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如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須在僱傭合約中加入明確的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利益。(Pixabay)

貿易禁制條款

在僱傭合約的條款中,僱主一般都不會加入一些要求僱員忠誠可靠勤奮及不可作些違反僱主利益之事。因為此等條款屬於隱含條款,即就算勞資雙方在整段招聘過程至簽署正式僱傭合約間從未有提及的條款,法庭也會自動在合約中加入這樣條款,以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但這類隱含條款一般只在受僱傭期間有效,離職便自動失效,因此僱主如要保障自己的利益,必須在僱傭合約中加入明確的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利益。 一般來說,以下四類條款會列載在合約的標準條款,用以限制僱員離職後的行為:(一)不可披露或使用從僱主所獲得之秘密資料、保密技術、客戶名單等等;(二)在某段時間內不可唆使其他同事離職;(三)在某段時間內不可搶走僱主的顧客;及(四)在某段時間內不可進行與僱主業務有競爭的行業或生意。 第一類最常見的情況是任職期間私下收集僱主的客戶名單、供應商資料等,轉投另一公司後把有關資料交給新公司或在新公司使用以上資料。第二類最常見的情況是離職後代表新公司向舊公司的同事招攬。第三類最常見的情況是在離職後告訴客戶已轉職到哪間公司,並邀請客戶也光顧新公司。最後一類是離職後在街的另一邊開設同樣業務的公司直接與前僱主競爭。 在僱傭合約當中,法庭並不因這是僱傭雙方真誠自願地簽署而一刀切認為書面條款必定有效。反之,法庭會根據合理性來判斷這些條款的法律效力。一般來說,法庭會認為第一及第二類條款有法律效力。但對於第三及地四類條款,法庭會分析有關限制的時間長短及限制地域來決定該類條款是否有效。   以往法庭判例 根據以往法庭判例,限制的時間超過半年的話,法庭很大機會會宣判該類條款沒有法律效力,因為過長的時限會影響社會競爭。一般來說,限制地域的範圍愈細,法庭宣判無效的可能性也會愈少。例如,僱員離職後不可在香港工作,這種條款基本上沒可能有法律效力,因為這等同於剝奪他人工作權利。相反,僱員離職後不可在銅鑼灣區的話,這種條款比較大機會獲判有效,因為僱員可以到其他區上班或開業啊!當然,如果該類公司因特殊原因只在銅鑼灣區出現便另作別論了。 所以,僱主們在制定僱傭合約前別抱著合約條款至高無上的態度,忘記了普遍法中貿易禁制條款的適用範圍啊!

開展鴻圖大計前,必須先了解香港的商業法律。(Pixabay)

淺談香港商業法(下)

上一次提到第三種事業模式是有限公司。這種模式是市場上最受歡迎的事業模式。有限公司可以是由一人成立,也可以是多人成立。有限公司的支撐力大多數是建基於相熟朋友之間的互信而成立,但更常見是互不認識但有共同目標的人建立的一種合作關係,例如:上市公司的股東多數是互不認識的投資者。   弄清法例再嘗創業 這種模式受歡迎的最主要原因是令業務風險降至最低。上一篇筆者提到獨資業務的經營者及合夥業務的合夥人們須要承擔因業務虧損而衍生的無上限債務。如果經營者或合夥人們無力償還業務上的債務,最終會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或自行申請破產。但由股東出資成立的有限公司,成立後的有限公司擁有法人地位,有限公司在業務上的債務由有限公司一力承擔,股東們毋須承擔任何業務上的債務。因此,股東們最終之損失只是當初投入之資金而已。如果有限公司無力償還債務,最終有限公司會被債權人申請公司清盤,或有限公司可自行申請清盤。法庭接納申請後,會把有限公司剩餘的財產(如有的話)拍賣,拍賣的收益會用作償還債務之用,如有不足清償的情況,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人追討,只能作壞賬處理。 在香港,有限公司一般分為:(一)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眾股份有限公司及(三)擔保有限公司三種。最常見的是第一種形式的有限公司,大概佔所有形式的有限公司百分之九十左右,餘下的是第二及第二種形式。第二種形式一般用作在聯合交易所上市買賣集資之用,第三種形式一般用作非牟利組織申請稅務豁免用途。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公開招股集資,若要集資,只能私下找尋合適人選入股成為股東。 雖然以第三種事業模式運作能有效地減低股東承受的業務風險,但運作成本卻會相應地增加。根據公司條例規定,有限公司必須每年提交不同的報告表予香港公司註冊處,及必須每年做好核數師審計報告,遲交了是要罰款的,罰款的對象不只是有限公司本身,連帶公司董事甚至負責遞交文件的僱員也有可能遭受罰款處分。而且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要先向公司註冊處申請,遞交該處所需文件後,公司註冊處可最快一個工作天可批出申請。當然審批速度也要看公司性質、業務範圍及文件數量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不過,不論用哪一種事業模式運用,根據商業登記條例規定,凡在香港經營任何事業模式,必須在開始營業後的一個月內到稅務局申請商業登記,違規者即屬犯法。所以,大家開展鴻圖大計前,必須先了解香港的商業法律啊!

