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會頒布《禁蒙面法》以止暴制亂的消息,流傳已久。10月3日,有政府消息人士透露行政長官即將召開特別行政會議。翌日(10月4日)下午3時,行政長官在眾司局長陪同下宣布,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下稱《規例》),並於10月5日凌晨正式生效。隨即觸發更大規模暴亂,蒙面暴徒蹂躪大半個香港,於是有人認為《禁止蒙面規例》是火上加油、沒有效用,事實並非如此。
根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第2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在(一)緊急情況或(二)危害公安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而今次立法的主要原因,很明顯是因為反修例抗爭持續4個月以來,示威者戴着面罩以隱藏身份。在難以識別其「真身」的情況下,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不斷升級,他們肆意破壞,刑毁港鐵站及商舖、隨處縱火、投擲汽油彈、襲擊警察等等,特別是10月1日國慶日的全港大規模暴力破壞,已嚴重威脅公眾安全及社會秩序,情況十分嚴峻。我認為實施《禁止蒙面規例》有其必要性及逼切性,以協助警方執法,止暴制亂。
應對暴力升級 涵蓋範圍合理
根據《規例》第3條,市民參加《公安條例》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均不能以蒙面物品(包括顏料)遮蓋樣貌,妨礙識別身份。
而根據《公安條例》第7條第2款,公眾集會不包括:不超過50人的集會、不超過500人的私人處所集會、根據《教育條例》或《專上學院條例》註冊的學校或專上學院批准的集會。即是這些活動不受《規例》約束,可豁免。
此外,《規例》第4條賦予市民合理辯解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專業、受僱工作、宗教及健康等理由。
換句話說,《規例》並非針對市民的日常生活,更不是有病戴口罩也犯法。舉例說,若校方批准同學舉辦人鏈活動,而當中有同學戴上口罩,那並沒有觸犯《規例》。我認為《規例》條文清晰,涵蓋範圍合理,市民不必過慮。
國際有先例 香港罰則已較輕
國際上有超過20個國家及地區有各種形式的禁蒙面法。其中,美國、法國、加拿大、德國及西班牙均禁止任何人於公眾集會時蒙面以隱藏身份。加拿大是因為2010年的G20峰會期間,發生了大規模示威,其中很多蒙面示威者,令警方檢控困難,於是在2013年立法。法國則是2018年的黃背心運動使社會動盪,於是在今年年初通過《反暴動法案》,禁止示威者遮蔽面部,方便警方識別身份,情況和香港類似。
禁蒙面法通常有監禁的懲處。美國有十多個州份有禁蒙面法,紐約市警方於2011年以禁蒙面法檢控「佔領華爾街運動」的示威者,最高刑罰可判監15天。在法國和德國,示威者如遮蔽面部,會面臨最多1年監禁。加拿大的懲處則最嚴苛,在非法集會或暴動中蒙面,監禁年期可分別高達5至10年。
喚醒守法循規 尊重法治
而在香港,《禁止蒙面規例》的第3條及第5條分別列明,因應不同情況,違者可判處監禁6個月或1年。相比起加拿大等國家,香港的懲處並不重,甚至有市民認為刑罰太輕,欠缺阻嚇力。然而,在警方的角度,拘捕及檢控在上述集會中戴口罩的人士,相對容易證明,也不需要證明該人士有沒有犯罪意圖等等,有助執法。
社會不會因為實施《禁止蒙面規例》而一夜還原,蒙面暴徒沒有因為《規例》而卻步也是事實,他們繼續攻擊社區,到處破壞、縱火,相信這些是政府預料之內的。新民黨及多個建制派議員的辦事處遭暴徒刑毁、搜掠、縱火,令人髮指。但這是否等於《規例》沒用呢,當然不是。
其實香港有很多法例都不是每天時刻執行的,例如不帶身份證外出是違法的,根據《人事登記條例》,沒申報更換地址是違法的,亂拋垃圾也是違法的,當局也不是每天檢控。但是,當社會發生了嚴重的違法事故,要進行檢控時,便有法例可援。
長遠而言,有法例始終會讓大部分市民提高警惕。家長老師也可向年輕人特別是中學生多解釋,若他們不顧一切蒙面參加集會甚至衝擊,已經有可能觸犯法例,有可能被檢控,將來會有刑事紀錄,終究是要付出代價的;希望可喚醒香港市民守法循規、尊重法治的良好特質。
自由非絕對 平衡個人社會利益
有意見指《禁止蒙面規例》違反人權,影響言論自由,剝奪市民免於恐懼的自由等等。我認為這些指控是誤導。
我以往多次撰文及公開解釋過,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是有限制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清楚指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唯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包括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此外,香港終審庭在多個案例的判詞中均表達過上述信息,人權自由並非絕對,產權也不是絕對,政府是可以立法規管的。而立法原則是要符合相應驗證法(Proportionality Test)的四項條件:1.目標要合法;2.是必要的;3.不可過分的;4.個人權利與社會整體利益之間需要取得平衡,要合乎比例。
為什麼那麼多西方民主國家也訂立禁蒙面法呢?就是因為上述的(4),為了維持社會的整體安寧、維持公共秩序。而綜合香港目前的社會狀況,我認為《規例》所訂的涵蓋範圍、合理辯解、罰則等等,均符合上述所指的合乎比例,是適當的。
法庭駁回禁制申請 裁決合理
10月4日,前學聯秘書長岑敖暉就特區政府頒布《禁止蒙面規例》而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及申請臨時禁制令,唯法庭已駁回其臨時禁制令的申請。我認同法官於裁決時指出,不能假設市民不會遵守法例。我認為法庭裁決合理。
一天後(10月5日),民主派24名立法會議員也入稟高院,要求就《規例》頒布臨時禁制令,及要求司法覆核《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民主派認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1922年的法例已經過時,而立法會才是香港唯一合憲合法的立法機關,任何法例及附屬法例,均應經立法會審議及通過,方能正式生效云云。法庭同樣駁回臨時禁制令的申請。
一般市民對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有疑慮,可以理解。可是,民主派要搞清楚歷史,讀懂《基本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的確是回歸前訂定的,而《基本法》第160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牴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宜多解釋 免蹈修逃犯例覆轍
《基本法》第8條也指出,「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因此,回歸前訂定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便保留於《基本法》內,過渡到回歸後繼續生效。我認為泛民的理據站不住腳;唯特區政府必須多向市民解釋清楚,避免重蹈修訂《逃犯條例》的覆轍。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