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大家只知道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但依照《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同時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因此,行政長官在憲制上有雙重身份,既是香港特區政府的首長,亦是香港特區的首長,代表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長官亦受防止賄絡條例規管
《基本法》經已要求行政長官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亦有彈劾機制處理行政長官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任何就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許可的額外機制,均須顧及行政長官一職的獨特憲制地位。
從特區防貪法律層面看來,行政長官亦非超乎法律之上,因為普通法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涵蓋行政長官。況且2008年特區經已修改《防止賄賂條例》,除卻第三條及第八條外,已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管制範圍,並受約束。
2012年初,經傳媒廣泛報道行政長官乘坐友人私人遊艇和私人飛機,並接受款待後,公眾質疑行政長官做法有違操守。鑑於事件,行政長官成立《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提交報告書,檢討用以防止利益衝突規管框架和程序。
行政長官須恪守更嚴格廉潔規範
報告書主要從市民對防貪觀感著墨,雖然認同行政長官一職的獨特憲制地位,並不認為對行政長官施加額外超越《基本法》的任何規管,會削弱其崇高的憲制地位。同時市民有合理期望,行政長官必須恪守比政治委任官員及公務員更高及更嚴格的規定。因為這對維護行政長官一職的尊嚴和信譽,以及維持公眾對制度廉潔守正的信心非常重要。
委員會建議將行政長官納入《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的適用範圍,及成立一個由首席大法官和立法會主席共同委任的三人專責獨立委員會,就行政長官索取或接受利益給予一般許可或特別許可。
特區政府初步意見認為檢討委員會未完全成功防止憲制上有關規管框架和程序的衝突。建議成立的專責獨立委員會,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吻合。況且行政長官屬唯一向中央及特區政府雙重效忠及問責的人,不能將特首抽離中央監管的機制,受本地法律過度限制,否則直接影響行政長官發揮憲制功能。
《防止賄賂條例》應用於行政長官面面觀 3-2
如何防止行政長官賄賂瀆職?——《防止賄賂條例》應用於行政長官面面觀 3-1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