合夥業務合約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合夥人們所忽略。(Pixabay)

淺談香港商業法(上)

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在商業社會的運作當中,也有很多相關法律要遵守。就讓我們談談在香港建立事業時要注意的法律事項。   三種法律事項 第一項是事業模式。這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在香港,事業的模式有三種,任擇其一。第一種是獨資經營,即是自己一人做自己的事務,包括資金及技巧,全是自己供應,俗稱「自己做老闆」。這一種事業模式比較適合小本經營的業務,例如小型書店、咖啡店、美甲及美容店等等專門提供個人服務的店鋪。現在流行的網上店鋪,也是非常適合以這種模式經營。 第二種是合夥業務,即是二人或以上共同參與一項有獲利機會的合作經營模式。所有參與者都被稱為合夥人,需要共同出資及技巧,當然有一種是只提供資金而不提供技巧的合夥人。由於大多數合夥人都共同參與管理合夥業務,未免會帶來爭論,因此所有合夥人都會簽訂合夥業務合約,規定了個人的權利與義務,包括分紅計算方式、出資比例、假期安排等等。 合夥業務合約非常重要,但往往被合夥人們所忽略。合夥之成立,大多數是由相熟朋友間本著信任與互信而建立之一種合作關係。正因如此,很多合夥人們都有一個錯誤的想法,認為大家相熟毋須這樣斤斤計較。這想法猶如打開潘多拉的盒子,一切災難就由這想法開始。 讓筆者分享以下兩個典型例子。甲與乙合夥成立一時裝店,開始時合作無間。蜜月期過後問題來了。相信大家知道時裝店是由淡旺季之分。傳統上,每年十二月是時裝店之旺季,但同樣也是旅遊旺季。兩位合夥人竟然想在十二月聖誕期分別外遊,兩位都希望對方留守做生意!由於僵持不下,結果在聖誕期暫停營業。相信結果怎樣大家都可以估算了。由於沒有簽訂合夥業務合約,反而會引來更多爭執,不單生意做不成,更嚴重的是破壞雙方的友誼。 第二個例子是丙與丁成立小型琴室,主要教授小提琴與鋼琴練習及考試技巧。琴室的租約由丙與業主簽訂。四個月後,丁要求退出合夥業務,但租約的首年是死約,即租客必須繳足首年租金才可退租。但租約只由丙與業主簽訂,丁並沒有在租約上簽名,因此丁不承擔繳付餘下八個月租約的責任。由於丙丁雙方沒有簽訂合夥業務合約,丙的法律權益便較難獲得保障了。 一般來說,需要投放較多資金的業務會較傾向以合夥業務形式運作,例如:安老院、餐廳、酒樓等等。與獨資經營一樣,合夥業務也是可以聘請僱員,由僱員代勞,合夥人們可只負責管理,由合夥人們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第三種是以有限公司形式運作,出資者被稱為股東。由於篇幅所限,下一次再與各位分享了。

不理會世界發展,甘願做井底蛙,最終會被淘汰。(網上圖片)

變幻原是永恒?

