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主張「港獨」之輩明知《基本法》所不容,明知故犯而已。(亞新社)
在11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第十二屆第 24 次會議通過與公布,針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的釋法,作出了以下有關宣誓的重要確認: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67 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 158 條第一款的規定,所有涉及特區主要官員必須依第 104 條宣誓就職的,包括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這些官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在作出釋法時,重申這些官員都必須依法宣誓,不得有誤。
第二,至於如何去完成宣誓的法定要求,人大常委對第104條所指的宣誓作出了釋法:第 104 條既規定要擁護《基本法》與效忠特區是宣誓必須包含的法定內容,也是參選者或出任該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換言之,釋法指明宣誓者不得有其他的藉口,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與效忠行政特區。
第三,釋法也確認了第 104 條規定相關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具有如下含義:
(一)宣誓時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就職的法定條件和必須程序,未進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絕宣誓者不得就任相應公職,不得行使相應職權和享受相應待遇;
(二)宣誓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和內容要求,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地進行宣誓,必須准確、完整莊重地宣讀包括「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容的法定宣誓;
(三)釋法也確認了:宣誓人拒絕宣誓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宣誓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該條所列相應公職的資格。
第四,釋法也確認了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認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宣誓無效,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第五,釋法最後還確認了第 104 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宣誓人作虛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宣誓行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釋法時機適當 免卻爭拗
從上述的釋法要點來判斷,有以下各點是值得嘉許的:
第一,釋法的時機不但很適當,而且還具建設性。
說釋法時機很適當,因為自 10 月 12 日立法會新會期開始的第一天,便鬧出了有人把宣誓胡搞一通,令到監誓人沒法為他們完成宣誓,接着立法會被搞到休會,之後又鬧出可不可有第二次宣誓的問題,立法會主席認可,但有 39 名議員不認可,群起步出議會,搞到立法會再度開不成,更糟的是還引發了行政長官要求法定司法復核,挑戰立法會主席所作可再宣誓的裁決。但你急我不急,法庭有自己的釋法程序,要等司法復核夜長夢多,如果復核令行政敗訴,勢必要上訴到終審庭,終審再敗訴的話,還要到人大去釋法。如此一拖再拖,立法會也還會一鬧再鬧,第二次開會不成,還打傷了6個保安。如此下去,誰敢保證什麼時候才能叫立法會恢復正常操作?這連串事故已然說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權力機構已出現無法有效管制的現像。
除此情況下,人大剛好碰上她本身的會期,聽取了港區人大委員的彙報後,知道要不早點及時作出釋法,香港三權還會為第104條宣誓問題糾纏不清,影響所及,首要損害是特區政府管治失去效率,更糟的是給分裂國家主權者一個錯誤的訊息,以為主張「港獨」也可當上立法議員,如錯誤訊息一旦成為事實,今後的所有選舉,所有區議會與立法會的運作,都會膠着在「港獨」的鬥爭中,搞到那種田地,再叫中央出手,要付出的代價更不可想像。因此不等司法復核有結果之前,人大釋法一來可給司法及時作出正確而合乎基本法的裁決,免得再搞下去搞到最後再由人大釋法來推翻特區的裁決。一旦如此,那才是對特區司法權威面子下不了呢!其次是這及時釋法還可免卻立法會諸多爭拗、廢時失事,也免卻立法與行政打個廢時失事的官司。
這便是人大常委在這關鍵時刻釋法是最適時最適當之舉。
釋法明確宣誓規範
第二,釋法集中在第 104 條的宣誓應有的行為、應有的責任承擔,與宣誓後應有的規範。一舉而精准地作出了釋法,很值得贊賞。
在釋法前,香港有人有諸多的擔憂,有的是持專業的關心,有人卻志在醜化人大釋法,再三宣揚香港的司法獨立會被釋法剝奪。可是釋法出來後,因為只對宣誓作出釋法,而且集中在第 104 條,確認所有憲法或本港法律規定要宣誓才能就職的官員在釋法涉事其中,其他不必宣誓的官員一概無涉。即使是宣誓也只釋明要照足宣誓詞宣讀,要真誠、要莊重。同時也確指不照足誓詞宣讀,一旦被監誓人鑒定為違法宣誓,便告喪失相應的就職資格。一言定音,清清楚楚,不必有什麼法律爭拗,至於什麼叫真誠?也非天馬行空,以梁頌恆和游蕙禎兩人在宣誓的行為,已是一目了然,把誓詞惡搞,還出交叉手指,口出「支那」,還用英文粗口罵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些行為已是十足冒犯、粗魯,那還有真誠與莊重可言?
由此可見,釋法是針對時弊而發,不是無中生有,目的是要杜絕今後重犯,何曰不宜?事實上,在釋法中連「港獨」也不着墨,只針對擁護基本法與效忠特區再行確認,因為原有第104條文中所指的擁護與效忠,已完全排除分裂香港主權的任何可能的企圖,只是主張「港獨」之輩明知《基本法》所不容,明知故犯而已。
總之,釋法已做到了完善香港的司法制度《基本法》本身原本就屬於香港法制體系的更高層次,釋法有助於特區法治有序運作,是建設性之舉,絕非破壞特區法治權威,否則搞到香港三權對法律莫衷一是,無法取得共識,整天為着法治而鬧到雞犬不寧,何來司法權威可言!只要大家客觀對待《基本法》是特區法律的共同體,對人大常委釋法也就會釋然於懷了。何況人大常委是最終的《基本法》釋法機關,權力的安排如此,全球皆然,都會有一個最高的釋法機關,不存在接受與否的選擇!
原刊於《大馬華人周刊》第 207 期,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