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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政局 曾鈺成:中美博弈促使中央立「港區國安法」

曾鈺成:中美博弈促使中央立「港區國安法」

香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表示,他猜測在中美博弈下,中央認為不得不制訂「港區國安法」,以對付「港版顏色革命」。他又認為立法之目的,並不是為了要在9月立法會選舉前,加強取消部分參選人資格的力度。

本社編輯部 作者: 本社編輯部
2020-06-18
名家演講錄

攝影:文灼峰

標籤: 23條立法中央情報局亞太法律協會亞太法律協會網上研討會人大常委反修例風波斯諾登曾鈺成港區國安法立法會選舉顏色革命
曾鈺成認為中央決定立「港區國安法」,並非為了加強立法會選舉取消候選人資格的力度。
曾鈺成認為中央決定立「港區國安法」,並非為了加強立法會選舉取消候選人資格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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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亞太法律協會6月13日舉辦「深度探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網上研討會,邀請香港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香港行政會議非官守成員湯家驊、香港科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經濟學系榮休教授雷鼎鳴擔任主講嘉賓,以下是曾鈺成發言摘要:

這次由中央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而立法,此舉措我相信出乎不少人的意料之外。我認為許多比較了解國家對港政策,甚至一直對於23條立法都非常關注的朋友,都估計不到通過這樣的方式──由全國人大會議表決,授權人大常委會立法,然後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公布實施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在人大於5月28日作出決定後,過了兩個星期多一點,許多細節仍未有更多的披露。我留意到剛才譚惠珠女士說得很審慎,沒有過多猜測如何執法,或這個條文的內容會是如何等等。

立法非旨在取消某些立法會參選人資格

我個人有一些看法;首先是有些人說這個《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應該在6月底,即是尚有大概兩個星期的時間就會出台。為什麼呢?他們說因為目的是要在9月的立法會選舉起作用,通過了這條法律   便可以取消很多人的參選資格。但我質疑這個說法,我不認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通過與否,對參加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資格有很大的影響。有一部分人會被取消資格,這個我不敢肯定,但是以現有的法律,你看過去包括去年的區議會選舉,都已有些候選人不符合要求,會被取消資格。

那麼現在的國安立法,是否好像有些人的想法,目的就是要加強取消參選立法會候選人資格的力度呢?我覺得又不像,因為由特區政府到中央官員都強調,這個法律是主要打擊極少數,真的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它特別列出四種罪行,若你真的犯了那四種罪行就該拘捕,還需要「DQ」嗎?我看不到這個邏輯,怎樣在定義這四種罪行和規定他們的罰則之後,就會多了很多人沒有資格參加立法會選舉呢。但是,會否真的有人因為這條法例通過,就會影響其參選,我則不敢說,因為我不知道實際條文如何。但我相信這並不是中央作出此決定之目的,並不是為了趕在9月的選舉前,就要通過這條法律,使到中央可以利用這條法律來DQ許多人,我並不認為這是立法目的。

「港區國安法」未必立刻遏止暴力行為

其次,我亦不認為制訂《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就可以立刻遏止所有過去這一年看見的暴力行為。大家可以想想,在反修例風波以來,許多發生的暴力事件其實與國家安全無關的。當然,我同意剛才譚惠珠女士所言,有些示威行為愈來愈激烈和暴力,加上與外國的連繫,就構成實際上對國家安全的威脅。我也看到這樣的一個趨勢,但你也可以想像得到,不是每一個擲汽油彈的人,都等同在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對嗎?不是每一個破壞他人食肆或銀行,或損毀地鐵設施的人,也等同在做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他們未必一定觸犯《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他們涉及的那些罪行,就算沒有國家安全法,其行為已足夠遭到檢控「暴動罪」,已有機會被判十年監禁。這些行為,包括使用軍火等,就算沒有「恐怖活動」的罪行,我們現存的法律已可以將他們治罪,而且刑罰也不輕,問題在於如何執法。

加入這個「港區國安法」,有些行為可能因此多了一條罪行,或者會被判更重的刑罰,但我不覺得有了「港區國安法」之後,立刻可以將以往許多作出暴亂行為而逍遙法外的人,全部繩之於法。儘管我不懷疑立法其中一個意圖,是為了恢復社會的安寧,但許多發生在社會的暴亂事件,似乎不是可以與國安拉得上關係,我亦認為這不是國安立法的主因。我相信中央政府也十分清楚知道,作出這項決定會引起各方面反響,首先是美國, 接着是英國及許多西方國家,會走出來責罵,說你違反《中英聯合聲明》。我相信中央已充分估計,但儘管有這樣的估計,中央都下定決心進行立法。