「一蚊雞」、「全場最平一折!」,的確吸引;但超低價的出現其實反映經濟並不理想。   2008年美國突然出現金融危機,股市大跌,很多大型金融公司出現財政困難,有百多年歷史的雷曼兄弟公司在當年9月更要倒閉,引致全球也出現經濟危機,很多企業倒閉、失業人數大增,當時稱為「金融海嘯」。金融海嘯波及香港,也是股市大跌、銀行信貸困難、企業倒閉、失業增加、入息減少,以至市民普遍減少開支,零售業首當其衝,經營困難,各商店爭相減價。沙田一田百貨公司減價最出位,在2008年11月推出最低兩折,吸引大批市民輪候搶購。有此成功經驗,在2009年更減至最低一折,引致全城哄動,接著每年都有一年一度一折大減價,到2015年為止。   早至1996年﹐稻香酒樓推出「一蚊雞」(一元一隻雞)。1997年由泰國開始股市下跌、資金外流以致泰銖大幅貶值,連鎖反應波及多個亞洲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稱之為亞洲金融風暴。香港股市大跌,銀行信貸困難,利率上升,引致整體經濟衰退,大量企業倒閉、失業上升,零售業也面對甚大壓力。稻香大力推廣「一蚊雞」,大受歡迎,反映顧客普遍消費力下降,轉為購買較平物品,而稻香「一蚊雞」成為該企業的標誌。化解當時危機。   井底蛙最終會被淘汰   一間企業儘管初時成功吸引顧客,不代表可以用同樣方式經營下去,面對不斷轉變的環境,企業也要適應轉變,才可以長期經營。要能夠適應轉變,第一步是定時搜集各種環境資訊,隨時準備應變。環境可分為微觀環境和宏觀環境,微觀環境是指與企業有密切關係的環境,未必影響整個社會,例如一間茶餐廳,發現對面街將會有一間快餐店開張,雖然對整個社會或茶餐廳所在的社區,影響甚微,對茶餐廳則是一個重大的環境轉變。而宏觀環境則是與企業未必直接相關,但影響整個社會,連帶企業也受影響,例如人口老化,雖然對餐廳沒有直接影響,但一間食肆要面對顧客群需求的可能改變,要考慮相關應變,大快活晚餐推出由員工送餐到顧客座位,一改快餐店的全自助模式,可說是應對了人口老化。   環境轉變對企業可以帶來商機或威脅,成功應對環境轉變,可以掌握商機,幫助企業進一步發展。一田百貨和稻香酒樓,就在經濟不景,市民面對收入下降,甚至失業的陰影之下,適時推出超低價,成功在市民心目中建立聲譽。而未能掌握環境轉變而失敗的個案,可說數不勝數,其中一個經典的例子是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柯達公司有百多年歷史,到上世紀九十年代,柯達菲林暢銷全球,也是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成份股之一。柯達公司早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已開始成功發展數碼相機,但是為了避免影響公司的招牌產品(菲林)的銷售,柯達公司停止發展數碼技術。問題是你不做,別人可做,多間日本公司在本世紀初紛紛推出數碼相機,菲林迅速式微。柯達公司才急起直追,也匆忙重新發展數碼相機,可是市場已被眾多日本相機佔據,柯達公司業績一蹶不振,股價插水,2004年被除去道瓊斯工業平均指數成份股行列,2012年更要申請破產保護!   所以,變幻才是永恒,執著自己以往的成功經驗,拒絕更新;或只看到自己附近的小範圍,不理會世界發展,甘願做井底蛙,最終會被淘汰。一間企業除了要了解自己的業務,也要留意世界環境發展,隨時作出應變,不斷求新,才能持久發展。

依賴宏觀事件(包括恐怖襲擊)來構建策略的投資基金並不少見。然而,反其道而行之,利用金融市場的數據優勢預測政治地緣風險,甚至精確預測重大恐怖活動,卻是一個充滿希望的方向。(亞新社圖片)

金融市場怕不怕伊斯蘭國?

