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

陳弘毅

香港大學法學學士,美國哈佛大學法學碩士,1984年獲香港律師資格,並開始任教於香港大學法律系。1993年起任香港大學法律系教授,後來曾擔任系主任、院長,並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著有《香港法制與基本法》、《香港法律與香港政治》、《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制導論》(英文版)、《法治、啟蒙與現代法的精神》、《法理學的世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治軌跡》、《一國兩制下香港的法治探索》、《法治、人權與民主憲政的理想》、《西方文明中的法治和人權》等書及中英文論文百餘篇。
負責解釋有關憲制性文件的國家機關,通常被稱為有關憲制秩序的守護者。(Shutterstock)

一國兩制憲制秩序的守護者

雖然《基本法》沒有明文列出,但由於中央對港享有「全面管治權」,而根據中國《憲法》,特別行政區裏的制度由全國人大決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享有對於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因此,她們有必要時可作出涉港決定。

只要「一國」的底線能得以維持,香港作為「兩制」中其中一制仍有無窮的發展空間。(亞新社)

「國安法」與香港前景

「港區國安法」即將制定,大家都很關注它對於香港法制、法治、人權、自由和市民的生活的影響。雖然「國安法」的草案並未全文公布,但6月20日新華社公布的「草案說明」已經披露了其主要內容。本文就此作簡單評論。

監警會處理數以百計涉及修例風波中對警方投訴的個案,其功能不能被取代。(亞新社)

誰來監督警察?

筆者認為監警會已經盡力發揮其功能,就警方對於這次運動的示威活動的處理,扮演監督者的角色。即使將來成立一個全面調查修例風波背景和成因的調查委員會,估計也不能取代監警會的功能。

政改ABC

政改ABC

這次政改是什麼一回事?扼要來說,便是「還票於民」,從而達到某程度的「還政於民」,讓香港的民主向前走一步。特首普選方案出爐,毀譽參半。本文以問答形式予以討論。

誰是否決政改的真正贏家?

誰是否決政改的真正贏家?

民主的核心內容是人民的意見得到表達和尊重。選票是公民表達其政見的最方便的工具(相對於上街、佔領等活動)。有了選票,市民才能夠通過投票行為(包括投白票或不投票)來表達其對候選人的支持或反對的意見。

《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反思與前瞻

《基本法》與一國兩制:反思與前瞻

到了今天,一國兩制已經走到一個十字路口,到達一個關鍵時刻,它要求我們在理想與現實之間作出影響深遠的抉擇。理想來說,有三個選項:(A)實現一個比人大8.31決定更民主開放的普選模式;(B)根據8.31決定(「袋住先」)實現普選,以後再謀求進一步改善普選模式;(C)政制的「原地踏步」。

基本法爭議何時了?——回顧與反思

基本法爭議何時了?——回顧與反思

因對《基本法》的不同理解,而形成社會中的對立、分化和撕裂,港人之間不斷內耗,政府管治舉步維艱,情況令人失望、氣餒和擔心。中央和泛民主派互不信任、部分泛民主派人士對中央的敵視或予以「妖魔化」,卻使「一國兩制」的前途蒙上陰影。今天,《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偉大事業正處於一個十字路口、一個關鍵時刻,香港何去何從,願我們三思而行。

再談「兩階段」提名程序

再談「兩階段」提名程序

我提出的方案的着墨點在於提名委員會產生候選人的「兩階段」程序的投票機制,以及市民普選時的投票機制。此外,對於為了實現特首普選而須對《基本法》附件一進行修改的修正案的內容,我也會提出一個建議。

儒家為本,東西溝通,明慎思辨

儒家為本,東西溝通,明慎思辨

張氏認為由於西方文明是「伴隨着侵略及帝國主義」進入中國的,「結果中西的關係以對立、挫敗和反抗代替了友善的合作和自動自發的吸收。」「若中國了解西方就如同了解佛教一樣,則心靈必有接納能力,一個友善的回應,而能產生一個最高的善。如此,則不會有機會讓這樣一個不正統的共產主義(有)侵入之餘地。」他認為共產主義不是西方的正統……

「袋住先」?——民間智慧與泛民心態

「袋住先」?——民間智慧與泛民心態

根據民主原則,如果將來提名委員會能夠提出高民望的、有能力高票當選的候選人,為什麼不給市民機會去行使其基本政治權利,在特首普選中投下神聖的一票去表示支持某候選人?反過來說,如果將來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所有候選人都是大多數市民厭惡的,為什麼不給他們機會去通過投票發聲,用白票表示他們不願意見到這些候選人成為特首?

