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現行法律基本上不承認港人在外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但根據近年來香港法院的判例法,外地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已逐步在某些事務上或某些情況下獲得香港法律的承認,即承認它可以產生類似異性婚姻伴侶可享有的某些權益。
這些事務包括財產繼承、公務員配偶的福利、報稅方法、入境居住簽證、公屋和居屋的若干權利等。這些判例的依據是《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中的平權原則和反對基於性傾向的歧視的規範。
政府有義務裁定同性民事結合的法律框架
在著名的「岑子杰案」,終審法院以三比二多數裁定,香港政府和立法機關有義務設立某種同性民事結合的法律框架,理由是如果同性伴侶需要通過冗長和昂貴的訴訟才能獲得類似異性婚姻伴侶所享有的權益,對他們來說是很大的負擔和對其私隱權的干擾──為了取得有關權益,他們需要公開其私生活的情況,甚至受人白眼。
為了執行岑子杰案的判決,最近政府建議立法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的登記制度,即容許港人在香港登記其已經在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同性民事結合,以便他們可在伴侶的醫療事務上和處理伴侶身後事宜上,獲得類似已婚異性伴侶的權利。
這個建議不是像世界上30多個國家或地區那樣,容許人們在本地締結同性婚姻或同性民事結合,而只是在伴侶病重和身故後等情況,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或同性民事結合的效力。但願各方在決定是否支持這建議之前,先對本文論及的問題更深入地研究。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