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尊敬的舊上司孫明揚在其專欄替新界男性原居民現時享有興建不超過3層高的小型屋宇的權益(俗稱丁權)「解碼」,內容資料充實,條理分明,值得當局重視。
有關丁權的問題,我早於2009年便在《信報》撰文,指出這個鄉議局和原居民堅持受《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在土地有限而需求無限的情況下,不可能永續不變。該文提出的解決辦法是,一方面原居民(透過有代表性的鄉議局)接受丁權在一段時期後(不遲於2047年)完結;另一方面政府以現金一次過補償在限期前符合申請資格的丁權。以500萬元補償一個丁權及最終丁權數量較當時已申請建屋的萬多宗多一半計算,所需公帑支出約為750億元。
這金額看起來很多,其實不過較當年政府向每個成年人派6000元所涉及的開支多一倍,亦少於政府萬億元財政儲備的十分之一。不過,既然丁權問題不曾在時任特首曾蔭權與時任鄉議局主席及行會成員劉皇發有商有量的期間妥善解決,今屆特區政府更沒有能量獨力去處理這個燙手山芋。
政府立場值得商榷
今年1月上訴庭就一宗涉及興建丁屋是否違憲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其中包括確認丁權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雖然申請司法覆核的郭卓堅表示會提出上訴,但屬案件辯方的政府從來是堅持丁權為新界原居民的法定權利,只是在執行丁屋政策時,須因應實際情況(主要是土地、規劃等)而批出有關申請。因此,即使案件上訴至終審庭,政府仍然會站在鄉議局這邊,即丁權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不能改變。除了惹起官鄉勾結之嫌外,政府這個立場本身有商榷之處。
首先,我留意到《基本法》第121條在有關租金不變的條文中,列明「鄉村屋地」、「丁屋地」,而第40條卻沒有列明丁屋或丁權。這是否表示在草擬此條文時,人大有意保留丁權可以因時因地而改變的彈性?第二,「合法傳統權益」包括「合法」和「傳統」兩部分,而兩者可以有不同的詮釋。第三,即使丁權維持既合法又傳統,但它亦可以因應實際情況而須作出與時並進的改變。
既然中央宣示對港有全面管治權,與其讓丁權爭議無休止地糾纏下去,人大就《基本法》第40條作出合情合理的釋法,可能是解決這個令政府須為此預留千頃土地及製造社會嚴重撕裂的深層次問題的唯一方法。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