市民以投票發聲的權利不容剝奪

市民以投票發聲的權利不容剝奪

有人問,「袋住先」袋的是什麼?答案是:一張選票,神聖的一票,無權無勢、手無寸鐵的市民和平地、合法地表達他們的政見的寶貴的、甚至是唯一的工具,對一個候選人說 YES 以至對所有候選人說 NO 的唯一機會。「有票好過無票」,其道理不證自明。

由市民作主還是由泛民作主?

由市民作主還是由泛民作主?

我認為由20多位泛民立法會議員否決政改方案,從而否決和剝奪香港500多萬合資格選民本來可以根據人大8.31決定可享有的普選投票權,這是不民主和不公平的,我實在看不到他們有什麼好的理由去剝奪我們的投票權。為什麼不給我們多一條路走,給我們(除原地踏步以外)多一個選擇?為什麼要抹殺實現普選的所有可能性(包括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出很受市民歡迎而高票當選的候選人的可能性)?

尋求政改的一線希望

尋求政改的一線希望

政改第二輪諮詢在即,泛民揚言將會杯葛諮詢和在立法會否決任何基於人大常委會8.31決定的特首普選方案,香港政制在2017年原地踏步似乎已成定局。雖然如此,我最近仍然提出一個以名單投票和由市民守尾門為要素的普選方案;我希望在本系列文章解釋說明一下:第一,為什麼我們應該盡最大的努力,為這次政改尋求出路;第二,為什麼我提出這樣的一個方案。

香港正處於危急存亡之秋

香港正處於危急存亡之秋

與1980年代相比,香港對中國的經濟的重要性已經今非昔比。中央對香港的民主化的基本國策既定,港人必須自求多福,在「一國兩制」的夾縫中尋求生存之道,珍惜我們所享有的自由空間,盡量發揮,繼續發揮獅子山下的精神,維護我們現有的法治、憲政、人權和公民社會,並且停止內鬥,停止所有傷害香港的佔領和不合作活動,因為最終受害的將會是全體香港市民。無論抗爭者的理想如何高尚,無論他們的用意如何善良,都不能改變他們的行為的客觀後果,就是不少香港市民的權益受損,如果持續下去,全港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也會受到侵犯,而安居樂業也是一種基本人權。

香港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分享模式

香港行政與立法機關的權力分享模式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很明顯地不是議會內閣制,它較為接近總統制,但在至少四方面,它和一般的總統制又有重大的差異。雖然《基本法》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設計包含了「行政主導」的考慮,但實踐證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只能是一個弱勢的政府,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其實是《基本法》的制度設計的結果。

行政立法關係與「行政主導」

行政立法關係與「行政主導」

「行政主導」原是對殖民地時代香港政制的描述,《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這種政制,賦予行政長官較高的地位和較大的權力,所以特別行政區政制也可視為行政主導的體制。但是,行政主導的原則是可以與行政立法互相配合和制衡及司法獨立並行不悖的,三者均為特區政制設計背後的原則。

管治聯盟為何未能發揮作用?

管治聯盟為何未能發揮作用?

劉教授在1980年代後期——亦即《基本法》正在起草的時候——已經提出此觀點,並將這種安排形容為一個管治聯盟。他預料這個聯盟會將由香港社會的一些精英人士組成,尤其是建制中的既得利益者和親中政治勢力,而中國中央政府會在此聯盟的組成上扮演關鍵的角色。

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中的行政與立法機關

香港特區政治體制中的行政與立法機關

根據香港殖民地時代的憲法性文件,立法局個別議員可在未得港督事先同意下提出動議和法案,只要該動議或法案不會有影響政府開支的效果。但是,根據《基本法》第74條,如立法會議員有意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法案,必須事先取得行政長官的同意才可提出;至於「涉及公共開支或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法案,議員則完全沒有提案權,即只有行政機關才有權提出這類法案給立法會審議和通過。

挑戰的時刻:Moment of Truth

挑戰的時刻:Moment of Truth

不久以前,方志恆博士以「這是一個時代的終結」來形容人大常委會將作出的決定,本月初,這個決定終於作出,我認為它的確標誌著一個時代的終結,同時也是另一個時代的開始,也就是一直以來潛在於「一國兩制」的深層次矛盾的全面暴露和激化的新時代。

Currently Playing

Login to your account below

Fill the forms bellow to register

Retrieve your password

Please enter your username or email address to reset your pass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