中美博弈令中央必須為國安立法

為什麼呢?主要目的是什麼呢?我猜測這是中美博弈下,中央認為不得不做的事情。過去一年裏,香港發生的所謂社會事件,所以演變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主要是因為外國的干預,外國勢力的介入。我認為是這樣的,要平息這個亂象,要社會回復秩序,第一個艱難的地方,就是國家依然要維持一國兩制,所以有些人說現在中央的做法是要結束一國兩制,但中央官員是這樣說的:如果要結束一國兩制就易辦得多,用不着搞那麼多事情。我聽過一個中央官員說,根本不用去想,軍隊出來所有事情就可以解決,若不是要維護一國兩制,根本不需要弄那麼多事情,只要將全國性的《國安法》在香港實施即可,好簡單而已。

現時的難度在於既要止暴制亂,同時亦要維持一國兩制,而更難的是有外國勢力、有外國的干預,如果純粹是香港內部事務,可能更容易處理,這樣就不能不說港版「顏色革命」,有些人認為只是找話說,但你現在看看「港區國安法」那四樣罪行,「分裂國家」是針對港獨;「顛覆國家政權」是衝着特區政府而來;「恐怖活動」就是因為近期發現的一些情況,而我認為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外國干預和外部勢力的干預,因為一旦有外部勢力的干預,問題便會複雜化,真會戴上「顏色革命」的性質。

右起:曾鈺成、湯家驊及雷鼎鳴對「港區國安法」進行深度分析。

應對「顏色革命」 香港不能像「無掩雞籠」

所以我自己的看法是,現在香港對於外國勢力的活動,直情是「無掩雞籠」啦。我覺得中央政府認為香港不能繼續是「無掩雞籠」,所以便要制訂具有阻嚇作用的「國安法」,所以我的判斷是「港版國安法」是用於對付「港版顏色革命」的。因此,我認為那些猜測9月或7月前法律出台之後,便要急急「DQ」許多人或者拘捕許多人,是不會發生的事。我相信中央的講法,此舉是針對極少數真正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人。

在國安法列出來的幾個罪行,我認為是十分有針對性的,是針對港版「顏色革命」。如何理解顏色革命?因為顏色革命有其特點,從以往10多年前開始的一些顏色革命,可以看到美國並不是依靠派兵和攻打,就會剷除一個政權,譬如是親俄的政府,就用一個親美或西方的政府取而代之,由格魯吉亞、吉爾吉斯以至烏克蘭的結果都是如此。美國認為這是成功的,但是要花錢的,美國也承認給予資源和人才去培訓,幫手製造輿論,以實現這樣一個目標。如果如雷教授所言,美國要令香港繼續成為中國一個製造麻煩的溫床,就要有一個能讓美國或其他外國勢力活動的環境。

港府放走斯諾登令美國勃然大怒

先前我也舉過一個例子,當年斯諾登事件為何令美國人如此憤怒?因為香港與美國有引渡協議,而美國分明已告訴你此人在美國犯了重罪,要求拘捕他並押解回來美國審理,但港府竟然放了他,如果當時香港特區政府與美國比較合作,即願意和美國多一點合作的關係,可能結果不會這樣,斯諾登或許已在美國坐牢也不定。所以從美國的角度來說,港府的做法當然並非美國所願。

我亦曾和一位美國官員談過,他說美國是真心支持一國兩制,我是相信的,因為美國不是希望香港獨立,香港獨立未必對美國有什麼好處。老實說,大家都知道,香港這塊地方,如有任何外國勢力要對中國進行間諜活動的話,沒理由不利用香港,所以香港在這種環境下,有沒有能力去遏止這些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活動,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認為立法本身,第一個意義就是起阻嚇作用,要立法制止、懲治外國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然後還有一個執行機制,所以當人大的決定出來時,我便和一些老友說,這個國安機構要來港設機構,不用說明也可以做吧,我亦不相信以前一直沒有這樣做。

