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大眾評論蔡天鳳案件 小心觸犯法律

為確保審判公平,公眾言論應恪守「迴避待決案件」及「無罪推定」原則。任何干預司法程序之言論,皆可能構成「藐視法庭」。

蔡天鳳被肢解案,轟動全球,它是自從約1983年「雨夜屠夫」林過雲案之後,全城最關注的謀殺案。最近我往內地,朋友都問這宗案件的審訊情況。

香港的傳媒每天大篇幅地報道審訊的細節,電視台逐日講述法庭內發生的事情,市民像追看章回故事。

當我查看YouTube、香港、外地、內地的社交平台,大量的討論湧出,眾人猶如法律專家,對審訊情況評頭品足、閒言閒語,更膽敢討論被告應否有罪,三人成虎!

法庭不容冒犯

如果執法機構嚴厲執行、劍及履及,頗多大眾評論可能觸犯以下法律原則:sub-judice(迴避待決案件)及contempt of court(藐視法庭)。

法庭是莊嚴肅穆的地方,不容冒犯,故此法庭審訊進行時,規矩可多。例如不得拍攝、錄音、拍照以至繪圖。為何有些傳媒可以播出法庭素描呢?因為那些是畫家離開法庭後,憑記憶把人像速寫,這事後行為是法律容許的。

法庭內,絕不容許破壞(disruptive)或騷擾(nuisance)行為,例如喧嘩、「吱吱噚噚」、手持標語或舉牌,或作出任何影響別人的行為。

飲品、食品、發出強烈味道的東西一概不可帶入法庭。庭內不得使用手機或任由鈴聲響起(實際上,許多人卻暗中使用手機),公眾人士只能旁觀或做筆記。而吃喝東西,嚴懲不貸,看報紙、雜誌也是不當行為。

不在話下的是,旁聽人士不得帶武器或任何足以傷害別人的物品進入法庭。

衣着,也足以犯例!例如不可以「爛身爛勢」,背心、波鞋、拖鞋,以至低胸、露肚臍等暴露服裝,通通犯禁;睡衣、浴袍也該是違規的。法律上的要求叫做「proper attire」!

口罩呢?如不是生病或特別理由,法官一般不准被告或作供證人戴上口罩;而旁聽市民如不是為了破壞秩序(如口罩代表政治顏色),法官通常接受市民戴口罩進場。

香港的核心法律原則是無罪推定。(灼見名家圖片)
 

迴避待決案件

回頭談談蔡天鳳一案:當案件在審理中,法院仍未作出判決,法律不容許公眾、傳媒、評論員公開討論案件,而間接討論、暗示或隱喻任何觀點亦不允准,這法律原則叫sub-judice(迴避待決案件),用意是在審訊案件時,法官或陪審團不會受到任何外間社會的影響、壓力、偏頗,導致削弱一個公平的審訊(prejudicing a fair trial)!

第二,contempt of court (藐視法庭)亦是嚴重罪行:這法律原則是確保法庭及其程序與命令得到尊重,維護司法制度的威信,嚴懲一切阻礙或傷害上述原則的不當行為。最常用的是案件被告一方,無視法庭命令(例如拒絕合作交出法庭要求文件),則當事人會被控告「藐視法庭」。

現在,頗多關於蔡天鳳未審先判的言論,或是大眾的情緒宣洩,不過法律是絕不容許!所以大家看到負責任的傳媒,處理蔡天鳳一案,只是報導審訊事實,絕無「加鹽加醋」。而那些膽粗粗、博眼球的聳動視聽的評論,用意是吸引網上流量,這些人應該受到警告。香港的核心法律原則是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無罪推定):任何被控犯罪之人,在未經法庭依法判決為有罪之前,都必須被推定為無罪的,故此無論大眾心中怎樣評估蔡天鳳案中的被告,絕不宜在大庭廣眾,宣之於口!

一論之緣

機緣巧合,我和蔡天鳳有一「論」之緣,在此,願她安息!

大概2022年吧,她死前的數月,朋友介紹我認識蔡天鳳,因為蔡極愛貓兒,她想成立一個貓兒慈善基金,資助身體出毛病的「喵星人」施手術。

朋友陪我去了蔡天鳳的家,那是一座house,蔡非常禮貌地接待我們,斟茶遞水,蔡像少女多於媽媽,談吐慢慢的。討論中,我解釋了成立慈善基金的法律,她說話不多,點頭明白,更詢問一些基金細節。

我們當律師的在這些pitch meeting後,送上名片便算,不宜再主動聯絡客戶,因為熱情反應會影響律師的「人設」和風範,給客戶的形象往往適得其反。

黃鶴去,存樓空。我們當律師的,見盡人世間的悲歡離合和光怪陸離。嗯嗯,我這喜歡聽故事、寫故事的人,找對了法律行業……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