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共行政重視責任。究竟問責須證明清晰直接的因果關係,還是總之在其職內出事(即所謂on their watch,「在其眼皮下發生」)便要承擔責任,涉及不同場景邏輯和政治/行政倫理考量。從前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Truman)曾有名言「the buck stops here」,說白了就是「我乃總統,責任到我為止,不再推卸」。
官員的責任問題,似是本屆特區政府治理上的一個痛點:一方面中央責成提高治理效能,另方面在厲行行政主導下,每當發生施政失誤,社會上總期望有官員承責受處。
特首李家超於去年《施政報告》提出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把「制訂政策須政治問責」和「執行政策須行政問責」銜接起來。最初出台的部門首長責任制,設計上針對60多個部門的首長,故未包括常任秘書長(常秘;兼任房屋及教育兩部門首長的常秘除外),卻引起坊間懷疑「是否常秘不用負責」。
不明文就不用負責?
常秘既協助司局長在行政長官最終領導下做決策,又統籌局內公務員團隊和相關執行部門(及公共機構)落實政策措施,在兩個範疇皆有重要角色,堪稱連結兩者之紐帶,有事發生責無旁貸。因此,不存在部門首長責任制不包常秘便等同常秘落入問責真空。公務員事務局長楊何蓓茵已表示,將來的「行政責任兩級調查機制」涵蓋所有涉事人員,包括常秘。

當年常秘之設,仿效英制。最近,英國發生前駐美大使文德森(Peter Mandelson)未能通過安全部門背景審查卻被委任的事件,矛頭直指首相施紀賢;但首相認為,乃外交部原常務次官(部門最高級公務員)羅賓斯(Olly Robbins)之前未予他正確資訊,致做了錯誤決定,對他失去信任而把他解職(不是自我請辭),羅賓斯卻暗示曾受到首相府壓力。
在此不討論誰對誰錯,只欲說明:首長向常秘問責,乃政治倫理也(註)。英國也間有政治高官自我問責,顯例是1982年4月2日阿根廷「入侵」有主權爭議的福克蘭群島,英國時任外相卡寧頓(Lord Carrington)因外交部未能預見及防範,造成「恥辱性」失敗,迅即請辭。
英治時期,香港官員已有決策與執行之分野,但皆為公務員身分。當時沒設立什麼主要官員問責制或部門首長責任制,難道便不用「負責」?當然不是。若違紀、行政失當、亂用公帑,皆可紀律處理,情節嚴重者解聘。高層政策出錯,非紀律問題,以現在眼光看乃政治問題,由總督定奪,重則調官。廉政公署成立後,揭發政府部門集體貪污猖獗,遂提出「監督責任」(supervisory accountability),獲採納由布政司通令全政府實行,即下屬出事(如貪污舞弊),上層不能聲稱不知情以避監督之責。多年來有否認真落實,是另一問題。
強調問責 反變避責?
九七回歸後,亞洲金融風暴造成經濟不景、民生不振,特區政府被指處理危機不力,且有部門疏懶,又發生新機場啟用混亂及公營房屋短樁醜聞,領導決策及各部門的政務官備受社會責難。當時政府堅持首長公務員本身若無失職違規或犯錯,就不應為下屬的不當行為或制度漏洞而「引咎辭職」,唯議員論者多不服。董建華特首於2002年第二任期之前,獲北京支持推出司局長主要官員問責制,改行政治委任,強調由他們負上政治和政策責任,等於向社會說「現在有人負責了」。從此社會上(尤其反對派)凡事要求問責,甚至「有人下台」。
問責是好事,唯如何負起責任?總不能隨便下台,否則誰肯當官,反易衍生「不做不錯」、遇事退縮、遇責推諉的倒向行為,各政策局糾纏由誰做主導(leading bureau)、誰去負責回答議員質詢及回應/跟進審計報告等。政府乃「鐵的衙門,流水的官」,你任內爆出事情,不必然因你的具體作為而起,唯議會及市民往往問責現任官員,又是否公平?人們慣性「有大問大」,司局長成為「箭靶」,例如審計署衡工量值報告揭發執行工作不達標、偏離程序、濫用誤用公帑,但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舉行研訊時,議員常要局長出席受質詢,有時放輕常秘或作為財政「管制人員」的部門首長,不區分「政治」與「行政」責任。
此外,各部門依法授權執行職能,遇到事情往往以「法」論事,先問是否屬自己權限範圍、有否執法權?積極地看,是不越權;消極地看,或求自保。若法律覆蓋存在空隙或灰色地帶,或分工僵化,便會產生如宏福苑大火獨立委員會聆訊裏所暴露,有些事情似無部門「上身」的現象,致「唔知邊個管,以及不清楚的問題」(獨立委員會主席慨嘆)。有人或問:職能不清,政府主要官員豈無責任?

