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生前贈予屬遺產一部分?繼承糾紛中的財產轉移爭議

要避免生前贈予演變成死後訴訟,關鍵在於清楚記錄。若父母向子女轉賬,最好明確說明該款項是贈予、借款,還是由子女代為持有。

遺產糾紛並不總是始於遺囑被揭開的一刻。許多爭產案件的主要爭議,往往源於死者生前的財產安排。父母可能在生前向其中一名子女轉賬,協助其購買物業;年邁父母可能把女兒加入銀行賬戶,成為聯名戶口持有人;父親也可能在去世前數年,把公司股分、物業權益或其他資產轉到某名子女名下。待父母離世後,其他家屬可能提出質疑:這些財產究竟是否已經有效地贈予該名子女,還是仍應被視為遺產的一部分,由全體受益人共同分享?

在香港及其他普通法地區,這類爭議並不少見。許多家庭的主要財富集中於物業、銀行存款、家族公司股分或其他以家庭信任為基礎的財務安排。父母與子女之間有金錢往來時,往往不習慣簽訂正式文件。有時是出於信任,有時是為了避免尷尬,有時則是因為長輩認為家人之間無需計較。然而,一旦長輩去世,最能說明其本身意圖的人已經無法親身交代,原本看似簡單的家庭安排,便可能成為複雜訴訟的起點。

贈予人的意圖

這類糾紛的核心,是死者生前轉移財產時的真正意圖。假設父親在去世前五年向長子轉賬港幣500萬元。父親去世後,長子主張該筆款項是父親自願贈予,其他兄弟姐妹則可能認為該款只是借款、或只是由長子暫時代父親保管。同一筆銀行轉賬,在不同家庭成員眼中,可能有完全不同的意義。

收款人可能認為這是父母對其照顧、貢獻或需要的認可;其他繼承人則有機會認為父母不可能作出如此偏袒和不公平的資產轉移。法院處理這類案件時,重點並非判斷哪一名子女更孝順,而是判斷在財產轉移發生之時,轉讓人是否有意將該財產無條件贈予受讓人。

這類糾紛的核心,是死者生前轉移財產時的真正意圖。(Shutterstock)
 

法律權益與實益權益的概念

父母向子女轉移財產,在法律上可能具有不同性質。有關轉賬可能是贈予,也可能是借款、代持,甚至是預支遺產。

有些情況確屬無條件贈予:父母清楚明白財產轉移的後果,並有意讓子女成為真正的受益人。若證據足以證明贈予意圖,其他繼承人通常不能僅因結果不公平而要求將該財產重新納入遺產。

另有情況則可能只是借款,父母可能出於幫助子女置業、營商或渡過財務困難而提供資金,但雙方預期日後償還。若能證明有關款項屬於借款,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便可能有權向該子女追討,使款項撥回作遺產。

還有一些情況更為複雜。財產可能登記在子女名下,款項也可能已轉入子女賬戶,但真正意圖或許只是由子女代父母持有或管理。例如年邁父母可能因健康、行動不便或語言能力有限,把銀行賬戶、證券賬戶或物業登記在某名子女名下,以便處理日常事務。此時,法律權益(legal interest)與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未必相同。

名義持有人往往主張,既然資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便應屬於自己。可是衡平法(equity)關注的不僅是法律權益,還包括資產背後的真實受益關係。在缺乏書面文件的家庭安排中,法院會審視整體背景,包括資金來源、交易目的、有關資產由誰使用、誰支付開支、是否有書面說明、轉讓後各方如何對待該資產,以及死者生前是否曾向律師、銀行職員、親友或其他人表達相關意願。換言之,法院不會只看某個賬戶或物業登記在誰名下;業權登記或銀行賬戶名稱固然重要,但在法律上未必具有決定性。

法院不會只看某個賬戶或物業登記在誰名下。(Shutterstock)
 

