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 Jan 03 2025 23:59:59

黎智英判囚20年 8名從犯被判6年3個月至10年刑期 黃繼兒:上訴減刑可能考慮刑期不長至獄中去世原則

法庭指已接納黎智英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而扣減量刑。大律師黃繼兒接受本社訪問時闡釋,法庭考慮此案刑期起點、加、減刑期因素、以及總量刑後判囚黎智英20年監禁。黎現正為另外早前判決的案件服役刑期完成後,黎才再為今日宣告刑期的控罪監禁多18年。
採訪:劉思鉻 羅玉萍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法庭裁定違反兩項《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刑事罪行條例》發布煽動刊物罪名成立,總共被判監20年。

案件由高等法院移往西九龍法院審理,三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主審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裁定,黎智英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故此將其量刑起點提高,並已接納其「高齡、健康狀況及被單獨囚禁等因素加起來,會令其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為艱難」,而扣減量刑。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罪行重大

法庭認為黎智英屬《國安法》第二十九條指的「罪行重大」,行為涉及外國實體,理應判處更嚴厲的刑罰,法官參考了《馬俊文案》(2022年),考慮了當時社會氣氛、犯案手法和持續性、罪行規模、被告請求制裁的目標、預謀程度和人數、涉及武力程度、涉案行為有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制裁的風險和迫切度、對香港及中國帶來的實際或潛在影響,遂認為涉案勾結外國勢力罪行屬「罪行重大」,根據《香港國安法》,刑期不應少於監禁十年。

在考慮黎的求情後,兩項控罪共採納15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暫定考慮監禁刑期為18年,在扣減兩年刑期後,最終裁定監禁16年,其中兩年分期執行。

至於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經評估後裁定有關的串謀屬於最嚴重級別,因此採納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暫定考慮監禁刑期為23個月,扣減一個月,最後裁定監禁22個月,當中一年與《國安法》控罪分期執行。

三公司各被罰300萬

法庭表示,刑期的其餘部分則同期執行,故總刑期為20年監禁。黎智英正就壹傳媒集團違反地契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地段服刑,唯法庭認為控罪性質不同,兩案亦沒有關連,因此就本案所判處的刑期,當中的18年須分期執行。

法庭亦表示,看不到任何有力的求情因素,足以將公司被告的刑罰減低,因此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印刷及蘋果互聯網三家有限公司被各罰款300萬4500港元,當中就煽動刊物罪被罰4500元,《國安法》控罪則被罰300萬元。

法庭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各被告人不應因他們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他們的政治思想而受到懲處。(Shutterstock)
 

五人認罪作供 獲判較低刑期

從犯證人《蘋果日報》前社長張劍虹、前副社長陳沛敏、前社論主筆楊清奇(筆名李平),以及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和李宇軒均不僅認罪,而且出任控方作供,法庭裁定他們均是誠實的證人,證供對於黎智英和各公司被告的定罪起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對他們判處一個較量刑起點為低的刑期。

三案共12名被告依次為陳梓華、李宇軒、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張劍虹、陳沛敏、前總編輯羅偉光、前執行總編輯林文宗、英文版前執行總編輯及前社論主筆馮偉光( 筆名盧峯)及 楊清奇(筆名李平)。

陳梓華總刑期因作有力舉證而扣減8年9個月,法庭宣告最終被判監禁6年3個月,張劍虹因為多次作慈善捐贈,被裁定具良好品格,獲扣減8年3個月,最終被判監禁6年9個月;陳沛敏因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的工作曾作出貢獻而獲扣減8年刑期,最終被判監禁7年;李宇軒因與執法當局充分合作,提供詳盡和重要證供而獲扣減7年9個月,最終被判監7年3個月;楊清奇則由於及時認罪和協助控方,另外基於人道理由,獲扣減7年9個月,最後共獲判監禁7年3個月。

三人及時認罪 各10年監禁

由於羅偉光、林文宗和馮偉光沒有作供或協助控方,只因及時認罪而可獲慣常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三人的刑期最終獲減至10年監禁,為法例所訂最低的刑罰。

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在今日例行記者會上表示社會越穩定和越安全,居民權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香港的金字招牌才能越擦越亮,一國兩制的實踐才能行穩致遠。(記者會直播截圖)
 

外交部、港澳辦、中聯辦及駐港國安公署反應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林劍在北京表示,黎智英的行為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嚴重危害國家安全,也嚴重損害香港繁榮穩定和市民福祉,理應受到法律嚴懲。特區司法機關依法履職盡責、維護法律權威、捍衛國家安全是合情合理合法,不容置喙,中央政府堅定支持特區依法維護國家安全、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實踐已證明《香港國安法》實施得越好,社會越穩定和越安全,居民權利和自由越能得到保障。