講求平衡 不走極端虛妄
政府施政常涉多個局署,有時各自為政、本位主義,人們以為只要加強統籌、成立「超級部門」或跨局組織(督導委員會、統籌組、專班等)便能解決問題,最好由特首親自出馬。本屆政府便設立不少這樣的組織和機制,但也會造成架牀叠屋文牘繁多,不符現代「精簡管理」(lean management)原則。「委員會決策」乃多人(多單位)一同決定、集體負責,也易異化為「問責無人」(總不能只追究主席)。
很多人以為上層肯管得多、管得深,或事事須負上責任,便是好事。但矯枉切勿過正,否則衍生行為扭曲。今年4月21日《人民日報》發表〈「過度請示」,該糾偏了〉文章,便批評內地單位存在「層層請示、事事請示」,常聽到「這事我們定不了,得跟上面請示」、「領導沒發話,我們不能動」的說法,實際上在「向上甩鍋」(甩責)和「為官不為」,甚至面對本層級權責範圍內的事,卻要層層上報,表面上講規矩、按程序,實則規避風險、轉嫁責任,造成一些事務陷入「程序空轉」。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為治港「第一責任人」,有時還要「積極主動爭取中央(官員)指導」(一名全國政協常委論五年規劃之語),責任鏈更為複雜。
世事非完美,不能一刀切或一廂情願。建立責任制度及責任文化,既需符合情理輕重的平衡,也要承認公共治理上存在迴避不了的灰色地帶及張力。唯有不斷完善,因時因地制宜,理性為本,不走極端或虛妄。
政治責任vs.行政責任
2002年特區引入主要官員政治委任制後,突出政治(政策)責任有別於公務員的行政(執行)責任,從此政府結構二分,各有守則,𨤳清權責。政策工作的成敗,固然離不開執行工作效能及有否走樣、執行者會否「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但若決策本身有缺失,則無論執行部門如何具效率、怎樣努力遵從,總不會產生作用。決策愈是上層「拍腦袋」、未經深思熟慮,缺乏局內、署內反覆辯論和情境分析,以充分考量可操作性,則愈易陷入落實困局。而且,前線執行過程不純是按上級指示及部門指引辦事,執行場景變數也多(將來有機會詳談)。
可以說,決策與執行互為緊扣互動,不能完全分割。出事後決定「責任誰屬」,須就具體情況審視判斷。如2024年備受爭議的垃圾徵費終擱置,究竟是政策錯置,還是執行不周、配套不足,可得出不同問責方向。

「目標」管理vs.「例外」管理
責任的管理問題,也沒有精確的科學,大底上有兩大取向:(1)目標為本(management by objective),透過初始(事前)定下工作指標去衡量達標情況,予以獎懲。但不是什麼皆可訂立量化指標。公共行政的複雜,往往在於難以簡單量化的層面,故勿把KPI(關鍵績效指標)絕對化。本屆政府雖強調「以結果為目標」、KPI管理,唯也承認難就一些大型計劃(如北部都會區發展)或最高層官員定出量化KPI。能夠量化的,不一定是最反映全面現實、最具意義的方面。倘勉強湊合指標,或為求「做門面」、讓人人「過關」,反違責任管理原意。
因此,便求諸(2)「例外為本」(management by exception),其哲理前提是,治理上千頭萬緒、問題多多,上級難以一一微管,應抓大放小,出了事(事後)便順藤摸瓜查找不足、追究責任,較有針對性,也較實際。縱使如此,仍存在流程中之不確切性,釐清涉事機構與人員的責任殊不簡單。責任制除規則外,更靠進取的機構文化與倫理,歸根究柢關乎公職人員核心價值:為了「打份工」、當官用權,還是做人民公僕?遇事規避,還是樂於多走一步?
香港的監察和問責渠道不少,包括議會監察質詢、審計署、申訴專員、司法覆核、法定調查委員會、立法會引用《權力及特權條例》研訊等。問題是能否善用敢用;過去曾出現濫用,今或為了維護行政主導權威而有所避忌。建立責任文化,不能盡靠政府設立更多架構機制,或出台更多守則和指示文件;應在日常治理活出下情上達、上不偏執、急民所急、不當酷吏。
新聞輿論監督也十分重要,讓官員們耳目廣開,不讓事情釀成危機災難才去追究。
註:英國的公務員與部長之間本長期存在伙伴關係,近年備受衝擊,張力日顯。一方面,部長(政治官員)認為公務員過於因循、缺乏創意,寧引入多些外間顧問和幕僚;另方面,部長來來去去,高級公務員視己為政府之最後守護者。每當危機爆發或政策失敗,公務員易被推去承擔責任,「指摘遊戲」過頭,公務員體系會感到寒蟬效應。當職涯晉升依賴「為部長做他想做的事情」時,傳統的行事倫理漸被擱置一邊,高級公務員更難履行「對權力說真話(speaking truth to power)」的憲制責任。參閱Patrick Diamond, "What Mandelson vetting row reveals about escalating tensions between ministers and civil servants", The Conversation, 23 April 2026.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