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選舉制度產生的特首、主要官員,以及有份治港的行政、立法機關的愛國者,他們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去處理及解決香港積累下來的眾多經濟民生問題,毋須中央操心或指點?
《收回土地條例》只是政府處理好所有問題與爭議後的最終法定程序,並非用作解決爭議的靈丹妙藥。要真正解決香港的土地房屋問題,必須多管齊下、多方參與,不能單靠一招半式,亦不應只由政府一手包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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