林劍強調案件純屬香港特區內部事務,敦促有關國家尊重中國主權和香港法治,不得就特區司法案件審理發表不負責任的言論,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司法。

港澳辦、中聯辦及駐港國安公署亦發文回應,港澳辦署名「港澳平」的文章強調黎案判刑宣示「無論是誰,膽敢挑戰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都必定受到嚴懲」,亦再印證︰「正義或許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文章形容香港特區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公正判刑,審理公開透明,程序嚴謹,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展現香港法治的成熟堅韌和無可指摘的公信力;肯定特區執法、檢控、司法機關無畏無懼、恪盡職守,堅定維護國安、法治。

中聯辦發言人引述網民稱,「這是香港最好的賀年禮物。」黎智英案依法審理、公正裁決過程中,美英等國家的一些政客無視國際關係基本準則,無視自身國家在國家安全方面設置的嚴刑峻法,無視黎智英案的確鑿罪證,與竄逃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沆瀣一氣,公然為黎智英撑腰張目、包庇美化、幹預施壓,妄圖為其開脫罪行,粗暴干預中國內政和香港司法,充分暴露其野蠻本性和「雙標」醜態。

港澳辦發表文章,指黎智英國安案判刑印證了正義永遠不缺席。(港澳辦微信截圖)
 

李家超:港府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重要里程碑

特首李家超發聲明指:「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的惡行,傷害國家及香港特區的利益,傷害市民的利益」。法庭經156日公平公正的公開聆訊,審視了多達2220項證物、超過8萬頁文件、14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依法對黎智英及各被告作出重判,「彰顯了法治和公義,然而香港社會已承受了沉重代價」。

黎案是《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第一宗獲判罪成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要里程碑,彰顯了『定海神針』的作用。」李家超亦透露截至去年底,有超過2400人因「黑暴」犯罪「承擔法律後果,可見黎團夥及《蘋果日報》的惡貫滿盈。」

警務處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認為法庭認同黎案是嚴重且重大犯罪,屬最高檔次的案件,又指黎是罪魁禍首,這判刑應可以儆效尤。李桂華指黎智英自稱健康欠佳乃誇大其辭,法庭因而減刑只是「格外施恩」,至於黎會否在獄中渡過餘生,李稱「只有天曉得」,但認為黎所獲刑期是「他十分應得的」,作證者獲刑期扣減,亦乎合《國安法》的精神。

李桂華又指出,香港法律名詞上並無「保外就醫」,但指黎今天在庭上十分精神,認為今日非適合討論這議題的時候。

大律師黃繼兒指以刑罰是否適當兩方面為理由提出上訴,普遍「以是否明顯(manifestively)過長或過短為原則」,去到5年、6年的差距會視為明顯落差。(文灼峰攝)
 

黃繼兒:刑事案判刑的古老原則

大律師黃繼兒接受本社專訪時闡釋黎智英案的20年的判監刑期,已考慮各式加刑、減刑、案件嚴重程度和被告的參與、案件監禁15年的量刑起點等因素;但由於黎現另為早前判決的案件服役、刑期尚未完結(尚餘約2年),法庭決定黎在前案的刑期屆滿後,才接續展開今日宣告刑期案件的服刑,黎須再監禁多18年。

至於上訴機會,黃繼兒表示控、辯雙方都可以提出,可以據是否原則上應判刑,以及刑罰是否適當兩方面為理由提出。而刑期是否適當,黃大律師解釋說,「以是否明顯(manifestively)過長或過短為原則,一般而言,跟預期或往績相差2年就不算是明顯差距,但去到5年、6年的差距就會視為明顯落差。」

除了原則上犯錯,黃繼兒指行駛普通法地區在處理刑事案有一項「古老原則」——「判刑期長短時,盡量不會長達讓犯人在獄中逝世,這是基於體現人道的原則」。

香港男士平均壽命為83歲,如按現判刑期20年計算,現年78歲的黎智英將待在監獄直至98歲,這古老原則是否適用於黎智英上訴減刑,則未能確定;唯同時黃大律師認為此案上訴被再加刑的機會不高。

判別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情況較特殊,黃繼兒指難以如其他普通法案件般引論、參考其他國家的案件來判刑,因「國安是要跟各國各自國情處理」,就算國際人權、社會自由等有國際條約。本地而言,判案亦不一定自動納入引用的案例之列,因為案例其一條件是相關案件已曾提呈上訴法院判決。

黃繼兒形容黎案的判決彰顯了本地國安法的立法原意,條文指的「保護國家安全,人人有責的門檻低」,大眾都會涉及到,層面亦不是純是製造仇恨,需符合「勾結外國勢力,並造成影響、後果」等條件。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