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已於2026年1月20日起實施,規定指明專業人員,即社工、老師及醫護人員等,須舉報懷疑嚴重虐待兒童的個案。政府立法的目的,旨在確保及早和有效地發現和介入嚴重虐兒個案,強制規定某些界別的指明專業人員舉報懷疑虐兒個案,藉此為兒童編織一個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並向潛在施虐者發出強烈阻嚇訊息。
風險因素評估
條例第4(1)條要求如某指明專業人員,在以指明專業人員的身份工作的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則該人員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就該涉嫌虐兒個案作出舉報。
在評估構成實際風險的因素時,必須排除純屬理論或憑空想像的風險。強制舉報者應根據其專業判斷,綜合考慮有關兒童、懷疑施虐者、家庭互動和環境等因素,以了解兒童的生命及身體健康是否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
條例附表2列出構成「嚴重傷害」的元素,包括身體虐待、心理虐待、性侵犯及疏忽照顧的傷害。
免責辯護及保障
條例對指明專業人員亦有所保障。雖然條例第4(4)條訂明沒有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會受到刑責,最高刑罰罰款5萬元及監禁三個月。但條例5(1)條容許指明專業人員向法庭以合理辯解為理由不作出舉報。條例第5(2)條亦容許指明專業人員如真誠而合理地相信,不即時舉報符合該兒童的最佳利益,並在其間採取在當時情況下合理所需的行動,以保障該兒童的利益(例如作出適當住宿安排以免該兒童再受傷害,並處理其情緒困擾),則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條例對指明專業人員舉報虐兒個案後亦有一系列的保障。條例第9條亦訂明不得故意阻止/阻礙任何指明專業人員舉報,或施加任何具有上述效果的指引或規定。條例第11條亦指明不得披露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身份,或能夠藉以推論出該身份的資料。條例第12條確保指明專業人員不會僅因舉報而招致任何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亦不得僅因某指明專業人員舉報而斷定該人員違反任何專業操守的或專業道德守則,或斷定該人員偏離任何為人接受的專業操守標準。

舉報個案數目無急升
條例在立法後實施前,各界一向擔心舉報虐待兒童數字會急升。因為指明專業人員舉報虐待兒童個案,就算到最後虐兒不成立也不會有任何民事、刑事責任及紀律處分。反而若果沒有舉報,該些指明專業人員就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立法之初有擔心指明專業人員會因為保護自己免受刑責,而無論如何都先舉報。
當然我完全同意政府在保護兒童的決心,但我相信社會大眾亦都會明白任何人、尤其是家長被舉報虐待兒童,就算到最後指控不成立,該位家長或人士可能仍會被標籤,所以每事皆報也並不理想。
幸好,根據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提供的數據,截至今年2月底,舉報虐待兒童個案的數目為66宗,並沒有明顯急升。我相信這對所有關注此條條例的人士都感到十分欣喜,因為可見前線專業人員仍然非常小心,判斷是否有懷疑虐待兒童個案,也反映到條例中合理辯解及免責辯護都發揮到功效。
政府對專業人員的支援
以我同前線專業人員的交談,大多認為心理傷害比較難評估。另外,例如可能會出現兒童為了保護家長而不願承認正在被家長虐待,反而用其他藉口去解釋傷勢。
這些都是政府需要關注的情況,以及對指定專業人員需要有不同的支援。社會福利署於網上提供了強制舉報者指南,教育局的網站也提供了一系列的處理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的通告。當然大家都希望世界不再有虐待兒童的事件,但倘若有新個案出現,我相信政府也會在保護兒童身份的大前提下更新指南,讓指定專業人員能夠更了解條例實際執行遇到的情況。
長遠來說,我也認為政府需要不時檢討是否真的需要用刑事責任去確保指定專業人員會舉報虐待兒童個案,因為我希望條例能保護兒童的同時,仍不會令到指定專業人員承受太大的壓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