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內地企業積極「走出去」,跨境業務日益增加。國際仲裁作為一種非常普遍的爭議解決方式,相關的實務交流變得愈來愈重要。企業必須要對國際仲裁中每一個過程的實際操作和要求有基本的認知,才能夠確保他們在國際仲裁中的權益能夠得到充分保障。由一開始訂立仲裁協議、選擇仲裁地、直到獲得仲裁裁決之後的執行,每一個階段都有相關的法律條文和仲裁規則規定,該些規定會因應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地、仲裁機構、以及登記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管轄區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在香港執行內地裁決
以內地仲裁裁決在香港執行為例,《仲裁條例》(第609章)(該條例)第3分部列出有關該些裁決在香港強制執行的規定。該條例第95(1)條訂明,除了在該條文中列出的情況之外,法院不得拒絕強制執行內地裁決。該條例第95(2)和(3)條接着列出法院可以拒絕強制執行內地裁決的情況,其中一項是第95(3b)條──如果法院認為強制執行該裁決,會違反公共政策,可以拒絕執行。
那何謂「公共政策」?條文中的「公共政策」,是指香港作為當事人希望執行仲裁裁決的地方的公共政策,還是指內地作為產生該裁決的地方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包含的又是什麼?
香港作為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司法管轄區,成文法中的要求可以從條文的釋義、以及法院的案例中找到更詳細的答案。

違反公共政策
在Song Li Hua v Lee Chee Hon [2023] 5 HKLRD 488 一案中(註1),香港法院拒絕執行一份透過內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所產生的裁決,理由是其中一位仲裁庭成員在聆訊中明顯沒有專注地參與,導致仲裁程序出現不公, 執行該裁決會違反公共政策。
在判詞中,法官清楚說明上述第95(3b)條所指的「公共政策」,是指當事人希望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管轄區的公共政策(註2)。因此,即使一份仲裁裁決在一個司法管轄區中獲得執行,該裁決也有可能因為違反另外一個司法管轄區的公共政策而在另外那一個司法管轄區被拒絕執行。
因此,仲裁的當事人需要在仲裁開展初期提早準備,對他們假若勝訴之後有可能執行仲裁裁決的司法管轄區的公共政策有所了解,避免在仲裁中發生一些會影響仲裁裁決在該司法管轄區可執行性的情況。
值得留意的是上述的仲裁裁決在內地的法院獲得執行,內地法院並沒有因為其中一位仲裁員沒有專注聆訊而拒絕執行該裁決。內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對於仲裁庭成員未有專心聽審的看法有不同,正正突顯了仲裁當事人以及他的律師團隊掌握不同司法管轄區「公共政策」定義的重要性(註3)。

不同管轄區執行 結果各異
在 A v R1 [2024] HKCFI 1511一案(註4),香港法院亦是基於違反公共政策而拒絕執行該案的仲裁裁決。案件中的裁決經由內地仲裁機構的仲裁產生,仲裁庭2012年完成聆訊,在七年之後頒布仲裁裁決;香港法院認為仲裁庭頒布裁決有延誤。再者,答辯人沒有機會向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表達他們對於延長案件期限的立場。香港法院認為這樣構成不公。綜合考慮過上述的情況,香港法院認為執行該裁決違反香港的公共政策, 因此拒絕執行(註5)。
在整個仲裁過程和在申索方向內地法院申請執行該裁決的時候,答辯方都沒有提出反對上述有關延誤頒布仲裁裁決,但這未影響香港法院在決定該裁決是否可以在香港執行時,考慮仲裁庭延誤頒布裁決、答辯人在延長案件期限的申請中沒有機會陳詞的情況、以及最終作出拒絕執行該裁決的決定(註6)。
國際仲裁中的當事人不少為跨境或跨國的企業,可被執行的資產可能會分布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上述的案例引證了仲裁裁決在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申請執行,可能會因為各司法管轄區的要求不同而最終得出不同的結果。香港與內地的法律工作者必需要透過恆常的實務交流,促進雙方了解各自的司法管轄區仲裁規定的最新發展,這樣才能夠有效地協助當事人解決在跨境業務中遇見形形色色的法律問題。

首個國際仲裁涉外培訓課程
公會深明這一點,在剛剛過去的2月,香港大律師公會、浙江省司法廳和浙江省律師協會合辦的「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培訓」班在香港圓滿舉行實務交流和結業禮。
培訓班是公會首個以國際仲裁為重點內容的涉外法治培訓、並加入模擬仲裁訓練的課程。模擬仲裁作為是次交流的重頭戲,全以英語進行,由公會派出三位經驗豐富的資深大律師或大律師組成仲裁庭。培訓班的學員在公會的導師指導下,完成模擬仲裁的準備,再向仲裁庭及公會和浙江省律協的代表演示國際仲裁中的程序,並且接受仲裁庭的點評。
學員們完成模擬仲裁之後,紛紛表示經驗相當難忘。透過深入研究模擬仲裁的案件內容、反覆討論盤問證人的方向、到演示時與證人正面交鋒、以及向仲裁庭陳詞,學員親身參與每一個步驟都讓他們對國際仲裁的程序和要求增進了解。
在未來的日子裏,公會將繼續積極參與法律實務交流的工作,並致力培訓通曉香港和內地仲裁規則的涉外法治人才。

註: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55499&QS=%2B%7C%28HCCT%2C111%2F2022%29&TP=JU
見判詞第13段
見判詞第8, 22段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60865&QS=%2B%7C%28HCCT%2C20%2F2023%29&TP=JU
見判詞第5.36-5.41段
見判詞第5.21-5.35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