師為一個自主、受教育及受規管(持牌/註冊)的醫療專業。視光師是眼睛及視覺系統的基層醫療從業員,提供全面的眼睛與視覺護理,包括驗光與配鏡、眼疾檢測與管理,以及視覺系統疾病的康復治療。
本地方面,政府於2008年發布的《醫療改革諮詢文件》中,將視光師定義為「受訓提供全面眼睛及視力護理的醫護專業人員,所提供的護理有改善視力及診斷有關眼睛或視光的普遍疾病。他們並非醫生,但在有需要時可轉介病人接受眼科醫生的治療。」
然而,近日提交立法會討論修訂第359章的條例草案,僅將視光師的定義為受訓從事以下項目的人:
(a) 視力測試;
(b) 配處視光用具;
(c) 裝配視光用具;或
(d) 按處方供應視光用具。
冀更新視光師定義 助基層醫療服務
此定義未能反映視光師在基層醫療中日益擴展的角色,包括服務地區康健中心(DHC),以及推行慢性疾病共同治理先導計劃(CDCC),為糖尿病及高血壓視網膜病變進行篩查,以及在公立醫院普通科門診協助分流。
視光師業界支持在未來的「專職醫療業條例」定義中,加入以下內容「檢查眼睛以發現視覺問題、眼睛受損和眼部疾病的徵狀,以及其他與眼睛相關的疾病」(Examining eyes for detecting vision disorders, signs of injury and ocular diseases, and other eye-related conditions)一項。
這樣的修訂將能更正確地描述視光師日常的工作,以及在基層醫療中擔任的角色,有效消除市民和視光師因法例未有列出視光師在基層醫療的職能,而引發的誤解和法律爭議。
由此,才能令市民能安心使用以社區為基礎的視光護理服務,而非不必要地被引導到專科醫生服務,節省求醫的時間和金錢,並可望能縮短專科服務輪候時間。本會希望政府能盡快更新視光師的定義。
作者簡介:
葉笑麗女士是私人執業第一部分註冊視光師,現任香港執業眼科視光師協會會長,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強制性持續進修計劃專責小組主席,視光師管理委員會註冊小組、教育小組和考試小組委員,醫院管理局廣華醫院和黃大仙醫院管治委員會委員,香港理工大學眼科視光學院顧問小組成員,護眼基金外務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