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6日發生的大埔宏福苑大火,至今四個多月仍然震撼人心。本文執筆之時,獨立委員會正舉行聽證會。
公眾對大火的發生成因、災後處理、以及將來的有關政策發展亦有廣泛討論。多個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正研究多個範疇的法律規則,希望提出積極的建議,避免類似災難再次發生。
涉公眾利益 迫切待回應
其中一個最廣受關注的議題,是將圍標行為刑事化的倡議。
圍標之所以廣受討論,除了因為宏福苑在火災發生之前數年經已陷入大維修承建商中標過程的爭議之外,更重要的是香港大量房屋樓齡老化,在可見的將來需要進行大維修的情況,會愈來愈普遍,並且規模亦會愈來愈大。圍標所涉及的不單只是數以億計的利益,更可能涉及到工程素質、施工安全等的連帶問題。如何有效打擊圍標,是一個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有迫切性的議題。
所謂刑事化,一般是指有份參與圍標的人士需要面對刑罰。其實自2015年底起,圍標經已被《競爭條例》所禁止。《競爭條例》明確將圍標列為嚴重反競爭行為,一經證明,競爭事務審裁處可以施加罰款,金額可高至相等於參與圍標的業務實體涉案年份的營業額10%。競爭事務審裁處亦有權頒布多種命令,旨在禁止有關圍標行為繼續進行及要求有關業務實體賠償受害人。

值得注意的是,除直接參與圍標的個體(一般是有限公司),《競爭條例》亦授權競爭事務審裁處對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其他人進行圍標的人士(包括涉案公司的董事)作出處罰,包括罰款以及取消有關人士擔任或繼續擔任公司董事資格。
現時社會的討論似乎更傾向將有關刑罰提高至監禁形式的處罰。一如其他政策討論,是否提高圍標等反競爭行為的刑罰都有反對意見,包括人權等考慮。
參考金融規則改革
筆者認為,透過2002年訂立、2003年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落實的金融規則改革有很多可供參考的地方。
於2003年之前,於股市進行內幕交易或操控價格等金融市場失當行為,並不涉及刑事責任。涉案人士最多只需要將透過市場失當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交出。但於2003年生效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有關市場失當行為訂立「雙軌式」的法律後果,有民事的追究,亦有刑事(包括監禁)的罰則。除民事法庭及刑事法庭之外,該條例亦成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並賦予其獨有的取證權力及簡化證據可受理性的規則。
有關改革旨在遏止市場失當行為,並增加執法的靈活度。該條例經過多年的執行及修改,涉及人權的爭議、以及民事或刑事的執法都累積了豐富的案例。圍標與內幕交易或操控價格等市場失當行為在概念上有不少類近之處,有關後者的案例在技術層面上對圍標法例修訂有寶貴的參考價值。
另一個可借鏡的地方,是證監會一直致力增加市場透明度,使其可以主動監察市場情況的做法。證監會內部有團隊透過大數據主動實時偵測市場的交易走勢及波動,一發現有可疑交易便會展開調查。

另外,一如上文提到,圍標本身可能連帶其他違法行為,包括詐騙、賄賂等刑事罪行,涉及到廉政公署及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等執法部門。警務處及海關成立聯合財富情報組打擊「洗黑錢」的做法,是一個恒常的跨部門執法機制的成功例子,可供參考。
除修改有關法例從而提高罰則以外,可探討的改革方案還包括成立大維修工程細節(包括定價等資料)資料庫從而增加市場透明度、執法部門(包括競爭事務委員會、廉政公署、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等)成立聯合行動組密切監察、並對可疑交易主動展開調查等措施。
法律改革因影響深遠,必定需時。短期可考慮在招標文件中,要求入標的承建商的所有董事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法定聲明,確認沒有參與圍標行為。若有關法定聲明被證明為虛假陳述,明知而故意作出有關陳述的行為會構成刑事罪行,觸犯者最高可被監禁2年及罰款。
已故教宗方濟各於2020年的著作Let Us Dream: The Path to a Better Future的序言中有所感慨:“The basic rule of a crisis is that you don't come out of it the same. If you get through it, you come out better or worse, but never the same.”(危機最基本的道理就是:你不可能在經歷之後仍保持不變。事過境遷後,你不是變得更好,就是變得更差,但絕不會和以前一樣。)願香港社會在為災民哀傷的同時,把握所凝聚到的共識,改善現行制度,使其變得更公平、高效。願類似的災難永不再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