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人新政新思維,政府銳意以資助置業作主軸,朝居者有其所方向前進以解決老大難題。居屋新猷是定價與樓市脫鈎,同時延長轉讓管制至五年。表面看,新猷從善如流,是對症下藥,但明顯思慮欠周,產生節外生枝之虞。
定價按負擔能力,管制期內不得隨意轉讓,期滿始補繳地價,變身私樓自由買賣,表面有效杜絕投機,卻變相塑造期權市場,帶來意料之外效果,不可不察。本文則想指出居屋轉售管制可能製造「期」貨可居的問題。
兩屆政府 未明底蘊
商品期貨是買賣雙方協定,在指定時間、以指定價格、交收指定貨品。賣方盈利有保障,買方成本有預算,各得其所,兩蒙其利。期權是期貨買賣權利,設有行使限期,對沖物價波動更靈活。舉一反三,居屋在管制期內轉售,不但轉讓物業權,也轉讓補地價權,涉及機會損失,即放棄未來樓價升幅所得,從而衍生期權買賣。
早前政府推出「白表申請居屋二手買賣」先導計劃,或稱「白居二」,原意省卻補地價手續,提早釋放物業轉手,加快居屋流轉,況且一收一支,賣方實得始終是市價減除補價。不料轉手盤開價高於現貨(已補地價者),皆因設想不周,忽略期權溢價問題。賣方放棄補地價權利,買方須予補償,是基本經濟規律。即使市勢逆轉,補地價期權仍有價值,不會變成負溢價。
前屆政府不了解箇中道理,所推政策乃事倍功半。今屆政府也未明底蘊,更延長新盤轉讓管制期至五年,首兩年禁售,交還政府再配售,後三年可轉售居屋申請人。原意平衡提高折讓(即公帑資助),杜絕投機取巧尋租賺價,反創造完美條件,補地價期權有價有市,因而相信會產生事與願違的結果。
估算補地價期權溢價並不複雜,乃普通金融算術。首先推算往後每年樓價(當年值),再推算五年後(T+5)樓價的按年折現值;期貨溢價是當年(T+N)樓價與折現值之差。居屋新定價相等市值五二折,業主應佔期貨溢價的52%。假設買賣雙方均分,成交時買方墊支,期權溢價即是賣方應得者的折現值。
假設居屋新盤(T+0)市值1百萬元,以五二折公開發售,樓價每年上升5%,即五年後升至127628元。再假設利率年息3%,兩年禁售期滿(T+2)有限制轉讓,溢價雙方平分;按公式推算,賣方應佔1,558元(+2%)。當年市價升至110,250元,以五二折計,居屋售價是57,330元,交吉連期權均衡價應是58,888元(=57,330元+1,558元)(表1)。
假設買賣雙方對樓價及利率走勢雷同,均衡價是各無拖欠的公平值。若實際成交價高於均衡價,顯示賣方議價佔上風,反之買方佔優。轉讓管制於五年後自動解除,溢價亦降至零。
參考近年市情走勢,樓價每年上升10%,即五年後升至161,051元。同樣假設利率年息3%,按公式推算,兩年禁售期滿(T+2),期權溢價應是6,278元(+10%)。當年市價升至121,000元,以五二折計,居屋售價是62,920元,交吉連期權均衡價應是69,198元(=629,20元+6,278元)(表2)。
轉讓管制 稍嫌過寬
有人嫌新猷的轉讓管制過寬,主張延長期限及增加折扣,是昧於現實。若管制期延長至十年,樓價同樣每年上升5%,期滿市值將升至162,889元。假設禁售期也倍增至四年,利率也是年息3%,期滿期權溢價將跳升至+5%(表1)。若樓價每年上升10%,管制期滿市值將升至259,374元。倘其他假設不變,四年禁售期滿,期權溢價將倍升至+20%(表2)。
上述分析顯示幾個重點:
- 轉讓管制期內,居屋折讓衍生補地價期權,期滿與市價看齊始消失;
- 管制期愈長,期權溢價愈高;
- 樓價預期愈升,而利息預期愈跌,溢價愈高;
- 買家看市情先天偏淡壓價,賣家則偏好抬價,若南轅北轍分歧大,難望成交。
居屋定價向來是市價七折,原意是100%建築費加50%地價。除禁售期外,並無其他轉讓管制期。設立補地價機制,既可回籠公帑,也可釋放物業變私樓「上車盤」。原價回購保證本是方便按揭,銀行可給予最優惠條件(例如:早年貸息P+0.5%),不必顧慮呆壞賬。換言之,居屋本是資助基層置業安居,踏出第一步,再有積聚,可補地價放售換私樓,更上一層樓。所謂「針無兩頭利」,有補地價後門,無內部換樓安排,居屋轉讓市場必然不振。
綜觀布局,居屋新猷旨在推動流轉,不惜定價與樓市脫鈎,簡化手續活躍轉手市場,鼓勵業主若有積聚,提早轉場換私樓,釋放單位予申請人。
應該留意的是,即使定價維持市價七折,期權溢價金額增加而比率不變,顯示居屋仍然欠缺流轉,無關定價機制,而是補地價的「後門」。
反觀鄰近新加坡公屋不設補地價,市場成熟交投活躍,是佐證。
理論上,轉手成交視乎買賣雙方對樓市前景有否共識,共有四個不同情況:
- 買賣雙方皆看升,有議價基礎,有可能成交。
- 買賣雙方皆看跌,有議價基礎,有可能成交。
- 買方看升,賣方看跌,有議價基礎,有可能成交。
- 買方看跌,賣方看升,無議價基礎,不可能成交。
預算緊絀 無力加碼
首三個情況,補地價期權溢價是成交絆腳石。實務上,賣方轉讓補地價權,放棄物業未來賺價,溢價是補償機會損失,而買方須墊支對方應得,理所當然。若溢價不多(<2%),對賣方欠吸引;若溢價不少(2%<5%),則買方裹足。最大障礙是按揭融資,抵押品估值以現貨作準,通常不計算期權等衍生溢價,產生類似「銀行估價不足」的效果,買方往往失預算,力不從心。
再以上述例子說明:管制期五年,樓價走勢每年升10%,兩年禁售期滿(T+2)可有限制轉讓;期權溢價是10%,即是轉手開價較現貨高10%(表2),成交機會不大。
第四年後,期權溢價是3%,雙方反無意成交;賣方寧可多等一年補地價自由放售,除非買方提高溢價,但大多預算緊絀,哪有能力加碼?
最後,自由市場自有客觀規律,從不聽命於政客官僚指揮棒。六年來樓價如脫韁野馬,皆因「管理需求」失誤,泥足深陷,辣招扭曲市場,不能自拔。新人新政效法新加坡,以資助置業拆局,誠無可厚非。
居屋新猷之弊,是延長轉讓管制期,卻洞開後門,衍生補地價期權,反阻礙流轉,轉手市場難有起色。其次、定價與樓市脫鈎,大幅增加折扣,反令新業主上車容易換樓難,既不能轉換居屋,更無力轉換私樓。
或許政府不願見居屋流失,新猷變相與出租公屋看齊,轉手居屋奇貨可居,實自相矛盾。假若居屋是資助置業新政策核心,臨淵羨魚,何不進一步效法鄰邦關上後門,公營自成租置市場,這樣反能有助流轉,緩和困局。
原刊於《信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