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文章(一):陳弘毅談法律通識:法律的基本概念與分類
前言
除了法律的不同範圍之外,我還要向大家介紹其他和法律有關的概念。首先跟大家介紹的是法治的概念。法治英文叫作 Rule of law,這個概念和法律的概念有點不同,法律的概念早已存在,在人類幾千年的文明中,不同的文明、國家都有法律。但法治的概念是來自英文語中的 Rule of law,是英國法學家在19世紀末提出的。
法治
到底什麼是法治?關於法治有很多不同的理論,我也不可能十分詳細地跟大家說明。如果要說的話,可能要另外安排一個講座跟大家專門談法治。但今天我可以跟大家說明法治最核心的內容,其中一點是指政府做什麼,行使什麼權力,或做出任何影響人民權益的行為,政府在做這些行為前都需要有法律的依據。假如法律沒有授權政府去做一件事,政府就不能做,這是現代法治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則。
現代法治的另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撰寫法律時需要十分清晰和明確,以發揮限制政府行使權力的作用。假如一個政府需要行使權力,它不能任意而行,為所欲為。它必須跟從法律的程序以及實施的要求,而法律亦應是十分詳細,以規範政府的權力行使。在英語中,我們有個說法叫作 Arbitrary power,中文解作任意行使的權力。而法治和 Arbitrary power 剛好是對立的:在一個有法治的社會中,政府無法任意去行使它的權力。
法治的另一個標準,就是人民能否清楚預測不同行為所引致的法律後果。如果法律寫得十分清晰明確,而執行上又是有效和大公無私的話,人民就可以準確預測到他們的行為,會引致什麼法律後果。所以法制運作的可預知性,亦是法治其中一個重要元素。當然還有其他法治的要求,例如是司法獨立,行政機關一定要服從法院(作為司法機關)的判決,以及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法治並不包括所有和法律有關的正面元素。我稍後會談到人權、自由、民主、正義等概念,這些概念大多被社會認為是善的元素,但和法治並不是同一件事。法治大多會包含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以及司法獨立的概念,而司法獨立的重要性相信大家也很容易明白,假如法院並非獨立,而讓受賄、偏私的情況出現,若私人之間發生訴訟,那法院便無法作出公正的判決;假如政府和人民之間發生訴訟,法院偏袒政府一方,那法院同樣無法作出公正的判決。
司法獨立是權力制衡,或三權分立原則的其中一個元素。現代的法律制度是基於三權分立的理念,即是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由這三個機關組成一個政府架構。所以政府其實有兩個意思,廣義的政府包括所有政府的架構,包括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機關;狹義的政府概念則主要是指行政機關。這三權需要分開去設立,由不同的人去負責這三個機關的運作,藉以產生三方權力互相制衡的效果。這其實是18世紀西方啟蒙時代中所啟發的一套政治思想,現在世上大多數國家都正在採用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制度。這同時適用於今天的香港。
我亦要談談一些和法治相關,但卻並非屬於法治範圍的元素,包括人權、自由、民主和正義。人權是在18世紀啟蒙時代才出現的概念,法國大革命提出追求自由、平等、博愛,而自由和平等就是人權最基本的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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