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負責」是《基本法》對特首職責的規定,她有否履行?
修訂《逃犯條例》將嚴重破壞香港一國兩制優勢,對內地和香港做成長遠、無法挽回的傷害,進一步擴大內地和香港的制度以及與國際社會的衝突,絕對不能倉促行事。
修訂《逃犯條例》將嚴重破壞香港一國兩制優勢,對內地和香港做成長遠、無法挽回的傷害,進一步擴大內地和香港的制度以及與國際社會的衝突,絕對不能倉促行事。
今天特區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對於內地法院提出移交請求,即先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以啟動移交程序,再由香港法院依賴內地提供的表面證供作移交決定。這無疑是將內地的司法權力引入香港。
自回歸以來,香港和內地司法部門就移交逃犯的安排,曾舉行了多次會議,甚而被形容為接觸「頻繁」。雙方專家就制定有關移交逃犯安排的主要事宜,包括保障措施、共同司法管轄權的情況和程序,進行了深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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