歸復信託和贈予推定

按普通法和衡平法傳統,「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是處理這類爭議的重要概念。簡單而言,若甲出資購買物業,但物業登記在乙名下,法律可能推定乙並非真正受益人,而只是代甲持有該物業,除非有證據顯示甲原本打算把該物業贈予乙,又或乙曾為取得該物業權益而提供代價(consideration)。

與歸復信託相對的,是傳統上的「贈予推定」(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在某些家庭關係中,法律可能推定轉讓人有意作出贈予,例如過去普通法曾較容易推定父親向子女轉移財產時具有贈予意圖。這種原則源於較早年代關於家庭責任和父權式供養的社會觀念。

然而,現代法院通常不會機械地適用這類推定。隨着家庭結構、經濟關係和社會觀念的變化,法院更傾向於從實際證據出發,判斷轉讓人的真實意圖。父母與成年子女之間的財產轉移,並不必然就是贈予。成年子女可能已經濟獨立;父母將其加入賬戶或登記為物業持有人,也可能只是為了方便管理,而非轉移真正權益。

在「Lee Tso Fong v Kwok Wai Sun [2008] 4 HKLRD 270」(註1)一案中,原訟法庭處理了一名母親出資購買物業,並將物業登記在兒子及媳婦名下所引發的爭議。案件涉及歸復信託推定、贈予推定以及家庭安排的證據。該案說明在家庭物業爭議中,產權登記雖然重要,卻未必具有決定性。真正的爭點往往是:出資人當時是否有意放棄實益權益。

聯名賬戶安排在生活上很常見,但在法律上卻可能產生重大後果。(Shutterstock)
 

聯名賬戶

聯名賬戶的爭議,尤其能夠說明法律權益與實益權益未必一致這一點。年邁父母把一名子女加入銀行賬戶,經常是為了方便該子女代為繳付賬單、提取現金、支付醫療費,以及在父母健康惡化時協助管理財務。這種安排在生活上很常見,但在法律上卻可能產生重大後果。若賬戶文件載有尚存者條款(survivorship clause),即規定一方死亡後銀行可將賬戶餘額視為由尚存戶口持有人持有,是否表示該子女必然享有全部餘額?答案並非總是如此。法院仍須審視實益權益的歸屬(見:「Poon Loi Tak(潘來德) v Poon Loi Cheung Desmond(潘來祥)[2004] 4 HKLRD 611」,註2)。

法院可能考慮的因素包括:賬戶資金的來源,賬戶由誰實際操作,子女是否在父母生前為個人目的提款,父母是否仍然控制賬戶,銀行文件的內容,父母是否曾對他人說明賬戶安排,父母的性格及與各名子女的關係,遺囑內容是否與聯名賬戶安排一致,以及該子女是否同時承擔照顧或財務管理角色。

在「Yau Kwong Chiu and Anor v Yau Kwong Ha(unrep., CACV 448/2000, 20 February 2001,註3)」一案中,法院認為有關聯名賬戶確屬母親贈予女兒,因而任何歸復信託推定均已被證據推翻。此案與上述Poon Loi Tak 一案形成對照:有些聯名賬戶的資金確屬贈予,有些只是方便管理,有些則介乎兩者之間。每個個案的結果均高度依賴實際證據和情況。

清楚說明記錄

要避免生前贈予演變成死後訴訟,關鍵在於清楚記錄。若父母向子女轉賬,最好明確說明該款項是贈予、借款,還是由子女代為持有。若是贈予,應有適當的書面確認;若是借款,應列明還款責任;若是代持,則應考慮作信託聲明。在繼承糾紛中,各方往往會重新審視死者生前的各種言行和安排,以支持自己對死者意圖的理解和推論。這種結果,相信並非死者所願。愈早把原因和安排寫清楚,愈能減少後人無謂的猜測、爭執和訴訟。

註: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61041&QS=%28HCA%7C272%2F2005%29%7C%28HCA%2C272%2F2005%29&TP=JU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body.jsp?DIS=149789&AH=&QS=&FN=&currpage=T

  3.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030&QS=%2B%7C%28CACV%2C448%2F2000%29&TP=JU

馮耀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