我們亦知道過往英國能在港維持有效管治,其中警察的政治部發揮一個很重要的作用。李家超局長說了用來收集情報,是要依靠這個部門的。回歸之前就取消了,一直都沒有再設立,即警隊的情報部門沒有了,若你說是次立法和接着建立機制的過程中,重新建立一個比較有效,好像局長的說法,一個收集情報、調查的機構,這樣可能真正能防止一些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有關內地審訊的問題,《基本法》第十九條指出:香港法院對於香港所有案件都有審判權,你不能將香港的案件移去內地審訊。如果你說對香港司法界失去信心,那就沒有辦法了。這是一個非常負面的看法,我相信社會上很多人關注的案件,去到法庭的審判會惹起很多的爭議,這並非只是香港獨有的問題,很多地方都有,這就是為何我們要維護司法獨立、法治的原因。如果你因為不相信香港的法官而要移師去內地審訊,就等於你不相信一國兩制。

回應與會者提問:「反修例」示威是外國勢力干預,有何證據?

這個問題美國人也問過我。你要我拿出證據,因為我不是執法人員,沒有去示威現場蒐證。美國朋友跟我說,反修例運動開始後,美國有政客高調說這是香港人爭取民主的運動。參議院、眾議院都有議員說過,這個運動是針對「獨裁的中國」去爭取民主的。國務卿、副總統都支持「香港人」,說「香港人加油」。我就問這位美國朋友。美國不是支持全世界民主運動嗎?如果站在香港人的一方,還高調接見反修例運動的核心人物。然後CIA(中央情報局)不做事,怎能交代?我說的「港版顏色革命」就是這個意思。我有何證據?沒有證據。立了「港區國安法」之後,可以讓專門機構收集證據。

一位前任美國總領事跟我說的,他也不否認,並很自豪地說:「某國家的顏色革命,就是我們支持的。結果推翻獨裁政府,建立民主政權」,他這樣說。從他們的角度來看,香港正在發生這些事,香港爭取民主。美國怎可能不做事?

網上提問:很多人關心,「港區國安法」立法後是否有追溯期?如何看追溯期?之前說過的話,會否被「秋後算賬」?

我留意到有權威人士說,怎能告訴你法例有追溯期,即是變相鼓勵有一個「空窗期」。我對法律膚淺的理解,刑事罪行不應該有追溯期,且讓專家去解釋。「港區國安法」與《國歌法》的分別在於有時間差。全國性的《國歌法》已在兩至三年前實施,大家已經知道侮辱國歌是罪行。但當時香港未立法,所以有人「噓」國歌,內地法律專家很生氣,因此引起有爭議。但現在「港區國安法」所涉罪行嚴重,刑罰很重。如果設有追溯期,相信對於刑罰會有牴觸。

網上提問:有人擔心設立「港區國安法」,香港會更亂,你有何想法?既然中央為設立「港區國安法」,23條立法還必要嗎?

我沒聽過一旦「港區國安法」立法,香港會更亂的說法。現在難評估,我不覺得「港區國安法」立法後,社會回復去年的亂象,我覺得這想法不現實。至於23條,第一,全國人大做這個決定,講得很清楚,中央層面訂立的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並非取代23條立法,不是解除《基本法》第23條的職責義務。所以應該繼續進行立法。有人覺得我的想法是異想天開。我覺得中央做了這個動作,應該提供機會給香港各方面的人。無論是特區政府,泛民主派也應認真想一想,是否要重新正面考慮23條立法呢?當人大做這個決定時,我留意到香港泛民議員說,「明明是我們的立法權利,為何要被剝奪?」現在就是行使權利的時候,人大決定只針對四種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23條沒有包括在內。記得2003年23條立法時,「竊取國家機密條例」引起相當多爭議。中央能否承諾23條立法後,撤銷「港區國安法」呢?現在講當然沒有意義。「港區國安法」是否一個契機幫助23條立法?如果是,真的是轉機。

網上提問:立法會議員發言受《權利及特權法》保障,《特權法》還是「港區國安法」大?立法會權力會否受損?

這條問題有很大假設性。《特權法》是絕對的,立法會會議上任何發言都沒有責任,沒有刑事或民事追究權。我相信國安法會符合人權標準,以言入罪不是國安法的特色。不要說立法會會議廳,就算在討論區發言都不會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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