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獵金遊戲》中,「對賭協議」(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被用作為電影中主宰成敗的關鍵,重要性有如金庸小說中的《九陰真經》,所以它不只是金融術語,而是一場資本與企業之間的智力角力與道德試練。
這類協議在現實中多見於私募股權、併購交易和上市集資的交易之中,是投資者和被投企業就業績未達預期所訂的估值補償機制。若企業表現不佳,需以股份或現金賠償;若超出預期,投資者可能退讓讓利。
在戲中,投行(藍石)以此協議引誘擬上市明星企業(卓能)進場:企業必須在上市後兩年內將淨利翻倍;若股價跌破每股10 港元的門檻,大股東需無條件轉讓股權或支付巨額現金。這不是簡單的保險條款,而是一個金融版的潘多拉魔盒。當上市後股價遭人手打壓,掌控權立刻進入被資本操盤的危險邊緣。
在內地落地開花
電影更戲謔性地將這一高端契約工具融入上市後做空與收割劇情,投行老總(為何一定是個女的?)與外資(壞分子就一定是外資嗎?)勾結,抹黑傳聞,並斷供原料,上市後股價崩盤,最終迅速拿下控制權。
此劇本既像一場金融撲克,也提醒觀眾:若使用不慎,一紙對賭協議可能賭上企業的命運和個人的生命。
其實「對賭協議」不是原文VAM 的直接或文義上的翻譯。VAM(價值調整機制)源自美國私募市場,其在中國大陸真正植根始於1990 年代末。隨着創投市場萌芽,風險資本機構首次引入這類「賭約」,用以平衡未來表現的不確定。
進入2000 年代,隨着私募基金制度逐步成形,以及監管開放,對賭協議與股權回購條款開始頻繁出現在內地上市的招股書中,加上內地法院對不少有此條款的案件有所裁決,而外資與國企合作案例中亦有用上,促使這類條款更加普及,而對賭一詞的草根性和到點性,也令之成為玄門正宗。與矽谷創投偏重成長性、VAM 為輔不同,中國式對賭多與執行業績直接掛鈎,未達標即需補償,補償方式常涉及控制權轉讓或現金支付,展示市場操作的某種「狼性創新」。
事實上,香港在1980年代率先萌芽風險投資與私募市場,成為亞洲投資活動的重要樞紐。但在香港,VAM 未有被視為主流程;其市場中偶有使用英美常見的「棘輪條款(ratchet clause)」作為反稀釋保護工具,但這與中國式以業績為賭注的強硬協議並不盡相同。這既反映兩地在各自的時空和制度設計上的差異,也映照各自市場歷史與資本文化的不同節奏。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