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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訪杭州偷師六小龍 行政主導模式也應取經

香港和深圳市都以發展高科技為城市目標,李家超考察杭州科技,應關注內地「揭榜掛帥」的做法,或能改變香港傳統的管治模式,從而加快各行政措施的實施。

特首李家超率領一眾司局長訪問杭州和寧波,雖無明確表明訪問目的,但若然能夠以取經為目的,看看杭州高科技「六小龍」的形成經驗,香港偷師一兩招,萬一可以成功,就發達了。然而與高科技有關的課題,李家超還應該問杭州市長一個問題:內地城市要用無人車或機械人清潔街道,政府需要通過多少道程序?牽涉多少個政府部門?從構思到實施,需要多長時間?這個取經的成果,將會成為落實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的「優者選用」制度創新原則──「誰的辦法管用,就用誰的辦法;如果粵港澳三地現行辦法都不好用,那就大家合作尋找一種新辦法解決問題。」

今年2月夏寶龍主任南下大灣區調研時有關制度創新的講話,被傳媒反覆引用。先不論制度創新問題,香港長期沒有落實好「行政主導」的問題,也應看看內地在管治模式方面有何最新發展?

深圳市實施「揭榜掛帥」的做法,既有操作性,也鼓勵企業競賽創新思路。(Shutterstock)
 

內地政府採「揭榜掛帥」 鼓勵企業創新

香港和深圳市都以發展高科技為城市目標,政府都清晰表達搶人才、搶企業等具體措施;而在落實策略與政策的辦法,則有明顯不同。今年1月24日深圳市南山區政府公布《深圳市南山區功能型無人車測試及應用試點管理辦法(試行)》,兩個月後發放第一批「城市通行證」,9間公司獲准在指定路段、時間測試物流和載客等功能的無人車。

深圳市如何在短時間內完成各種程序、有關決策過程,不得而知,但有關公布中顯示,實施測試管理辦法並非由單一政府部門包攬,而是成立「智能網聯汽車管理聯席工作小組」,成員包括科技創新局、交通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交警支隊。另一個公開資訊是,深圳市與全國其他很多城市一樣,都實施一個名為「揭榜掛帥」的做法,即政府遇到難題,採用公開徵集解決方案、由民間不同機構「賽馬仔」的方式,然後由政府決定支持資金,投向率先提出可行解決方案的企業。這種靈活做法,既有操作性,也鼓勵企業競賽創新思路。

香港任何行政措施均基於法律,改變任何行政措施,都要先立法或修訂原有法律。(Shutterstock)
 

港深速度背後反映的管治模式

反觀香港,採納應用無人車的概念,絕對不落後。運輸署資料顯示,早在2017年已擬定《香港智慧城市藍圖》,其中一項「智慧出行」措施便是促進自動駕駛車輛開展測試,並於2019年7月公布《香港智慧出行路線圖》,為邁向實現在公共道路展開自動駕駛車輛測試訂下願景。2024年完成各項法例修訂,同年12月發出測試牌照,在機場附近和西九文化區內指定路段試行。

在公眾路段試驗,牽涉面廣,需要考慮的問題和協調的部門繁雜;從有了路線圖到真正實施,需5年時間。那麼,曾被批評為「獨立王國」的機場管理局,測試範圍單一,只需在一個系統內協調,但在機場範圍內試行無人車,2018年開始先導測試,2021年再擬定測試計劃,2022年開始測試, 2024年測試完畢,準備在2025年投入服務,這個速度是快是慢,任人評說。

什麼事情都拿深圳跟香港比較速度,是不公平的;這裏要討論的是速度背後反映的管治模式。香港引以為傲、不斷強調及「行之有效」的模式是一切基於法治和法制,應用到行政管理,任何行政措施均基於法律;改變任何行政措施,都要先立法或修訂原有法律。比如實施無人車測試,首先要修訂《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在原有的車輛牌照中增加無人車類別及條件。而原有電車的定義是在路軌上使用電為動力的車輛,既然自動駕駛是全新做法,就要提出《2023年道路交通(修訂)(自動駕駛車輛)條例》,包括修改11條相關法例,為測試的先導計劃訂明各種條件,務使測試的各種做法都符合法例。

法例先就各種相關情況定義開始,到操作流程、實施條件、違反規定的罰則等,加以規範,以保證道路使用者安全及有效運作。由於這是新科技,從提出立法到實施時間上,很可能會出現脫節情况,所以一般法律都會有一項「酌情權」條款,在《道路交通條例》中是「實務守則」,賦權運輸署長「可為就本部(或《先導規例》)之下的任何事宜提供實務指引」。這本來是一個可以靈活執行的做法,唯有關官員是否會因為怕擔責而從來不行使這個法律賦予的權力,另作別論。

在科技日新月異的社會下,香港應在「立法先導」與「行政主導」的兩種管治模式中取得平衡。(Shutterstock)
 

科技日新月異 怎改變管治模式值得討論

這種「先立法,後嚴格按法律制定做法並執行」的管治模式,優點缺點孰輕孰重,可以無休止地辯論。而深圳或內地其他城市的做法,是政府先認定需要做的事情,並公之於眾,採取擇優採用方式,即「揭榜掛帥」做法,然後並非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而是由政府制定管理辦法,還可以試行並隨時修改。直到整個計劃試驗完成、各種條件成熟後,才由立法機關通過法律「正名」。

兩種管治模式,過於簡單歸納,是「立法先導」與「行政主導」。但兩種模式之間,中間應該還有很大的變通空間。究竟香港是否需要改變原有模式,或者採納一些變通,特別是科技日新月異所帶來的變化,如何改變,值得討論。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阮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