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委會今日就拖延16年的激光矯視案投訴展開研訊。
涉案眼科醫生饒文杰於2011年被控三項控罪。包括涉嫌於2010年為病人進行激光矯視(LASIK)前,未有清楚解釋術後風險、術後未有充分就病人情況和術後併發症的治療選項作建議、不適當處理病人術後出現的復發性角膜糜爛(Recurrent Corneal Erosion)。
控方不提供證據 研訊小組判被告無罪
涉案醫生饒文杰缺席研訊。代表醫委會秘書處的控方律師嚴浩正庭上表示,控方決定就有關指控不提出證供作起訴。醫委會法律顧問隨即向研訊小組提醒,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各毋須證明無罪。
研訊小組主席鄧惠瓊宣讀判詞,稱醫生專業失當是非常嚴重的指控,小組會檢視所有證據,小心考慮控罪。鑑於代表醫委會秘書處的控方律師不提證供,且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遂裁定被告所有控罪不成立。
饒文杰兩度要求發還覆核
事後調查發現,該案自醫委會2011年收到投訴後,耗時5年始發出研訊通知,原定2018年5月研訊。唯饒文杰當時以程序出錯為由,兩度要求將案件發還至醫委會覆核。期後,醫委會處至案年將近5年,至2024年11月才發出通知拒絕申請,決定聆訊,以致處分程序延誤10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