全球恐怖主義與宗教極端活動在近年內進入活躍期,是一個有目共睹的事實。恐怖活動的興起,與世界政治經濟周期演變密不可分。尤其是全球化的逆向效應,世界範圍不平等的縱向加深,「失敗國家」的增加, 或以民粹保守主義的面目,或以宗教極端的憤怒情緒,為激進力量乃至恐怖活動,提供了燃料。 「伊斯蘭國」(Islamic State of Iraq and Syria 或ISIS)應劫而生,舉世震怖,這個一時風頭無兩的極端組織,其實遠非造成危害最大,也非基礎最為深厚的恐怖團體,以行動能力和組織嚴密而論,比之於成功導演「911」事件的「基地」(Al-Qaeda)組織,甚至可以說難望其項背。然而在傳播效率上,ISIS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究其原因,除了熟諳互聯網傳播的手法,用盡心理戰的不對等優勢之外,還有令人不得不駭異的「核心競爭力」——製造事件的能力。美國馬里蘭大學全球恐怖主義數據庫(Global Terrorism Database)記錄了從1970年以來的恐怖襲擊事件,活躍不到四年的「伊斯蘭國」竟然以2922次事件記錄,遠超活躍二十年的「基地」組織(1950次)。   金融市場捕捉事件的工具 「人生到處知何似?應似飛鴻踏雪泥。泥上偶然留指爪, 鴻飛那復計東西」, 鴻雁已經飛走,雪中卻有痕跡,有敏感與經驗的觀察者仍然能尋找到時節的先兆。 對事件信息的接受與反饋最敏感的「雪地」,莫過於金融市場。金融市場處理信息的絕妙之處,在於風險和收益抽象法,將天下紛紜萬事,化繁為簡。無論是北極溫度上升、南海島嶼爭議,還是倫敦地鐵罷工、美國大選爆冷,作為投資者只關心兩個後果:此事件對資產預期收益,以及資產價格波動的影響(風險)。更重要的是,還有一套建立在現代金融理論、統計學和實證計量基礎上的成熟方法,量化測度收益與風險。雖然這套方法也飽受挑戰,比如盡人皆知的「黑天鵝」(突發系統性風險),但總體而言,仍然無可替代。 「事件研究」(Event Study)方法,就是其中一種經典方法。其核心思想是,假設某類事件發生前後的時間段中,與其相關的資產因為價格波動,出現了「超常」收益,並且累積起來在統計意義上是顯著的,那麼我們可以認為該類事件對資產收益有特定方向與程度之影響。「事件研究」廣泛用於預測。業績公佈、分紅派息、高層更換、評級變動之類的事件影響個別資產,「喬幫主」辭世對APPLE固然是沉痛損失,但對於同行並無負面影響,所以投資者合理分散投資組合就能完美規避。然而一旦面臨宏觀事件,則是覆蓋全市場的系統風險,無遠弗屆,只有影響大小之別。最極端的、可以令系統風險短時間急劇膨脹的事件,像2008年的金融海嘯或今年新鮮出爐的英國脫歐、特朗普當選,就是所謂「黑天鵝」了。不過,用事件方法研究政治經濟,無法捕捉「黑天鵝」,只能在看不清「天鵝」的羽毛顏色之時,基於過往數據在統計基礎上最佳估計。  ...

「做對的事」與「把事做對」

「做對的事」與「把事做對」

「做對的事」在這種説法之下,是指負上社會責任,任何商業運作決定和行爲都應顧及人類社會甚至整個自然生態環境的利益;「把事做對」則是指做法只要符合法規就可以,商業運作旨在尋求利潤,力求節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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