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特首會同行政會議通過關於標準工時委員會的建議,將來月入低於11,000港元的僱員在與僱主簽訂合約時,就要寫清楚工時,也就是會有一個標準,超時工作就要有補償。標準工時委員會成立四年多,我是委員之一。在過去四年,我們做了很多調查。我現在已經不是委員了,想談談自己的感受,也提出一些問題供勞方和資方反思。
通過最高工時才解決超時問題
勞方方面,在訂立標準工時方面是想爭取一些東西。首先就是超時補償,其次是希望工作量少一些、工時短一些。其實標準工時是要求超時補償,但未必可以解決長工時問題,因為這問題一定要通過對最高工時(工作時數上限)作出規定去解決的,這一點希望大家清楚。僱主方面,他們反對標準工時的理據,是從成本的角度去考慮,因為增加任何勞工福利都會導致成本上升。
但如從整個社會的角度看標準工時,就應該看得長遠些。當然,如果立法定出標準工時就會提高成本,短期內會削弱競爭力;但競爭不可以完全沒底線的,比如產品應該安全無毒,如果商家為降低成本做地溝油,就是超越底線。
香港同國際競爭不一定要犧牲勞工應有的權利福利。如果國際標準是大家的工作量應少些,我們沒理由因為要便宜點,而令工作時間加長以提高競爭力。所以,勞工福利尤其是工時是有改善空間的。我們與國際就算不看齊,至少不應該差太遠。
當然,改善勞工福利短期之內確會導致加價,但長遠來看,效應會被整個社會分攤。因為很多國家都有標準工時,如新加坡就有標準工時及最低工資,並不影響其經濟生產力或GDP增長。歷年來他們的經濟都有起伏,不一定是因為標準工時而令到其經濟增長低於香港。所以純粹說「會降低競爭力」,未必可以作為反對標準工時的理據,因為我們都希望生活底線可以提高一些。
我認為雙方面都有些想法未必是對的,這就是我想指出的地方。
原刊於《頭條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