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黎智英判囚20年 8名從犯被判6年3個月至10年刑期

法庭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並已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而扣減量刑。

《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法庭裁定違反兩項《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刑事罪行條例》發布煽動刊物罪名成立,總共被判監20年。

案件由高等法院移往西九龍法院審理,三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主審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並已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而扣減量刑。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罪行重大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各被告人不應因他們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他們的政治思想而受到懲處。

法庭認為黎智英屬《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指的「罪行重大」,行為涉及外國實體,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法官參考了《馬俊文案》(2022年),考慮了當時社會氣氛、犯案手法和持續性、罪行規模、被告請求制裁的目標、預謀程度和人數、涉及武力程度、涉案行為有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對香港及中國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遂認為涉案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屬「罪行重大」,根據《香港國安法》,刑期不應少於監禁十年。

在考慮黎的求情後,兩項控罪共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暫定考慮監禁刑期為18年,在扣減兩年刑期後,最終裁定監禁16年,其中兩年分期執行。

至於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經評估後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級別,因此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暫定考慮監禁刑期為23個月,扣減一個月,最後裁定監禁22個月,當中一年與《國安法》控罪分期執行。

三公司各被罰300萬

法庭表示,刑期的其餘部分則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20年監禁。黎智英正就壹傳媒集團違反地契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地段服刑,唯法庭認為控罪性質不同,兩案亦沒有關連,因此就本案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18年須分期執行。

法庭亦表示,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足以將公司被告的刑罰減低,因此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印刷及蘋果互聯網三家有限公司被各罰款300萬4500港元,當中就煽動刊物罪被罰4500元,《國安法》控罪則被罰300萬元。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各被告人不應因他們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他們的政治思想而受到懲處。(Shutterstock)
 

五人認罪作供 獲判較低刑期

從犯證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以及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和李宇軒均不僅認罪,而且出任控方作供,法庭裁定他們均是誠實的證人,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他們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

三案共12名被告依次為陳梓華、李宇軒、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及 楊清奇(筆名李平)。

陳梓華總刑期因作有力舉證而扣減8年9個月,法庭宣告最終被判監禁6年3個月,張劍虹因為多次作慈善捐贈,被裁定具良好品格,獲扣減8年3個月,最終被判監禁6年9個月;陳沛敏因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出貢獻而獲扣減8年刑期,最終被判監禁7年;李宇軒因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提供詳盡和重要證供而獲扣減7年9個月,最終被判監7年3個月;楊清奇則由於及時認罪和協助控方,另外基於人道理由,獲扣減7年9個月,最後共獲判監禁7年3個月。

三人及時認罪 各10年監禁

由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沒有作供或協助控方,只因及時認罪而可獲慣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三人的刑期最終獲減至10年監禁,為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